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一份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结为“未使用法定容器收集的物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2018年4月,贾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公诉机关指控贾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够证明醉驾的证据“血样”,其收集的合法性和证明力是认定贾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重要因素,就此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争论。最终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无罪。
审判观点: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一、关于本案被告人贾某血样提取问题。根据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一是消毒液名称未填写,在抽血过程中使用哪种消毒液不清楚。二是抽血人员仅填写了姓名,其他内容非其填写。因此,提取贾某血样的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
二、关于本案贾某血样含量问题。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中记载贾某血样含量为3mL,而2018年9月5日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函中称收到贾某血样2mL,装在抗凝管中,且密封无渗漏。因此,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收到的血样与提取的当事人血样明显有差异,不能排除血样是否密封完好及是否受到污染的合理怀疑。
三、关于贾某血样超期送检问题。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本案中,贾某被抽血时间为2018年4月11日21点左右,鉴定机构受理血样时间为4月16日,送检超期,不符合前述规定。虽然有“呈请延长血样送检时间审核意见表”,但也超过三天送检期限,且不符合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要求。另外,也未有证据证明超期送检的血样达到检材的要求。
四、关于是否使用真空抗凝管采血及低温保存问题。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皖全诚司鉴函字〔2018〕63号函称收到贾某血样样本装在一支抗凝管中,但未见该试管上贴有生产标签等,无证据证明该采血管属于抗凝管和质量符合要求。公安机关和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均称已经低温保存血液样本,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符合保存要求。
通过以上分析,公安机关在提取贾某血液样本、保存、送检及鉴定过程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问题,故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8]毒鉴字第6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应予以排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被告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但本案鉴定意见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在案证据虽能认定贾某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但不能认定贾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律师评述:
正义辩护网特邀律师侯晨晨律师认为:对于物证要审查物证的保管和流转。纵观全案证据,公诉机关虽然提交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及静脉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等直接证据,但血样的提取、送检、保存均存在瑕疵,由此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变归结为了本案关键物证“血样”。
自被收集、提取之日起,物证必须得到妥善的保管和流转。物证的保管容器、保管环境等应满足保管条件,如未按照相关要求保管,则无法排除物证变化的可能性。本案中,血液样本必须在低温环境下保存,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符合保存要求,导致鉴定报告被依法排除,最终法院对醉驾的事实难以认定,依法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作者:侯晨晨 律师
校对:宋开诚 律师
单位: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
宋开诚,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认证律师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税务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
成功办理:
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王某被上海市杨浦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后成功获得案件不移交检察院处理的结果)
杜某集资诈骗案(浦东新区检察院起诉建议量刑十年以上,宋律师经过两年多辩护工作最终案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王某贩卖毒品案(天台县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上最终判处一年二个月)
闻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东台县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上最终判处一年六个月)
陈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浦东新区侦察部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结案)
朱某协助组织卖淫案(静安区侦察部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结案)
王某信用卡诈骗案(黄浦区侦察部门侦察完毕,宋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证据存疑,本可能判处缓刑案件最终做存疑不起诉决定)
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金山区检察院在听取宋律师意见后召开听证会,最终做不起诉决定)
钟某危险驾驶案(静安区内醉驾遇检测逃避被追捕,途中找人顶包,宋律师介入后发现案件证据、程序存在违法情况,最终钟某和顶包人双双被取保候审并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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