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邓州城市网

根据我委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邓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邓州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委托书已签)实施市域内卫生健康领域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项。委托期限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委托期间,受委托机关必须以委托机关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被委托单位要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受委托机关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他人。

特此公告

邓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