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因疫情期间需要出差的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在公司明确拒绝后,仍自行离开工作岗位主动离职。此后公司以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到底属于辞职还是被辞退?
辞职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即生效,无需公司的同意。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但辞职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若理由成立,用人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动离职后,其仍认可用人单位辞退行为,系欲获得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离职后,再行辞退劳动者,系欲“以儆效尤”。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辞职的,无论理由成立与否,劳动者离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劳动关系解除。但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则不存在用人单位再行辞退。
本案中,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在小李行使了辞职的权利,即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小李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解除,小李辞职在先,公司发出辞退通知在后,因此公司在此后发出解除通知已没有法律意义。公司在非疫情高风险地区为小李准备的普通医用口罩足够用于防护及意外保险,小李提出离职,但小李主张辞职的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海二中院判决公司无需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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