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28寿霍路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公告

为推进G328寿霍路一级公路改扩建项目建设,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328寿霍路一级公路改扩建(滨湖大道至双桥段)一期剩余9公里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寿政秘〔2022〕141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迁范围

G328寿霍路一级公路改扩建(滨湖大道至双桥段)一期剩余9公里项目双桥镇境内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二、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60天,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9月4日为征迁安置补偿签约时间。

三、实施单位

寿县双桥镇人民政府

四、补偿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征收范围内涉及单位和企业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评估价予以补偿。

一层门面房砖混结构为每平方米5660元;二层生产用房砖混结构为每平方米2830元;住宅房砖混结构为每平方米2360元。

(二)产权调换安置

1.临路实际经营房安置结算规定

(1)临路实际经营房屋,仅指征迁红线范围内临路一次成型门朝寿霍路(施工图设计桩号K8+280—K9+620段)、镇北街、康居街、双龙路第一自然间,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实际生产经营二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的可补偿房屋,一层按门面房,二层按生产用房,其余房屋无论是否经营,属可补偿房屋的,一律视为住宅用房。

(2)被征收人临路实际经营房屋,按可补偿房屋面积与安置房面积对等部分,实行拆一返一,找补结构差价方式结算。

(3)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可补偿面积部分,超出部分按所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结算。具体价格如下:第一层门面房每平方米6880元;第二层生产用房每平方米3440元。

2.住宅房安置结算规定

(1)被征收人住宅房产权调换,实行就近上靠选房安置,可补偿面积与安置房面积对等部分,按拆一返一,找补结构差价方式结算。

(2)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的部分按以下方式购买:

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所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50%购买;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10㎡以上20㎡以内(含2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所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70%购买;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20㎡以外的部分,被征收人按所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具体价格如下:

3.产权调换安置结算时,砖混按120元/㎡、砖木按220元/㎡结算结构差价。

4.产权调换安置时,按“先腾空房屋、先签协议、先发搬迁证、先选房屋”依次选房安置。

五、安置地点

临路经营房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位于镇南街路两侧及新建农贸市场周围,具体户型、面积以公布的选房图为准。住宅房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在镇南街路南侧,新街路西侧新建安置小区,具体户型、面积以公布的选房图为准。在自愿基础上,结合行蓄洪区居民迁建等现有房源多渠道安置。

六、过渡方式、期限及补助标准

被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过渡期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按照《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寿政办〔2019〕13号)规定执行。产权调换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逾期未安置的,按逾期时规定执行。货币补偿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期自交房之日起计算。

七、附属物及其它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潢等补偿标准,按照《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寿政办〔2019〕13号)规定执行。

八、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可补偿面积300元/㎡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九、其他

不能被确认为合法建筑或可补偿房屋的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时限内主动配合拆迁,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并领取搬迁证的,按350元/㎡给予搬迁补助。

特此公告。

寿县双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

G328寿霍路改扩建项目集体土地上

房屋拆迁安置公告

为推进G328寿霍路一级公路改扩建项目建设,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328寿霍路一级公路改扩建(滨湖大道至双桥段)一期剩余9公里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寿政秘〔2022〕141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G328寿霍路一级公路改扩建(滨湖大道至双桥段)一期剩余9公里项目双桥镇境内红线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二、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60天,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9月4日为征迁安置补偿签约时间。

三、实施单位

寿县双桥镇人民政府

四、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确定为安置人口的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合法房屋或经认定为可以补偿的房屋,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 文件规定执行。

对利用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交纳税款的,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文件规定,给予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助费。

(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1.经认定作为安置人口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集镇规划区内的安置人口拆迁住宅用房有效面积为人均50㎡,不足部分按100元/㎡补齐,补齐部分按砖混结构九成新予以补偿。大于人均50㎡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经认定为合法面积的,按基准价补偿。按人均建筑面积35㎡调换安置住房, 按基准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集镇规划区外的安置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35㎡等面积调换安置住房,结合楼层系数找补结构差价。大于人均35㎡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按基准价补偿;小于人均35㎡建筑面积的,安置对象可以按基准价结合楼层系数购买至人均35㎡。

2.符合产权调换安置的,每户可申请增购10㎡安置房,按安置房基准价的1.5倍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3.本经济组织成员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前领证)且至征收公告发布时未生育二孩的,照顾增购10㎡安置房,按安置房基准价的1.5倍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4.超出应调换面积、增购面积部分,按所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5.产权调换安置时按“先腾空房屋、先签协议、先发搬迁证、先选房屋”依次选房安置。

五、安置地点

住宅房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在镇南街路南侧与新街路西侧新建安置小区,具体户型、面积以公布的选房图为准。在自愿基础上,结合行蓄洪区居民迁建等现有房源多渠道安置。

六、附属物、装潢及其他补偿标准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装潢等补偿标准,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 文件规定执行。

七、过渡方式、期限及补偿标准

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费、临时过渡期及补偿、停业停产损失费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文件规定执行。产权调换安置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逾期未安置的,按逾期时规定执行。货币补偿安置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期自交房之日起计算。

八、奖励

设立签订安置协议奖励。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签订安置协议的,给予拆迁房屋的可补偿面积300元/㎡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九、其他

非征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被列为安置对象,未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手续的,或不能认定为可以补偿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配合拆迁,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并领取搬迁证的,按300元/㎡给予搬迁补助。

特此公告。

寿县双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

▌来源:寿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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