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即房屋租赁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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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要如何办理房屋租赁变更(延续)登记备案呢?

看这里!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承租房屋不存在以下情况: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房屋租赁备案申请人(含受托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身份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后)或补充协议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

5、授权委托书

注:所需材料可从小程序速办宝里下载

说明:

1、 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回收),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由市房屋事务中心开具的,无需提供。

2、 如涉及房屋产权信息变更的,应提供租赁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核对。

3、 房屋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的房屋门牌号码变更证明。

4、 当事人名称发生变更的。①自然人姓名变更(即更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身份证件名称变更的,提供证件变更的证明材料;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即更名),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准或确认文件;

5、租赁期限变更的:提供期限变更协议(原件);

6、房屋出租部位编号与租赁面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有标注信息的房屋平面图;

7、营业执照由审批部门从电子证照库调用(温馨提示:鉴于当前内部调用和电子证照库尚在逐步完善中,为避免耽误您的业务办理,建议随身携带原件,以备无法调用时登记机构复制使用):

8、产权证由审批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核验(但仍需提供原件核验产权证备注部分对房屋出租的特殊约定,又如高新园区,房屋出租需高新园区管委会同意等)。

9、身份证需提供原件用于现场人证核验(不收取证件材料,核验结果作为附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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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办理人: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办理结果: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资料录入租赁备案管理系统;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二、决定

办理人:后台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做出决定。

办理结果:

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出具《厦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无法备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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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厅34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