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徐劲科等:协会颁布新基金备案要点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架构设计的影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2年6月2日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3号),并同时发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要点(2022年6月版)》(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备案要点》”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要点(2022年6月版)》(以下合称“《基金备案要点》”)等四份文件,笔者此前就本次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新规进行了解读,详见本公众号于2022年6月16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新规解读》文章[1]。
就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事宜,协会于2019年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20年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后又于2021年、2022年分别发布两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本次协会结合私募基金的业务本质和特征梳理形成《基金备案要点》,并于2022年6月9日举办了私募基金登记材料清单及备案关注要点培训(以下简称“培训”)。本文旨在结合培训内容分析本次《基金备案要点》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架构设计的影响。
内容提要架构图示:
一、普通合伙人、管理人设置及收费的关注要点
实操中,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于商业安排、税务筹划或是隔离风险等考虑,广泛采用GP与管理人分离的基金架构,分离架构也逐渐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务中最为典型的架构之一,不少基金也经常考虑采用多GP的架构模式。就此,本次《股权基金备案要点》和培训中对于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的设置以及管理费收取的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GP和管理人分离模式下要求两者具有强关联关系
为防止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道化且出于保证私募基金治理一致性及运行稳定性的考虑,协会明确要求,GP与管理人分离的,两者应存在强关联关系。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认定的关联关系外,如GP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形,协会同样认定存在关联关系[2]。在GP为个人的情形中,根据协会私募基金知识库中的问题回答[3]和我们此前邮件咨询协会得到的回复内容,GP系由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人员出资情况,认定具有关联关系,但《股权基金备案要点》及本次培训中协会特别明确,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GP,协会方认可GP与管理人有强关联关系,该等情况尚待实践中进一步检验确认。就此,GP与管理人分离的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采用的架构图示如下:
(二)多管理人模式不受认可,多GP模式下非管理人不得收取管理费
管理人数量不得超过一家的要求实际已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有过明确规定,即协会并不认可“多管理人模式”[4] ,但允许在提供合理性说明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多GP模式。对于多GP模式的基金,《基金备案要点》进一步明确关注非管理人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管理费,如协会在【2022】第一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案例六中阐述,基金管理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从私募基金中收取的固定费用,用于覆盖私募基金日常开支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础运营成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项下的专属费用科目,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以“基金管理费”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但在多GP模式下,为基金提供财务建议服务的未担任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可能会收取一定顾问费用,根据协会在培训中的说明,该等费用不视为变相收取管理费的行为。
二、存在员工跟投情形的特殊要求
员工跟投制度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务中比较特殊的一项制度,部分基金设置强制跟投制度,以实现员工和基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协会对存在员工跟投情形的基金,也设定了一些特殊要求:
1. 协会在【2021】第1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案例一中阐述,员工持股计划与私募投资基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设立目的不同,两者存在明显差异,故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协会将不予备案。协会目前亦已在Ambers系统中做了校验,若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仅有管理人和员工跟投的,将无法提交备案申请。
2. 对于涉及员工跟投情形的,考虑到将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豁免100万元起投门槛[5],故协会在培训中明确将对该情形从严审查,《基金备案要点》中亦要求管理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若代缴的,则提供相关代缴证明文件)等材料,若为兼职高管的,需上传由管理人发放的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协会在培训中提及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遇到跟投员工的社保并非由管理人或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社保代缴机构缴纳的情形,而是由其他第三方机构(比如原单位)缴纳的,对该情形无论是否有合理性说明,协会均不予接受。
3. 根据《股权基金备案要点》的规定,成立员工跟投平台进行跟投的,员工跟投平台实缴金额应大于(含)100万元。
三、特殊投资者穿透核查要求
相较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关于投资者穿透核查的要求,《基金备案要点》及培训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特殊投资人在合格投资者、出资能力证明文件、期限错配等情况的核查要求:
1. 如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应关注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这一调整明确了非法人主体除了穿透至上层投资者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之外,该非法人主体自身亦须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
2. 投资者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差异较大的,即“大额认缴,小额实缴”情形的,协会将关注是否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文件。《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仅原则上要求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而《基金备案要点》明确了具体核查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实际上在协会此前的备案实务中已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 协会在培训中还对【2022】第1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中案例五“基金投基金,期限错配”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目前协会的认定口径是,上下层私募基金错配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协会通常认为流动性风险可控,不要求管理人修改相关基金合同文件,但是若错配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原则上协会将退回申请并建议延长基金存续期,以避免流动性风险,但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形的则不要求管理人强制修改:1)上层基金的投资者均知悉并接受基金错配情形和因此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并能够出具证明材料的;2)上层基金是一个规范运作的母基金;3)上层基金是社保基金、慈善基金、企业年金这一类较为特殊的投资者的;4)下层基金是承担了国家或地区区域性发展战略目标的基金,并能够出具证明材料的。
四、结构化安排仅针对封闭式基金且有杠杆比例等要求
根据《股权基金备案要点》和培训的说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采用结构化安排的,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应当进行封闭式运作;
2. “同亏同赢同比例”的要求,即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大于1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同一类别份额投资者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一致。同时协会首次对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高于70%的情形予以重点关注、从严把握。
目前《股权基金备案要点》仅规定了在采用分级安排主要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的,有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对于投资非上市公司股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并不做前述强制性要求,但仍会对杠杆倍数是否合理和是否存在刚兑等情形综合进行判断。
[1] 参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新规解读》,访问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jAJBjM8esR8uNIzfCZ8FZg,载大成上海办公室公众号,访问时间:2022年6月21日。
[2] 参见【2022】第一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案例四,访问链接:
https://www.amac.org.cn/businessservices_2025/privatefundbusiness/gzdt/202204/t20220419_13432.html,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访问时间:2022年6月21日。
[3] 参见中基协私募基金知识库,访问链接:
https://km.amac.org.cn/kmsWeb/InfoPage/showArticlePage?docId=2761850f5b1046e9b4295270641308b4&defaultCityId=310000,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访问时间:2022年6月21日。
[4] 参见《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三)项管理人职责:“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5] 参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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