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特种设备的改造,一般情况下通常是在一个品种下,为了提高设备质量或性能而进行的活动。但是机电类特种设备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不能改为什么。因此简单的从规定的角度来看,普通QD双梁桥式起重机改造为冶金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貌似是并不被禁止的。

但是如果简单的按照这个逻辑进行推理,电动单梁也可以改造为通用门式起重机,只是费用算下来可能不划算而已。

我们可以看到总局的留言回复中也并没有明确回复不可以。

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

在这个回复中,原则上又不行了,但是这个原则也并没有明确的书面规定。

当我们把这个问题换一种问法,也许答案会更好判断一些。

普通QD双梁桥式起重机是否可以通过改造的方式,满足冶金起重机的所有要求,达到冶金起重机的安全标准??

在TSG Q7016中,只对其设备选型进行了要求,其中,起升机构及其制动器装置有较为明确的要求,还有就是钢丝绳,滑轮。对于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以及隔热装置只是简单的要求判定其是否适应、是否完好。

由于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和隔热装置的要求比较笼统,因此在监督检验时很难判定为不合格。从这个角度讲,如果改造,基本上把整个起升机构进行更换就可以通过监督检验了。那么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和隔热装置真的可以不改造么?还有其他的什么要求么?

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中有这样的要求。

F2.8.3 吊运熔融金属的冶金起重机专项要求

吊运熔融金属的冶金起重机的吊具、电动机、钢丝绳、滑轮、卷筒、制动器、司机室、隔热板还应当符合JB/T 7688.1—2008《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JB/T 7688.5—2012《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的要求。

这样看来,那些没有特别明确的不好判定的项目具体要求应该就是这些了吧。

假设原起重机符合GB/T 6067.1的要求,那么其要符合JB/T 7688.1 JB/T7688.5的要求,可能就不只是仅仅更换一套起升机构就能解决的了。

因此来看,大概率 改造一台完全符合要求的冶金起重机的花费可能比买一台新的还要贵。

那我就是钱多,就是要改造行不行呢?

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了

x3.8.1 改造的专项要求

(4)改造不得改变起重机械的品种,但可以改变型号,其型号由监督检验机构确认;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新规程发布前,没有明确要求不允许,但是实际应用中改造要达到其质量要求应该是不划算的,之所以有这样的需求,就是因为对冶金起重机的要求不明确,以为可以比较经济的达到相关要求。

在新规程发布后,这就是明确禁止的了。

欢迎您的不同意见。

来源: 特检质量技术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