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史林》2022年第2期,注释从略
作者:常建华,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
清乾嘉刑科题本所见两湖地区宗族及其纠纷
摘 要
清朝乾嘉时期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资料,涉及宗族因经济问题发生的纠纷,揭示出湖南、湖北地区宗族内部矛盾与经济问题。两湖地区从事宗族活动的一般农民,在宗族建设活动中受经济限制。穷困族人计较经济利益得失,有时做出损坏宗族公益的事情。宗族祭祖形式主要是清明墓祭,墓祭费用一般来自坟山或祭田收入。也有宗族拥有宗祠,以祭田收入作为祭祖费用。祖坟面临不断增长的族人下葬,往往因添葬产生矛盾,也因涉及风水问题导致纠纷。“户族”是族权的主要承担者,核心是族长。族长是宗族的首领,户首、户长是政府控制下的职役性质人员,“户族”控制着乡村社区,官府借助其维护统治。户首、户长与族长有时会合二而一,更增强了“户族”的控制力。
族权;族长;坟山;祭田;户族
清代将湖南、湖北两省合称为“两湖”,属于长江中游地区,两省以洞庭湖为界,地理环境相近,有湖北湖南相连地带的两湖平原——湖南省洞庭湖平原—湖北省江汉平原,两省衔接地区之外环绕着山地,该地区河湖纵横,盆地众多。乾隆、嘉庆两朝刑科题本中,较多记载了两湖地区的宗族,尤以湖南更加丰富。借助记载宗族纠纷的这些档案资料,我们可以了解到当地宗族的形态与特色。
一 宗族祭祖与坟山、祭田、祭费
祭祖是宗族最重要的事务,祭祖主要在公祠或祖坟进行。为了祭祖的费用,宗族往往依靠公有经济为保障。
清明墓祭作为宗族普遍性的活动,宗族致力于其费用与管理。有的是届时由族人摊派款项,如湖南直隶桂阳州属嘉禾县民邓闰珑祭祖起衅谋杀胞弟案,据邓理珑供:
小的弟兄三人,小的居长,二邓闰珑,三邓珊珑,都已分居,三弟并无妻室,借住小的牛栏楼上。嘉庆八年(1803)十一月二十四日村中演戏酬神,二弟因做首事,要三弟出钱不允相闹,三弟拿扁担打伤二弟左肋,二弟将担夺过打了三弟额颅一下,是小的劝散,没有具报。九年二月十五日值清明节族中演戏祀祖,并另期祭扫祖坟,轮应二弟承办,三弟应出费钱一百文,二弟向讨,三弟不肯出给。十九日二弟邀同小的并族人们前往祖坟祭扫,因三弟不出钱文没有邀他同去,傍晚时小的们散回,三弟说二弟革除他的祭祀,使他没脸,拿刀去找二弟拼命,小的与同院住的族人邓漫逄闻知赶去劝救,二弟躲在里面没有出来,三弟吵闹,小的们向劝,三弟喊说将来定要把二弟杀害,当同小的们走回。
清明节族中演戏祀祖与祭扫祖坟由族人分别承办、出费。
一些宗族拥有祖遗祭田,诸房轮管,提供祭费。湖南永州府永明县民何云幅等殴伤小功服叔何如应身死案,据何云幅供:
小的们曾祖下来派分三房,小的是长房,何云珑们是二房,何如应是三房。遗有公共地名高墟等处祭田,向来三房轮管,先年收租留作次年清明祭费。嘉庆六年(1801),轮该何如应耕管,他把租谷侵用,并不祭扫。七年四月十二日,小的到县呈告,蒙案下示期十八日审讯。
该族清明祭费来源于三房轮管的祭田,由于第三房侵用租谷,未能祭扫。
永州府零陵县民黄懋萦因借支公共祭田租谷被大功堂弟黄懋有殴毙案,据黄懋有供:
已死黄懋萦是小的共祖大功堂兄,素好无嫌。小的与黄懋萦向有祖遗公共地名李家坝祭田一丘,佃给族人黄懋浩耕种,每年纳租六斗,各房轮流经管,以作清明祭费用。嘉庆二十三年(1818),轮应小的收租办祭。三月初一日,小的往向黄懋浩讨收租谷,黄懋浩告知先经黄懋萦收去。小的随转向黄懋萦索讨,黄懋萦央缓,小的不允,争闹。
该族有祖遗祭田佃给族人耕种,各房轮流经管,以作清明祭费。由于族人将祭费借支发生纠纷。
有的宗族筹办公有经济,为公祠设置祭费,致力于祠祭祖先。湖北汉阳府汉阳县民人刘昌敖致伤刘定举身死案,据刘昌敖供:
汉阳县人,年二十岁,父亲刘应义已故,母亲周氏,弟兄六人,小的没娶妻室,与已死刘定举同姓不宗,向无嫌隙。小的合族有公共湖汊一个,栽藕蓄鱼,共分二十三股,每股每年出钱一千文,付给公祠做祭费,族人刘应新名下一股先曾租给小的收取湖利,每年代出公祠祭费。嘉庆十四年(1809)冬间,刘应新要小的加给租钱,小的不允,族人刘克起添钱五百文顶去管业。十五年(1810)十二月初七日,小的看见刘克起、刘定举在湖车水取鱼,走去责备刘克起不应夺顶,刘克起分辩,彼此争闹。
该族以合族公共湖汊栽藕蓄鱼的收入作为公祠祭祀费用。收入共分23股,每股每年出钱1 000文。族人拥有股份不同,还可出租其他族人,而族人承租则是经济关系,可见宗族公共事务与族人本身经济利益之间分别清晰。族人之间也正是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纠纷。
湖北黄州府黄冈县民余正太私占坟山戳伤无服族侄余耀龄身死案,据余正太供:
黄冈县人,年四十八岁,父亲已故,母亲汪氏。弟兄五人,小的居长。族内共分五大房,小的是四房。余耀龄是长房,他是小的无服族侄,向没仇隙。祖遗公共生基边坟山一处,五房的先人原都葬有祖坟。后因各房人多,公同议定不许再在山内添葬。随有长房后人余明德、余万堵复在公山葬坟,被族众查知,罚他们出田六斗作祖坟祭田,就交长房子孙轮流承管,收租办祭。乾隆五十八年(1793),族人们要建公祠,因费用无出,议明把祭田归公收取租息存作修费。到嘉庆十八年(1813),公祠修完。长房的余次交们复把那田收去,仍作祭产。小的见已经归祠的田,长房既可收回公共祖山,大家也可添葬。适父亲故后没有葬地,并知堂弟余正文、余正元也各有母棺在家,随向商约一并葬在公山,余正文们应允。就是十二月二十九日夜,各叫子侄们相帮,把三副棺柩抬往公山埋了。十九年(1814)正月初二日,小的们在外挑柴望见余耀龄同他父亲余帼亨并余次交、余得坤、余成漋、余则远、余辰生、余正唐、余泳怀走往公山,疑是他们约人起坟,就带了挑柴夫担,叫同余正文、余正元、余以万、余六十、余学能先后赶去。余次交们村斥小的们不应违议私葬,彼此争闹。
位于鄂东黄冈县的余姓宗族,分为五大房,有祖遗公共坟山。因各房人多,公议不许再在山内添葬。后有长房复在公山葬坟,被罚出田6斗作祖坟祭田。乾隆五十八年(1793)族人要建公祠,把祭田归公收取租息存作修费。嘉庆十八年(1814)公祠修完,长房复将田收作祭产。四房见已经归祠的田,长房既可收回,公共祖山大家也可添葬,于是将三副棺柩葬于公山。长房反对四房的做法,发生争闹。这一事件表明,宗族公有资产的形成与各房利益的关系需要不断调整,宗族建设不是易事。余氏公祠从动议到修完用了20年,经费来自祭田租息,而祭田则是惩罚族人在坟山添葬造成的。在四房的眼里,充作修祠经费的祭田已经归祠,而长房则认为修祠后,祭田的所有权仍归长房,只是收入可以用于祭祖。长房、四房之间的矛盾,也说明宗族房的结构不是均质化的,而是依据实力在调整当中。宗族共同体内部存在房之间的利益之争。
上述湖北两例之外,湖南宗族筹集公祠祭费的事例也有两例。常德府武陵县民谈定名因公项账目之争殴毙无服族叔谈学范案,该案具体情形是:
缘谈定名系谈学范无服族侄,素好无嫌。谈姓合族有公共草山田屋,每年收取租息为祖祠费用。向议首事经管,三年一换。嘉庆十九年,谈玉霞接充首事,未久病故,其子谈定位接管。期满,因所管两年草山田亩水淹,收获租息不敷,垫用钱文。经谈学任等议,令再管一年,俟盈余租息补还垫项。二十二年,谈定位清查公项,仍无余盈归补,遂将二十三年草山招王亮海等承佃,先收租钱十六千五百文。谈可造、谈学甫闻知,因谈定位管理期满,不应再将草山出佃,随与谈学任等另议谈名显接充首事。谈定位因垫项无着,须议明归补。二十三年三月初五日,谈定位邀同谈学任等算明经管各账,实添银钱二百八十四千文,所收草租钱文亦系因公用去,将田屋交谈名显接管,草山仍归谈定位收租补还垫项。谈可造闻知,因谈定位账目未经邀伊到场同算,欲另行算明。谈定位因已算讫,不允再算。
该族祖祠费用来源于合族公共草山田屋的每年租息,由族议首事经管,三年一换。
长沙府湘潭县民彭红举讨要佃规被罗名一殴伤身死案,据罗名一供:
与彭红举邻居无嫌。小的弟兄们与堂兄罗金山、罗臣五们有公共墓田三亩。嘉庆九年,族人罗和音掌管公祠,捐四十亩入祠,劝小的们也将墓田捐入祠内,小的们应允。后来罗知音将小的们捐田三亩给彭红举耕种,罗和音私受佃规钱十二千八百文。十三年,罗和音将自己捐田十亩私自收回。小的们查知,也把墓田三亩收回。彭红举向罗和音索讨原得佃规,罗和音不肯认还,旋即病故。他儿子罗书甫们外贸。佃规未经清楚。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小的同兄弟罗名二、儿子罗高保、雇工彭连生、齐一、赵九庭在田收割,彭红举携带木棍同他兄弟彭植纲、儿子彭三奉走来说,佃规未清不许收割,两下争闹。
罗姓宗族族人分别将墓田捐给公祠,但又都撤回,说明公祠经济不太稳定,因受捐者一定的制约,在族人之间,有一个权衡自身利益与宗族整体事业关系的问题。该族墓田租与外姓人耕种。
湖南宗族多是以祭田收入为祭祖费用的。事例较多,郴州直隶州宜章县民薛烜发因土地纠纷致伤缌麻服叔薛二狗身死案,据尸弟薛三狗供:
乾隆五十三年(1788),小的堂兄薛冯祥借欠薛烜发伯父薛美华钱六百文。因族内有祭田一亩五分,嘉庆二年(1797)应该薛冯祥轮管,薛冯祥抵给薛美华耕种,除办祭外,余息归还本利立有字约。后薛冯祥死了,本年三月初九日,薛美华叫他兄弟薛美光赴田耕作,哥子薛二狗想要自种,拿了扁担去阻。
该族有祭田轮耕办祭。
宝庆府新化县民周荐贤因赎地被周维宛殴毙案,周俊贤报称:
蚁族内有公共田二亩,向蚁经营。嘉庆五年,因公共祭费不敷,凭族公议将田典与周彩九为业,得价银二十五两,契内并未载明取赎年限。本月二十四日,周彩九无钱用度,偕子周有美、周维宛来家催蚁备价赎田。
公共祭费来自公共田经营收入。
沅州府芷江县杨胜溃因租谷纠纷戳伤无服族叔杨友潮身死案,据杨胜溃供:
杨友潮是小的无服族叔,素好无嫌。小的祖上老三房遗有牛场等处祭田,杨友潮是大房分支,这祭田向系小的二房耕种,每年议纳租谷十石,交三房轮管办祭祀祖。小的历年共欠租四十石未还。嘉庆十六年(1811),轮值杨友潮经理祭事,屡向小的索讨欠谷。经杨庭棕们处令小的先交谷十石给杨友潮作祭费。小的应允,因一时无措,延未付给。
该族三房轮管办祭祀祖,族内因索讨欠谷祭费产生纠纷。
宗族公共坟山常遇到族人添葬问题,有各种情况发生。湖南衡洲府采阳县民谢代效等共殴无服族叔谢世松身死案,据谢代效供:
小的族内有公共坟山,向来禁墓。嘉庆二年十一月内谢世松同他哥子谢世科将他母亲葬在山内,父亲与族人谢玉奇告县经亲邻们处和议,令谢世科祭祖免迁,又叫谢世科出给合族酒席钱四千文具息销案。后来谢世科备酒邀请族人,小的父子俱已外出没有在场。嘉庆四年十一月父亲回家向谢世松索讨,谢世松说已办酒不肯再给。十二月十五日父亲同叔子谢世球在门首,预计那谢世松、谢世科又向讨索争闹。谢世松把父亲打伤,谢世科也把谢世球打伤。父亲具控,将谢世松、谢世科责惩,所许钱文不准追给。
此案也是处理族内公共坟山墓葬后遗症引起。
湖南宝庆府武冈州民李老九致伤李合山身死案,据李勇相供:
已死李合山是小的儿子,小的始祖李义荣传下三房,大房李老九,二房李名达,小的是三房子孙。李老九是小的无服族兄,相隔十四代。那水碓冲坟山是小的三房祖母胡氏赠嫁私产,并无契据。从前恐胡姓争占,商同大二两房将始祖李义荣棺木迁葬山内,后来任听各房都在坟旁陆续进葬多冢,山内柴薪树木仍旧小的三房经管。嘉庆七年(1802)二月初二日,儿子李合山砍伐坟边杉树一株抬回,李老九走来瞥见,说护坟树木有碍风水,不应私砍,要去投人理论,儿子不服分辩,李老九斥骂,儿子就拿防夜铁枪向戳,李老九夺过铁枪,戳伤儿子右臁肕,骨损。
该族“派分三房”,坟山任听各房进葬,山内柴薪树木仍旧三房经管,但是三房砍伐坟边杉树被族人认为有碍风水而指责,引发纠纷。
类似添葬引起族内纠纷的事例还有。湖北安陆府钟祥县民陈垅因阻拦下葬殴伤无服族兄陈瑞身死案,据陈垅供:
小的族中有祖遗公共坟山一处,因坟旁隙地无多,久经族众公议,各房子孙不许在内添葬。嘉庆十二年(1807)三月初九日早,小的路过公山,见陈瑞把他妻棺送到那里,要挖坑安埋,当向斥阻,彼此吵骂。
可见随着宗族死者的增加,有限的葬地坟山不许添葬,族人难以遵守,于是新的添葬成为族内矛盾的导火索。
二 族权与户族、族保
族长享有管理宗族的权力,族长既处理宗族纠纷又往往是宗族纠纷的制造者。乾隆时期湖北荆州府监利县张德仁假造分粮合同霸占他人田产殴死原主案件,反映出族长、户首作为宗族管理者的情形。有关记载是:
据此,该监利县知县吴崐审看得张德仁殴死张汜一案,缘张汜系张德仁无服族孙,同村居住,素无雠隙。张汜之父张应文,曾于康熙四十七年(1708),价买族人张彩伯湖田五亩,过粮管业。应文故后,伊子张孔昭、张汜接管。至乾隆二年(1737),张德仁捏造康熙三十三年(1694)分粮合同,欲种孔昭湖田。经孔昭投户族张怀来并张藩侯、张世则等,不能清查过粮虚实,议代两造各书施约一纸,交族长怀来,候允送庙。嗣因孔昭、德仁未允,中止。……查张汜系张德仁无服族孙,被德仁棍殴身死,张德仁合依同姓服尽亲属相殴致死者以凡论……族长张怀来、户首张藩侯、族人张世则,议处不明,混写施约,旋因两造不依中止,且伊等原无私意。……该臣等会同都察院、大理寺,会看得监利县民张德仁殴伤无服族孙张汜一案。应如该抚所题,张德仁合依同姓服尽亲属相殴致死者以凡论……该抚既称:族长张怀来、户首张藩侯、族人张世则等,议处不明,混写施约,旋经中止,查无私意。
刑科题本中“经孔昭投户族张怀来并张藩侯、张世则等”,可知“户族”处理宗族事务。根据下文,“户族”是“族长张怀来、户首张藩侯、族人张世则”,其实主要是族长及户首。从该题本内容看,案中的族长及户首未能处理好族中的这起事件。
荆州府公安县军丁邓从志等伤民邓光明身死案,也能看到族长的身影。据邓从志供:
荆州卫技所军丁,住居公安县地方。年二十七岁,父母早故,并无兄弟妻子。小的宰猪生理。已死邓光明是无服族叔。从前小的同堂弟邓从汤、叔子邓在知有公共地面一段,佃与邓光明、邓为添、邓冠明耕种。因历年拖欠租课,把地起回,欠的租课屡讨没还。嘉庆二十年(1815)五月间,小的同叔子邓在知、堂弟邓从汤邀了族长邓方来同往清算。
邓从志有公共地面一段佃与无服族叔邓光明等耕种,因历年拖欠租课把地起回,为了索欠邀请族长帮助清算。邓从志与邓光明虽然“无服”,但毕竟是出了服的族叔侄关系,属于宗族关系,请族长来处理族人间的矛盾。
湖北武昌府江夏县高起全妄冒柯氏为妻复出言侮辱致氏自刎身死案,反映了族长以及宗族的修谱活动。据高起全供:
与何治国同村熟识。嘉庆六七年间,小的陆续赊欠何治国烟叶银二十四两,无力偿还,何治国逼勒小的在他家里帮工抵算。十年七月内,小的因病辞回。何治国清算欠项,除把工价扣抵外,止欠银三两二钱,何治国屡来逼索吵闹,并说要告官究追。小的因他刻薄怀恨,又怕他告追,无可抵赖。那年十月间,乘族内修谱,族长高大勋们叫族众自开三代妻子名氏交局编刊,小的就把何治国的女人柯氏、儿子绍成冒作小的妻子,开单交局,刊入谱内,以备何治国控告,赖其准折妻子,希图搪抵陷害。其时高大勋们事忙,没有查出,随即照刊。四月十三日,小的外出,何治国又来索欠,值高大勋们刊刷完竣,著人分送新谱一本到家,被何治国翻见前情,在家吵闹,并欲告究。高大勋们闻知,当来查问,把小的村斥,叫把谱讨回另刻。小的往回取讨,何治国没有在家,他女人柯氏赶出混骂,小的随口说你们母子原是我的妻子,被何治国准折过来,如何不可刊入。柯氏越发吵嚷,要与小的拼命,小的当就走避,找寻何治国不见,转回自己家内。不料,柯氏已在小的房内自刎身死。
该族族长具有宗族修谱的责任,该族设局修谱,族众自开三代妻子名氏交局编刊,刊竣分送新谱给各家。高起全为了抵制索欠陷害对方,竟然将对方妻、子作为自己的填入族谱,也可见对于族谱内容神圣性的无视。
湖南户族的资料更多。乾隆二十三年(1758),衡州府酃县民段廷彩殴伤刘必学、段绶山殴伤刘开秀各因伤死案件中,审据段绶山供:
那地名小坡坑有祖遗山场,原是户族公管,先年佃与刘必学父子开垦耕种,每年通共完租银一两,租谷八石,是族长段仲三们轮流收租,办祭公用。
户族公管祖遗山场,实际上是族长们轮流收租,办祭公用。
有的族长将族权作为欺压族人的工具。桂阳直隶州临武县族长蒋添才利用族权逼占蒋振东田地,据蒋添才供:
小的七十三岁……蒋振东是小的无服族侄,相隔八代了。上年(案:乾隆三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蒋振球被窃,获贼廖哑拐,说出偷过别人猪只,窝在蒋振东家。蒋振球们搜无赃据,蒋振东叫他兄弟蒋应钟赴县具告。小的晓得。因蒋振东做人懦弱,要想借此诈他银两,就邀族人蒋诗苏、蒋盛德、蒋振添、蒋诗俊,叫他们都在小的家等候,只说要问蒋振东窝窃情由。小的又叫了蒋振东来,晓得他有牛栏江田叁拾石,就说:你替廖哑拐窝藏,玷辱祖先,要罚田叁拾石,为合族公用。蒋振东说他实是受屈,已叫蒋应钟告状,若审实了情愿罚田。小的说:你不肯罚,我就禀你实是窝家,蒋振东还不肯依,小的说要打他,蒋振东允了。因他不会写字,小的起稿,叫他侄儿蒋诗山代写一张罚田字据,小的收了。原想案结,叫他出银赎了回去,不想同他妻子萧氏就是那夜吊死了。……后来族人都晓得小的逼死蒋振东的事,小的唯恐败露……诘据覆供:……小的因是族长,常要打骂族人,故此他们都惧怕的。
蒋添才以“玷辱祖先”威胁蒋振东,以“罚田叁拾石,为合族公用”为名义,逼死蒋振东夫妻,平时则“因是族长,常要打骂族人”,使得族人“都惧怕的”。该族也有祠堂,曾“将廖哑拐拿获,追起全赃,拴系宗祠”。
官府处理宗族诉讼时,也需要借助族长。乾隆三十五年(1770),岳州府华容县民严开富殴伤何必爵身死一案,官府断案要求“所有齐到邻保、族长、尸亲供结,照例备案”。永州府新田县民邓倡孺殴毙无服族叔祖妻邓蒋氏案,据邓大溃供:
邓倡孺是小的无服族侄孙。小的合族远祖于前明年间在零陵县地方建立豪山寺一座,置田招僧,侍奉香火。因恐僧人荡费庵田,议令僧人出备进山礼银,交合族分领。日后僧人如有不愿住持,仍将原银交还,另行招僧,日久相安。嘉庆十二年九月内,寺僧轻扬盗卖庵田。小的族人邓倡孺们查知,令小的前去将田收回,并把僧轻扬驱逐。十月间,小的叫儿子邓萦爵同族人邓倡荛、邓荣学、邓妹崽到豪山寺招了僧林灿住持。僧林灿当交进山礼钱九千二百文,未交银二十两,写立欠字,约至十三年三月交楚。小的随将钱文除去往来盘费外,余钱四千一百六十文与邓倡荛们四人分用,未向合族告知。三月初八日,邓倡孺同了邓倡恋、邓青们来小的家。邓倡孺斥责小的不应私自招僧分得钱文。小的不服,两相詈骂。小的气忿赶打,邓倡孺拾起木槌回打。小的妻子蒋氏帮护,赶至邓倡孺身旁,两手抓住他腰带往后拖拉,邓倡孺喝令放手,妻子不理,邓倡孺就用木槌往后连打两下,致伤妻子囟门并偏左下、左额角上,松手倒地,妻子伤重不一会就死了。求究抵。僧林灿现又续交银二十两,呈交传族分领。
邓姓宗族在明代建寺置田招僧,侍奉香火。要求僧人出备进山礼银,交合族分领,以确保庵田的安全。嘉庆十二年(1807)九月发生寺僧轻扬盗卖庵田事件,于是收田逐僧,另招僧收纳进山礼钱。没想到发生族人私自招僧分钱之事,于是产生纠纷。官府断案“邓大溃等私分僧林灿进山礼钱,照数追出,同僧林灿续交银两,饬传邓姓族长领回,按房分领”。要求族长将新收礼钱按房分领。
宗族产生纠纷,族人一般还是要找“户族”投案。郴州直隶州桂阳县李华光调奸缌麻服弟妻朱氏致氏自缢身死案,朱氏即是“投明户族”的:
该臣看得桂阳县审解李华光调奸李得臣之妻朱氏致氏自缢身死一案,缘李华光系李得臣缌麻服兄,同村居住。乾隆五十一年二月,李得臣外出,遗妻朱氏在家。三月初一日夜,朱氏一人在厨房拆衣,李华光路过,起意图奸,推门进内,走近朱氏身边,脱裤调戏。朱氏喊骂,顺用拆衣小刀戳伤李华光右腿,李华光跑走,朱氏投明户族李达行。
这里的“户族”即李达行个人。
长沙府有关“户族”记载较多。益阳县民李富勇因索分社会祭器殴伤大功服兄李富远身死案,据李富勇供:
小的祖父李荣昌,生李富远的父亲李华玠,并小的父亲李华鉴。李富远是小的大功服兄,素好无嫌。乾隆五十四年,族众起一社会,每人出钱一千二百文,小的止出半会钱六百文,都交李富远置办祭器,经管生息。每年五月祭祀祈求丰年,公议十二年为满。嘉庆六年五月十六日满会,李富远们都在李辉照家清算会项,公分祭器,小的因有事没去。下午,小的在木手巷地方撞遇李富远,说社会已满,公凑钱文已办祭用完,祭器什物都已均分。小的因出有事,会钱文没分祭器,向他索取。他说小的钱少,不应分得。小的不服,与他争闹。李富远赶拢用拳殴伤小的左胳膊,小的用拳回殴他胸膛一下。李富远弯身拾石,小的恐怕起掷,又用拳殴伤李富远脊背跌地,小的跑回。随后李富远回家,投知户族李名灿们,著令小的延医调治。
这是族人自行立会组织每年五月祭祀祈求丰年,12年为满。会满后公分祭器,产生纠纷。值得注意的是,族人为解决纠纷“投知户族”,即宗族管理者。
长沙府湘阴县民陈远佑等因土地纠纷共殴李常组等身死案,据陈远佑供:
受雇徐同文家帮工,与李常组素识无嫌。徐同文胞兄徐树得把徐同文关分东坑田亩私典鄷道南耕种。徐同文查知,屡向徐树得催赎,小的是知道的。嘉庆十一年六月十六日,徐同文田北圫塘田谷成熟,带同小的与吴兆得……各带扁担、箩筐、禾刀前往收割。徐树得带了李常组……各带扁担、木棍、竹挑、禾刀走来。徐树得说徐同文不应屡次催逼赎田,特来割谷泄忿。李常组、何漋吉、童传奉就把田禾混割践踏,小的们上前拦阻争闹,有陈红发、马信春、陈名成路过,问知情由,向徐树得劝阻。徐树得斥骂陈红发们不应帮护,陈红发们不依,回骂。徐同文往投户族。
徐同文将胞兄徐树得私典其土地于人耕种之事“往投户族”。
户长的权力也不容忽视。桂阳直隶州民李子发因逼迁祖坟殴伤无服族叔李万煌追赶落河身死案,据李子发供:
小的族内有公共山场,山分左、右、中三歧,中歧葬祖李宗庭。嘉庆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李万煌同兄李万奉向户长李万受、李万昌、李生开求买左歧公山内阴地一穴,价归宗祠公用,小的是知道的。后来李万奉、李万煌悄把母棺抬葬中歧山内祖坟背后,经小的与族人李子富、李子林们查知,令李万受们往向李万奉弟兄退契迁坟,李万奉弟兄延不迁坟退抬。十二年三月十五日点灯时分,小的携带防火柴棍,同李子富、李万亨、李万美并李子林、李子玉、李子柏各田内放水回家,路遇李万受、李万昌、李生开往向李万奉、李万煌索契并催迁坟,就一同前往。
李姓宗族有“户长李万受、李万昌、李生开”负责族人向宗族购置族内山场墓穴,“价归宗祠公用”,这些“户长”在李万奉向官府的报告中,称作“央族人李万和向户族李万受等契买族众左歧公山阴一穴”,官府断案亦称“李万奉价买左歧公山阴地葬母,乃越葬中歧祖坟之后,及户族查知,饬令迁葬,又复延不起迁,致滋事端,殊属不合”。可知“户长”即“户族”。
值得注意的还有族保。长沙府湘乡县民萧德成刀伤族叔萧积辅身死案,问据萧积黄供:
萧积辅是小的胞兄。萧德成与他兄弟萧德胡并他堂兄萧德吉都是小的无服族侄,小的弟兄与萧德成邻居。乾隆六十年五月内,萧德胡把牛一只向哥子换去牛一只,当时说过如换牛后牛有倒毙,不与原主相干。过了二十多日,萧德胡换去的牛倒毙,来要哥子赔还牛价。哥子因讲过在先,不肯赔给,萧德胡也就歇了。萧德成与族众素不和睦。嘉庆元年七月内,萧德成因酒醉在村中混骂,哥子走去向他斥责。萧德成不服,与哥子争闹,哥子说要投族处置。二十八日,萧德胡投了族保,说哥子少他牛价不还。哥子听闻,也向族保投知,约定次日到公所质对。二十九日,哥子与小的并族保们先后到公所,等到午后,萧德胡不来,大家走散。
该族族人将发生矛盾,要“投族处置”,这个族就是宗族,不过他是以“族保”出现的,即宗族与保甲,“族保”有办公地点“公所”,可以说“保”以“公”的名义出现,实际上是“族”控制的。
衡州府清泉县民王加存殴伤无服族兄王可兴身死案,据王加存供:
小的与胞伯王在田同居共爨。王可兴佃种小的伯侄田亩,收过押租钱二十七千文,每年应纳租谷四十五石。嘉庆五六两年,王可兴欠租五十三石,屡讨不还。七年二月伯父请了保正、户长王连芳们向王可兴理论,要他退田自种。王可兴央王连芳们向伯父议明本年秋熟时,小的家到田分谷清还新旧各租,田仍给他佃种。伯父应允。
户长王连芳同时担任保正,处理族内纠纷,其实王连芳相当于“户保”。
已有学者研究过鄂东地区的户长与户族,认为在户籍及赋役制度等方面的影响下,许多明初由单个家庭所立的户名一直被其子孙继承,并逐渐形成了同一户名下生活着众多单个家庭的局面,而且在共担赋役的过程中产生户长一职。明代中后期以降,地方官利用户长作为赋役征派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户逐渐转变为户族,户长也相应地过渡到族长。清代随着赋役改革的不断深入,户长的赋役色彩渐淡,官府进一步赋予户长更多的责任,利用他们来控御地方社会。这一看法对于我们深入认识乾嘉时期户长的属性颇有帮助,本文的资料进一步证明户长的宗族属性。
宗族也干预族人婚姻。湖南宝庆府新宁县民周登章戳伤周登道身死案,据周潮金供:
周潮亮是小的堂弟,原娶小的舅母李郑氏的女儿李氏为妻。嘉庆五年五月内周潮亮病故,李氏孀居,六年正月内小的往广西贸易去了。七月二十日回家祖母江氏说二月内李郑氏曾托杜奠成来说,要把李氏转与小的为妻也情愿,因小的没有在家,并未说定。有族人周登道走来说事关伦理,须得用钱向族众调出,就可听行,如不出钱,周登章们要邀族告究,也怕闹事,就出钱一千二百文,周登道代为调出的话。小的因与李氏为婚,系乱伦之事,如何做得,但那时小的未回,事并未成,不该就要告状,吓诈钱文,心里不服。
周登章等捏称族议诈钱调处,干预涉及伦理的婚事。
结 语
综上所述,本文采用的是乾隆、嘉庆时期的清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资料,故而带有资料本身的偏向性,即侧重于宗族因经济问题发生的纠纷。就此而言,这类资料确实揭示出两湖地区宗族内部矛盾与经济问题,宗族远不是族谱等资料揭示的和睦相处与互助互利。本文所据资料中没有出现官僚士大夫与富裕商人,从事宗族活动的是一般农民,经济能力有限,宗族建设活动受经济限制。族人与宗族产生纠纷者,往往是穷困族人,计较经济利益得失,在公与私之间面临抉择,有时做出损坏宗族公益的事情。可以说,我们论述的是两湖地区基层社会普通农民的宗族。
乾嘉时期两湖地区农民宗族祭祖形式主要是清明墓祭,墓祭费用一般来自坟山或祭田收入。也有宗族拥有宗祠,以祭田收入作为祭祖费用。祖坟面临不断增长的族人下葬,往往因添葬产生矛盾,也因涉及风水问题导致纠纷。
“户族”是两湖地区族权的主要承担者,其中的核心是族长。族长是宗族的首领,户首、户长是政府控制下的职役性质人员,“户族”控制着乡村社区,官府借助其维护统治。在聚族而居的情形下,户首、户长与族长有时会合二而一,更增强了“户族”的控制力,反映出族长代表的族权。族长管理宗族,处理宗族事务,调节宗族纠纷,是官府依靠的社会力量。有的族长欺压族人,族权成为其谋求私利的工具。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多样性:辽宋西夏金元明清的日常生活与地方社会研究”(项目号:20JJD770009)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殷 郊
初 审:施恬逸
复 审:蒋宝麟
终 审: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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