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张先生的火锅店歇业整顿,直接影响整栋楼的吃喝拉撒,竟然有人阻止他停业歇息。原来是自己被当做冤大头,整栋居民楼交了整整12年的水费。
张先生在多年以前就开始在这里经营火锅店生意,自来水电说水管线路要重新改装,不知道怎的,把整个栋楼的用水总量水表,和总水阀装在了火锅店里。

而每户居民还分别,在自家的用电范围内装有水表。这样等于张先生火锅店给每户居民多出了一份水费。自己却蒙在鼓里,啥都不知道。
最近火锅店生意冷淡,他和店员商议,先暂时停止营业,调休一段时间,让店员们在家临时休息。
张先生把店里水电关好后,准备关门走人,没想到的是多数居民,已经来到店里,阻止他关水阀。说你这水阀关了,整栋居民楼用水问题难以解决。
自己家火锅在关张歇息,关乎到整栋楼吃水问题,这是怎么回事?
张先生找到水务处讨说法,他们查看了各家水管的线路,发现六号的水管跟火锅店的水管并在了一起,而且火锅店跟整栋居民楼同用一个总水表。
自家替整栋楼居民交了整整12年水费,这肯定搁谁哪都难以接受这样的实事。张先生要求水务店赔偿自己多年付出的居民用水费用。水务处也承认是他们造成的错误做法导致张先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这要按整栋楼12年的用水计算,决定赔偿他3千至4千吨用水量,张先生预估了一下,依他的店这样用水,得商务用水,40年才能用完。如果是居民用水,得需要70年用完,以他现在的岁数计算,他必须得活到106岁才能将水用完。
张先生当场拒绝了水务人员的这种赔偿,要求换一种方式解决赔偿。税务公司经过上报和批审,总结了整栋楼居民的年用水量,决定从实际12年来清算张先生经济损失费用。

而张先生说,自己12年来,无辜背负了整栋楼居民水费,给自己不景气的生意带来沉重的生活负担和压力,应按实际用水量的1倍至5倍进行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收费管理办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数,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本法第32条: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依法追求刑事责任。根据条例22条,第四章规定,对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新政处分和罚款赔偿。
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章,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乱收费的单位以相当违法所得的金额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经济价格不满同意,可以以相当违法所得的3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但罚款的数额最多不超过三万。
曾先生的火锅店在经营期间,感到自己店里的水费高的吓人?
虽然是属于商务用水,比一般居民用水肯定高。但不至于高的出奇,超出了自己的预算范围。
在这12年里,自己一如既往地支付整栋楼居民用水费用,而居民还照常按自家的水表及时交费,一栋居民楼收两次费用。
只是属于乱用职权,多次收费,已触犯了以上违法条例,至于水务公司能不能赔偿张先生12年来的实际用水费用的1倍至五倍,水务人员也有,他们的主观意识和赔偿范围。
水务人员说,由于1990年居民水道需要改进,误将6号水管直接跟张先生的火锅店的水管拼接,首先声明这种做法是无意的,不是故意行为。
其结果直接影响曾张先生的经济损失,这不是蓄意的。造成这种错误的行为,是水务人员的个人行为,而不是税水务公司的具体安排。
张先生则认为,无论是谁做的决定,谁的做法,其结果直接使自己造成经济损失,而这些损失的连本带利一起清还。
综上:本案中,张先生支付小区整栋楼水费12年,据水务部门查证,这些年,导致他直接损失水费7200元。
按《价格管理条例》的第七条第二章计算,违法所得在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按违法所得的两倍至三倍计算,水务处,应当最少赔偿他连本带利14000元损失费用。
不知张先生能否接受赔偿?水务部门能够按规定的群赔偿吗?
首先,水务部门不应该推诿责任,不管当年是谁的行为责任,导致张先生背负12年整栋楼的水费,确实替他叫屈喊冤,要不是火锅店,需要停业歇息,还不知道张先生能不能知道自己是早已设定的冤大头?还有支付多少不属于自己的经济开销呢?
张先生讨要索赔有点得寸进尺,有人说这事就得加倍惩罚,以杜绝乱收费用的行为,带给人们的经济负担。
不知你对张先生身背整栋楼12年水费这件事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