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但一男子做出了有违伦理之事,只因垂涎师娘美色,干了荒唐事,竟然在与师父去钓鱼期间找机会接近师娘,对师娘做出不轨之事,事后却要求师娘保守秘密,师娘最后的做法让他始料不及,后悔莫及。

师娘:“我这辈子都没有想到会发生这件事,你图谋不轨,出卖兄弟,掐着我的脖子强奸,却要我帮你保守秘密?”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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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男子刘某(化名)与男子杨某是师徒关系,平时师徒两人经常往来都成了习惯,师傅杨某有一个爱好就是钓鱼,并且特别喜欢约上刘某一起,而刘某也经常应约前往。

为什么刘某那么乐意陪师傅杨某钓鱼?其实是另有隐情,他是存有私心的,每次钓完鱼师傅都会邀请他到家里来,让师母把鱼烧了,再整两个小菜,师徒俩好好喝两杯,刘某却醉翁之意并不在酒呀,他只是趁这机会能多接触一次师娘。

他暗恋师娘谢某,谢某长得很有韵味,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就把他迷得神魂颠倒,明明不喜欢钓鱼,却为了能名正言顺地看到这个女人,他违心地陪师傅钓鱼。

但是碍于那是有夫之妇,对方还是自己的师傅,所以虽然自己对师娘有意,却不敢越雷池半步,但是那跃跃欲试的骚动却总是会让自己想入非非,直到有一天竟然闯祸了。

案发当天刘某陪同师傅杨某钓鱼因事提前回来了,这时师娘谢某联系刘某称自己要去找丈夫杨某,但电话显示关机,并问刘某知不知情,是不是和杨某在一起?自己要开车去找,还带上三个孩子。

刘某说自己先回来了,师傅自己在兰溪江钓鱼,并声称晚上下雨路也不好走,但谢某坚持要前往,并要求刘某给她发定位。

这时刘某的脑子里却快速地盘算着,这是不是一个单独与师娘相处的好机会呢?那邪念一起,心生一计,他对师娘谢某说:“这下雨了,路又不好走,我怕你找不到地方,要不我陪你一起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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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娘谢某听了,觉得自己带着三个孩子这大晚上去那么远找丈夫,并且还真不熟悉地方,确实存在很多麻烦,于是也就接受了刘某的建议,于是让刘某开车到楼下来接。

于是谢某把三个孩子都带上,三个孩子都坐到车子的后座上,一行人坐车到兰溪,到达江堤已经是次日凌晨时分了,车子开去了江边刘某指着江中间的一个岛上亮着的灯告诉谢某,师傅就在那上面的一艘破船上钓鱼,得从堤上下去坐渡船过去的,但是这个时候船少,谢某让刘某先在车上看着已经睡着了的孩子,自己要下去找船。

可是没走多远刘某就跟了上来声称他比较熟悉一起找好点,于是两人一同下了河堤往河边走,到了一处草坪的时候,刘某却突然从后面一把按住了谢某的脖子,另一只手还抱住谢某的腰,还没等谢某反应过来就直接被他这一按一抱直接就压倒在草坪上了,谢某被刘某按在地上一时没反应过却看到压在自己身上的刘某眼里冒着火,她意识到了有事要发生,质问刘某要干什么,刘某没有松开,嘴里说:“我好喜欢你,我暗恋你好几年,平时师父在场我不敢说,今天我一定要得到你。”

谢某又急又怒,拼命反抗并厉声怒斥刘某:“你不要乱来,我是你师娘,你这样做对得起你师傅吗?”

刘某却被性欲冲晕了头脑,他对谢某垂涎已久早就按奈不住那么要炸裂的怒火,他不顾谢某的反抗,伸手就拔拉谢某的裤子,但是因为谢某的反抗短时间内没得成功,他开始变得急躁使用的力道越来越大,把谢某按压得死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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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谢某开始害怕了,这大半夜的周边没有个人影,并且自己的三个孩子还在旁边,她害怕自己的反抗会激起刘某的恶意,她担心刘某会把自己和孩子们都给害了,想到这里她不得不屈服了,她对刘某说:“我和你做可以,但你得告诉我你师傅在哪里,我们的事你也不要告诉他,要保密。”

刘某一听,大喜,要是师娘愿意主动同意和自己发生性关系那当然好呀,这可是他做梦都不也做的事情,当下就立马答应了谢某。

随后他没一会就把谢某的衣服拔拉了下来,在谢某的“半推半就”之下与谢某发生了性关系,没一会功夫刘某满足地从谢某身上起来穿好衣物,并告诉了谢某关系其丈夫的具体位置,这时谢某再次给丈夫发微信视频连接,几次都显示连接失败,这时也没有心情找丈夫,于是提出不如不接了直接返回吧,于是刘某把谢某及其孩子送回了家再自行离开了。

而这一路上她都是强忍着一肚子的怒火,但又不能让刘某看出来,只好假装什么事都没发生,而刘某也没多说什么,他好像在担心什么,没有多敢与谢某说话。

回到家里没多久,谢某却收到了刘某的信息,刘某说:“师娘,对不住了,今晚的事你一定要帮我保密,不能让师傅知道呀。”

谢某一腔怒火,这刘某还有脸要自己帮他隐瞒,于是回复:“我这辈子都没有想到会发生这件事,今天我自己开车找我男人,你要来送我去,你图谋不轨,出卖兄弟,掐着我的脖子强奸,我的孩子还在车上。凌晨4:00,发生这种事情你要我帮你隐瞒,真可笑,你掐着我脖子强奸我的时候,我多害怕我的孩子还在车上出了什么事,我是害怕我的孩子被你变态心理,所受到伤害,我只想和我的孩子平安回家。”

随后谢某终于联系上了丈夫,并把自己被刘某强奸的事情发微信告诉了他,随后天一亮就直接按了警。

随后刘某被捉拿归案,但刘某并不承认自己那是强奸行为,其辩称:

“师娘是自愿的,不是强奸,当时我们一起下的河堤,因为手机没有电了,我还拿了师娘的手机照明,当是看到她的眼神笑眯眯怪怪的,她像在勾引我,我就情不自禁地把手搭她肩膀上了,我还搂住她对她说我想要她,她就说可以,但是要告诉她师傅在哪里,我就就一边说话一边发生性关系了,她还有很强的性反应,这完全是自愿的呀。”

但是经过双方所提供的事实依据,通过审理,刘某的说辞完全立不住脚的,最终刘某因涉嫌强奸被提起公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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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中,谢某最终在行为上的表现确实是同意了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为何最终刘某依完被认定为强奸呢?法律依据又是怎么样的呢?

其实刘某的辩称是在避重就轻,歪曲了法律上有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实际上这样的辩解是毫无意义的,关于强奸的定义法律上有明文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

强奸罪的法律定义: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那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涉嫌强奸,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一个决定要素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

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或者说,以违反妇女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性交。换言之,被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与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时,才意味着她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因此,即使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也就是说被害人根本就不想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而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那么,违背被害人的意愿是如何判断:

第一,一般情况而言,违背妇女的意志一般都是以妇女的反抗为根据的,比如言语拒绝,求情,指责,肢体反抗等等,这是最明显的行为上的表现,是显而易见的。第二,但是如果违背妇女意志仅仅是强调一个“强”字,那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一般行为人为了达到强奸的目的,如果碰到被害人不同意,那么他必然会采取一些行动,比如采用暴力手段,胁迫恐吓手段,又或者采用其它能让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或不知反抗的方法(比如灌酒,放迷晕药,催情药物等等),又或者有意把被害者带到孤立无援的地方,在心理上给被害者造成压力,从而让被害者处于不能反抗,不也反抗,和不知反抗的情形之下,而达到强奸成功的目的。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组成部分,可以看出,很多情形之下,并不能仅仅靠看行为人是否采用暴力的直接方式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涉嫌强奸,也不能从被人的“表面顺从”来确实被害人是出于自愿。

那么从以上解释,我们不难解释,所谓的“半推半就”还真的不一定就是真的同意,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妇女有表现出“同意”的情形,又有表现出“不同意”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确实有待认真审慎,那就要从男女双方关系,性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环境,强奸后妇妇的态度,生活作风来查明这个“半推半就”是真实故意,还是被迫无奈而采用的自保行为。

案件实情:回归到本案,被告人刘某听谢某说要去找其丈夫,于是提出送其一起同去,却趁机在河堤草坪对谢某欲行不轨,从一开始谢某极力反抗,可惜力量悬殊而未能摆脱刘某的纠缠,而此时已是半夜并是偏僻之处,加上谢某还带着三个孩子在身边,因其害怕刘某会进一步加害自己及自己的孩子,在此种情况下,谢某为了保证自己以及孩子的人身安全,采用了援兵之计,不得不屈从于刘某,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此时谢某正是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并从被强奸后的表现来看,其当时的“半推半就”完全就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因此可以判定刘某的强奸罪名成立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至于刘某的辩称“她勾引我,她是同意的,她还有很强的性反应,这完全是自愿的呀”完全就是荒谬的,一个人的性生理反应那是人体的无意识的机能反应,是完全不受个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的,此种言论根本就是立不住脚的。

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有量刑从理的情节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是有案底的,可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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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与人交往,人品为先的重要性!

刘某案发前就有过故意伤害的前科,并从其行为上来看,其人品还真的不敢恭维,与人交往,金钱,地位在某种程度上还真的并不是最重要的,而人品却一直不可以忽略,因为你的善良在别人的恶意里往往就不是什么好事,反而会成为他们行恶的条件。

所以,要带眼识人呀,避免发生引狼入室的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