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该院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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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7月,邓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三名工人砍伐其经营管理的杉木、马尾松。经鉴定,被采伐的林种为水源涵养林,生态级别省级,保护等级三级;采伐树种为杉木马尾松,总株数1387株,总立木蓄积量53.0334立方米。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邓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生态环境侵权,应当承担修复责任,遂就邓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其承担被毁林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生态环境植被修复费、鉴定费共计13.2366万元。

法院当庭宣判,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邓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

森林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林木受法律保护,采伐亦不可任性。即使是自己栽种的林木,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也不能随意砍伐。无证砍伐生态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文案:王怡玲

编辑:薛莉珊

审核:叶建生、黄从余

监制:王阿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