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路怒症”吗?

这种症状主要表现在:开车“骂人”成常态、驾车情绪容易失控、危险驾驶等。在一定的极端情况下,甚至会产生攻击性驾驶行为。比如:

2020年3月20日,在北京的五环主路,一辆白色轿车从右侧车道超过绿色轿车时,绿色车驾驶人愤怒的情绪爆发,开始不停加速追逐白色轿车,最终白色轿车变道之后,绿色轿车因为对前方减速货车避让不及,一头撞上。

愤怒的情绪会让我们的大脑变得冲动,让我们丧失对危险行为的理性判定。石家庄一男子就因为其极易暴躁的性格将其女友杀害之后,又将怒炸四栋居民楼,造成数百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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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的隐患

靳如超,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的元凶。

1960年出生的他在很小的时候就因病导致听力障碍,老师讲课和朋友的交谈他几乎都听不清,听力上的缺陷使他变得阴沉。在父母离婚之后,靳如超就越像个没人要的孩子,浑身又脏又臭,他没有朋友,也没人愿意和他玩。

1937年他在石家庄的一家棉纺劳动公司找了一份工作,他也住到了棉纺厂的宿舍。这时候的他依旧整天沉默寡言,几乎不和别人交流。他依旧没有朋友,但在社会上混得久了,他就觉得没有朋友什么都不重要,有钱才是硬道理。

1984年,他在别人的介绍下和妻子小玉结了婚,小玉是一个很有商业头脑的人,在她的女立下,二人赚了很多钱。在事业壮大起来之后,靳如超被外面的灯火酒绿迷了眼,竟然不念旧情开始嫌弃起来小玉,经常在外面鬼混,喝醉酒还对小玉和孩子拳打脚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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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一气之下,离了婚,带着孩子离开了靳如超。生意没了小玉的照看,很快便走上了下坡路。没有钱财支持的靳如超却依旧死性不改,在外招惹女人。1988年,被人以强奸罪告上法庭,靳如超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1994年,靳如超的母亲因车祸去世,在其母亲临终前的要求下,家里人曾找关系为他办理了保外就医。但狱中的这几年,靳如超脾气被养得越来越大。一出狱他就来到前妻家中,将前妻掳走囚禁了起来。他觉得自己的遭遇全是因为小玉的离开导致的,如果小玉依旧给他照看生意,有了钱,自己就不会去坐牢。

于是在保外就医了二十多天之后,靳如超就被重新收监。1997年靳如超因减刑被提前释放,回到棉纺厂里的靳如超,开始外出打工。

因为他的事迹已经闹得全厂都知道了,棉纺厂上下基本对他都没有什么好脸色,邻里关系十分僵硬。暴虐的靳如超也曾在一次和邻居的争吵中,扬言要炸掉宿舍,但大家都觉得他有这个心没这个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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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没想到2000年四五月份,靳如超竟真的去找了人买了一些雷管和火药,不过当时他并没有下手,只是将东西藏在一个热电厂的管道里。

2000年秋天,靳如超外出打工的时候人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叫作小花的云南妹子,妹子并不了解靳如超的本性,二人一见钟情,随后便很快就同居了。但温柔了没几天,靳如超的本性又开始暴露出来,小花忍受不了他的家暴,趁其外出打工时,逃回了云南老家。

2001年2月22日,靳如超坐火车直接追到韦志花的原籍云南的一个村子里,他到了那里才知道小花早有家室,之前的一切都是骗他的。靳如超怒上心头,当下就要将其带回石家庄,还说只要小花跟着他回去,他就既往不咎。

但小花已经知道了靳如超的真面目,当然不愿意跟着他一起回去。靳如超多次劝说不成,反起杀心。 2001年3月9日,靳如超再一次来到小花的家中,正巧小花的其他家人都出门去赶集了,就剩下小花一人在家,于是他趁此机会,拿起院子角落的柴刀,直接向小花劈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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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小花之后,靳如超逃回石家庄,懂一点法律的他觉得自己被抓后会被判死刑。于是,他觉得横竖都是一死,还不如在自己死之前将自己看不顺眼的人都杀了。

他找到去年藏起来的雷管和炸药,因为当时买的时候分量不大,所以他又找到当初的卖家进了一点货,之后便利用之前自己学的一些手法组装起炸药来。

2001年3月15日,靳如超以拉货为借口,租了一辆货车运送炸药,但走到半路,货车司机感到不对,将货卸下。于是靳如超又以拉饲料为名,租用了三轮车,将炸药拉到了石家庄郊区一栋废弃的空房内。

随后他又想尽办法将炸药放置到各个地点,他对前妻恨入骨髓,于是在前妻及前妻父母居住的楼下放下部分炸药。随即又觉得父亲抛妻弃子罪无可恕,于是在父亲和继母住的楼下也放了一点。最后还剩了点炸药被他分别放到自己之前的住所和现在住的宿舍楼下,他要炸死那帮欺负歧视他的邻居。

2001年3月16日凌晨,随着一声声巨大的轰鸣声,被放置了炸药的楼开始摇晃倒塌,除了他想报复的那些人,还有很多无辜被连累的人在爆炸声中失去家园,甚至失去生命。

炸完后,靳如超并没有留下来欣赏自己的杰作,开始了新一轮的逃窜,2001年3月22日,靳如超逃到北海市,第二天就被北海市公安局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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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如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刑法》中关于爆炸罪的规定,则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爆炸罪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仍应依照本条处罚。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2001年4月17日,经法庭判决,靳如超用炸药致使108名受害者死亡,手段极其残忍,将其判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卖给他炸药的那伙人,法院也没有放过,他们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分别被判死刑或死缓。2001年4月29日,靳如超等被执行死刑。

一场惊动全国的爆炸案落下帷幕。在2001年3月16日的那个凌晨,108个人在睡梦中失去了他们的生命,无数家庭毁之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