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600525)证券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符合条件的股民仍可发起索赔

长园集团股民索赔条件: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表示,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看,依据《民法典》、《证券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2022)的相关规定判断,在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5日之间买入长园集团(600525)股票,并且在2018年12月2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案件回顾:2020年10月23日,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长园集团,证券代码:600525)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证监会决定:对长园集团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此前,在2019年5月31日,长园集团因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查明,长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80% 股权。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长园集团将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查,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 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王金龙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对长园集团查明的违法事实及证券法、最高院的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司法解释,长园集团构成民事侵权,其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与股民买卖股票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股民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索赔减损。赔偿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根据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披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过错的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等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时效截至2023年10月23日。需要向大家提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未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长园集团不会主动赔付投资者的股票损失。所以适格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应主动、积极地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王金龙律师确认符合索赔条件后,王律师会给您发送索赔材料,您只需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即可。投资者办理委托手续后,该索赔事宜即全权交给律师处理,立案、调解、开庭等法律程序等均不需要投资者亲自去法院,只需耐心等待,案件如有任何进展律师均会在第一时间告知。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 王金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