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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跨国企业的出海第一站大多是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先站稳脚跟。
首先是因为这里有着大量的融资渠道和机会;其次,经过百年考验的法律制度也值得信赖;最后,这些地方与世界各地都有着或深或浅的关系,使用相同的语言、相似的营商环境、类似的法律制度。
但企业出海未必都是一帆风顺,很多出海公司也有过水土不服,最后在海外经历重组、被并购、破产的例子也是比比皆是。
一般来说,在英国有以下几个法律程序可以“挽救”处于危急关头的公司:
接管程序 Administration
A1条款下的 债务暂缓 Part A1 Moratorium
资产接管程序 Administrative receivership
公司自愿重整 Company voluntary arrangement (CVA)
债务偿还重整 Scheme of arrangement (SoA)
26A条款下的 重组方案 Part 26A restructuring plan
此外,还有一类方法是直接对公司进行 清算Liquidation ,随后将清算后的资产变现,最后按照法定程序和顺序依次偿还给债权人。
今天丽莎要和大家分享的案例(Re Smile Telecoms Holdings Ltd)就与上述最后一项的公司重组有关,在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895条-第901条以及Part 26A的规定下,注册在英国的企业想要进行重组(Reconstruction),不仅需要征得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也要经过法院的同意。
而英格兰和威尔士商业和财产法院在此案件中,首先将外国股东的利益抛开。这一点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开历史先河。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法院是否过度行使了自己的管辖权?
案件背景:
Smile Telecoms Holdings Ltd(下称“ST公司”)是一家总部在非洲毛里求斯的互联网和电信业务的控股公司,在非洲的四个国家开展电信和互联网业务,在英国注册了分支机构,也是ST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COMI)。
早在2016年,ST公司的业务出现问题,公司遇到财务困难。根据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901C条的规定,ST公司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以允许召开债权人会议和批准重组计划。
理论上来说,重组计划将会提供额外的资金,以使ST公司避免进入接管程序或债务重组程序,通过其有限的偿付能力来处置其资产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产。
其中,ST公司的大股东AI Nahla Technology Co.公司通过966 Co. S.à.rl公司向ST公司提供了6400万美元的贷款,以稳定集团的地位并允许其出售在坦桑尼亚、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尼日利亚的非核心资产。重组计划也得到批准。
而这一贷款被称为“超高级贷款”,并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
然而,出售非核心资产最后得到的报价还不足以偿还ST公司的债务。2021年12月9日,966 Co. S.à.rl公司同意将此贷款延期至2022年3月31日,再次给ST公司一次喘息的机会。
资不抵债,法院在重组过程中踢出海外债权人
第一个重组计划和贷款没能挽救ST公司,公司也一直面临现金流短缺的问题,事实上,ST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欲意再次重组。
ST公司做了一次拟议的重组:
“超高级贷款人”收购ST公司的控制权;
获得来自“超高级贷款人”的进一步资金;
释放现有的高级贷款,释放相关证券股票,以此向高级贷款人支付1000 万美元(按比例);
妥协其他无担保债权与现有股东的权益;
发行有利于“超高级贷款人”和高级贷款人的有价值权利文书。
然而,这一重组计划遭到了非洲债权人Afreximbank的反对,因为在这一重组提案当中,只有966 Co. S.à.rl公司可能是重组的最大获益人,而Afreximbank的利益却被忽视了。
事实上,ST公司的这一次的重组方案只召集了由“超高级贷款人”组成的参与者来到重组听证会。虽然作为投票人之一的Afreximbank也有权力在重组的问题上表达自己的立场和看法,但是Afreximbank最后没有出席,并寄出了自己的律师信。
在ST公司看来,其他拥有股权、债权的参与者已经对ST公司没有真正的经济利益可言。
用通俗的话讲,ST公司已经抱紧了966 Co. S.à.rl公司的大腿,其他不能帮助自己重组的公司都要靠边站。
意外的是,这一说法成功说服了英国法院。其依据就是《2006年英国公司法》Part 26A第901G(4)条的规定,如果法院确信某一类债权人或股东中没有一个成员在公司中拥有真正的经济利益,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将该类债权人或股东排除在外,最后强制通过重组方案。
反对重组,非洲公司和英国法院杠上了
在Afreximbank眼中,对法院的结果表示非常地遗憾,在律师函中,Afreximbank认为英国法院对ST公司的重组计划不具有管辖权。
而英国法院所支持的重组方案严重地侵害了Agreximbank和一众海外公司的债权人、股权人的权益。
但是,英国法院给出了这样的回复:
法院认为ST公司 与英国有足够的联系 ,并且能够证明法院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判定该计划是合理的。当ST公司将其主要利益中心迁至英国,那就意味着需要接受英国法律的管辖。
从概念上讲, 英国法院有权批准 ,涉及改变海外公司章程和股本的计划。
并且,这一重组计划很可能在ST公司拥有其主要资产的商业利益的司法管辖区(尼日利亚)以及优先股认购协议管辖法律的司法管辖区(南非) 得到承认并生效 。
虽然得到了法院的正式回复,但是Afreximbank还是反对这一计划,并继续以估值不准确为由反对重组计划,然而,在法院看来,Afreximbank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庭的秩序。
法院的观点在听证会上已经表达得非常清楚:如果债权人或公司希望反对一项计划,理应拿出相关的替代方案,或证明估值是错误的,否则,他们必须停止坐在旁观者的座位上“大喊大叫”。
用一句白话说,如果您认为法庭讨论的重组方案是不恰当的,那就拿出自己认为恰当合适的方案出来,从而证明自己对公司的重组做出了有建设性意见的贡献。
法院概述了利益相关者以估值为由反对计划的适当途径:
出席听证会,并在程序的 适当阶段发表论点 ,以寻求法院的帮助。
获取可能需要的任何财务信息。这可以通过公司自愿或者是向法庭提出披露申请的方式来进行。
提交专家证明。专家可以以正常方式参与联合报告的制作,并在听证会上接受交叉盘问。
最后,Afreximbank的诉求无疾而终,因其无法拿出关键性的证据,也没有采取合理合规的申诉方法。
而在本案中,除了“超高级贷款人”之外,没有其他计划参与者对ST公司有真正的经济利益,因此法庭认为不需要邀请“超高级贷款人”以外的任何计划参与者,法院是有权利通过这一重组案的。
丽莎建议:
其实在新冠大流行的期间,英国有不少公司进行自愿解散、债务暂缓、重组、被清算的情况,这一情况较前一年 增长了32.9% 。
虽说丽莎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案例在英国不是非常典型,但是对于在英国经营分公司,或是在英国设立公司办事处的跨国企业来说,的确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案件。
尽管母公司不在英国,但由于公司已经将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COMI)迁移至英国,那么一旦发生纠纷,亦或是经济问题,那么必然会受到英国法律的管辖。
因此,当您的公司想要将主要利益中心转移到英国时,需要从法律和税务的角度来综合考量这一决定是否能够满足企业的利益,能够帮助企业发展。
这里需要根据您具体的情况,咨询专业的商业律师和税务师,丽莎律师行和丽莎会计行在这一方面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咨询和相关配套服务。
当然,如果将公司的利益中心转移到英国,必然会受到英国法律的保护(制裁),但请不必过度担心,不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金融工具的多样性来看,英国对于破产企业的保护还是相对健全的。
如果您的公司出现了现金流危机,或者已经到了资不抵债的程度,不论是通过法律程序“挽救”处于危急关头的公司,还是直接进行破产清算,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论您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能够保障您的权益。
公司处于危机并不是每一位董事期待的事情,作为律师,我们能够在您最危急的情况下帮助您渡过难关,因为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董事的义务将会发生改变,作为董事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负有合理的尽责义务,在这时请务必慎重小心作出决定,并尽快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否则有可能会造成损失,甚至日后被禁止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如果董事行为涉嫌欺诈,那么有可能会触及相关的刑事责任。
好的,关于公司的重组问题就先说到这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对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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