继女向继父借款16万元,但还款时却打到了生母的账户,继父诉至法院要求继女归还借款,法官怎么判?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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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与王女士于1999年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女士此前生有一女。2020年,张先生的继女黄女士以购房为由向张先生借款16万元。2021年,黄女士从银行从个人账户取款16万元后,代其母亲办理了一张16万元的存单。

2022年,因生活琐事矛盾,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张先生要求黄女士归还16万元借款,而黄女士则称该款已归还至其母名下,不应再向张先生还款。为此,张先生诉至法院。

黄女士将16万元归还至其母名下的行为,是否代表其已向继父履行了还款义务?

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小娟与吴某打离婚官司期间,刘某将二人一道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是她说要给儿子办移民,让我去借钱。”庭审中,吴某一口咬定已将10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小娟,再由其打入岳母沈某的账户。“现在这笔钱不知去向,我只是她利用的工具。

首先,借贷关系成立于原、被告之间,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则上也应向原告本人还款;其次,案涉金额较大,被告在其母亲与原告婚姻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擅自将钱存入其母亲账户,不合常理,可能存在损害原告利益的情形;再次,案涉借款是否为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在双方离婚案件中处理,被告不应以共同财产抗辩其与原告的借贷关系。综上,启东法院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请。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上述借款虽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不能认定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首先,本案所涉借款金额巨大,远超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原告不能证明本案所涉借款由被告小娟追认,或者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情况下,本案所涉债务只能认定为被告吴某的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被告在其母亲与原告的婚姻存在矛盾时,一边代理其母亲开设存单账户,一边存款至其母亲账户的行为,不合常理,也有极大的可能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法院在综合考虑原、被告身份关系、原告的婚姻状况等情况后,依照合同相对性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被告偿还16万元借款。

▌文字:清算与破产庭 高颖

▌责编:综合办公室 徐越

▌审核: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