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加大力度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除了人人喊打的人贩子以外,很多人认为,那些“买家”也应当加大处罚的力度,“买卖同罪”的呼声高涨。这两天,笔者看到一个刷新三观的新闻,某地的政府部门,居然将超生的婴儿抱走,我们一起看下该事件。

全州超生孩子被抱走进行统一社会调剂,责任人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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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超生孩子被抱走进行统一社会调剂,责任人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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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婴儿被“社会调剂”

超生婴儿被“社会调剂”

在7月5日,网上流传着一张某地县卫生局的文件:“关于唐月英、邓振生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唐月英、邓振生两人,要求追究高丽君等人涉嫌拐卖儿童一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事项转交到县卫生局处理。

当地县卫生局答复:根据20世纪90年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严峻形势,严格执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对违反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行超生的子女中选择一个进行社会调剂;你们超生的孩子(属第七孩)是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不存在拐卖儿童的行为;当时被全县统一进行社会调剂的超生孩子去向,没留存任何记录。

“调剂”这个词,听得最多的就是学校招生的时候,想不到在卫生部门也可以听到这个词,居然还是对活生生的“人”进行调剂,这样的新闻刷新了笔者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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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儿童的处5至10年有期徒刑,拐卖3人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以上所说的拐卖儿童的行为,共同特点是,将被害人置于自己或者第三者的非法支配之下。该地的相关工作人员,将超生婴儿抱走,属于拐卖儿童的行为。注意一下,该罪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将别人的小孩拐走,免费送给另外的人,一样构成该罪。

有人可能会说,这些工作人员是执行上级的命令,属于刑法上的“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上级命令也必须以法律为根据,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上级命令,盲目执行依然构成犯罪。举个最极端的例子,某地的权力机关做出决议,派人杀死当地龙头企业的负责人,执行的人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为什么要设立拐卖儿童罪?该罪名保护的是什么法益?有多种观点:1、本罪是保护被拐卖者的自由;2、本罪保护的是监护人对被拐卖者的监护权;3、本罪保护的是被拐卖者的行动自由以及被拐卖者的身体安全。笔者赞成第3种观点。回到某地的案件,超生的婴儿被“调剂”,明显侵犯了他们的行动自由。

除了拐卖儿童罪以外,当地的政府人员涉及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超越职权;2、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对事项做出决定;3、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4、以权谋私,不正确履行职责。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等情形;2、造成经济损失30万以上;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某地的案件中,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旦认定构成犯罪,有可能与拐卖儿童罪想象竞合,择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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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诉时效与立案问题

关于追诉时效与立案问题

本文的案件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距今都有30年,当地的人员即使构成犯罪,是否可以追诉呢?拐卖儿童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超过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检核准。

本案应当由哪个公安机关管辖?根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该地的案件中,涉嫌犯罪的是当地的政府部门,那么,当地的司法机关应全体回避,由上级部门指定刑事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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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写在最后

我们是法治国家,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针对公权力机关来说的,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对于公民来说的,该县的这些部门,随便发布一个规定,就搞到别人骨肉分离,这不仅涉嫌滥用职权,还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笔者建议更高级别的司法机关介入。我国男女比例失衡,那是否到了某一天,就可以考虑“人口调剂”,不管别人是否原则,直接将人强制送到别的地方给别人当配偶,这种做法,跟原始社会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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