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被人贩子拐卖,但凭借着自身的智慧和勇气,反将人贩子卖掉”,这听上去似乎比较荒诞不经,但确确实实在安徽发生过。

事情的大概情况是这样的:人贩子翠花,是一个面容娇好的中年女性,谎称可以给未成年的少女小慧介绍工作、挣大钱,要求小慧和她一起去南方,小慧途中听到翠花电话联系买家,意识到自己遇到了人贩子。便对人贩子说,自己老家有两个非常要好的朋友,漂亮且能干,也想去外面挣大钱,翠花相信了,之后和小慧一起回到了自己老家所在的县城。小慧让翠花在宾馆里先安顿下来,她以联系朋友为名出去找买家了,最终把翠花骗到村里,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位独居老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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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新闻播出以后,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可以说是人人称快,大家都在为女孩的机智、勇敢点赞。有的网友认为女孩这是为民除害了,有的网友认为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有的网友认为高端的猎人往往以猎物的形式出现,还有的网友替女孩担心,这算是犯罪吗?法院会怎么判决这个案子呢?

一、小慧卖掉了人贩子,属于犯罪吗?

有人认为小慧是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适用正当防卫需要有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受害人处于现实的、紧迫的侵害、威胁之中。小慧回到县城后,已经脱离了人贩子翠花的控制,此时不再处于现实的、紧迫的侵害、威胁之中,因此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指认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小慧出于报复的目的,并不影响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拐卖翠花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小慧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实施了拐卖翠花的行为,侵犯了翠花的身体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当时小慧已经17周岁,在该案上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资格。从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上看,主客观相统一,小慧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涉事车站

二、法院是怎样判决这个案子的?

小慧被检察院以拐卖妇女罪提起了公诉,安徽的基层法院审理后,判决小慧成立拐卖妇女罪,处以3年的有期徒刑。小慧及家长不服,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免除了小慧的刑事责任,改为批评教育。

网传图片

我认为免予小慧刑事责任的理由有三点:小慧年仅17周岁,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抓获人贩子翠花等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且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小慧反卖人贩子不是为了牟利,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广大的读者朋友们,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各位读者朋友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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