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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及优化问题

一:年终奖

风险提示:

1、企业往往不会将年终奖并入社保基数。

2、本年度发放根据上年考核情况的年终奖,并入哪个年度社保基数?

3、年终奖个税有风险,也可以筹划,关注税率变化的临界点及其风险。

4、年终奖往往也作为自然人股东拿走红利的一种税筹方法,作为年终奖发放,计税方法可选择,税率3%-45%,税率低于利息股息红利税率20%,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但需关注社保基数的因数。

5、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一):津贴风险及处理

风险提示:

1、高温津贴,会计核算,企业往入列入福利费,以致企业所得税存在不能税前扣除风险。

2、高温津贴,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社保基数通常也不会并入。

4、并入社保基数的津贴名目较多,但免个税的津贴有限定

二(二):高温津贴相关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二(三):津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免税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四):高温津贴如何应对?

1、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室内好变),可以不发。

2、发放防暑降温费。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没有特别要求,

情况一:如因工作需要,比如高温作业等,属于企业的劳动保护费支出,不涉及

个税,不并入社保基数;

情况二:如非工作需要,向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物品,属于福利性质支出。若能

单独分到每个人头上,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个别地方不超过标准免征个

税);若无法分摊到每个人头上,不涉及个税。不并入社保基数。

二(五):防疫津贴

如何应对:防疫津贴改发防疫物资。

1、发钱变发物:发钱买口罩改为企业发口罩,列入劳动保护费。

疫情期间公司买口罩并且发放给员工是为了保证职工安全,为了职工在特殊环境下作业而开支的,属于劳动保护费范畴,不需要计入职工福利费。

2、优化:不涉及个税,不并入社保基数,企业所得税作为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降低残保金基数,工会经费基数。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二章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二(六):其他津贴/通讯、交通、餐费补贴

社保缴数:发放形式不一,会计处理不一,是否并入社保也不一样。

第一种情形,按月按标准发放的,会计处理列入工资总额,并入社保缴费基数。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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