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放前,大户人家娶个三妻四妾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当然,那个时候不叫“妾”,而叫“姨太太”。
但是在解放后,一夫多妻遭到了法律的明令禁止。1950年4月通过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废除旧社会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禁止纳妾、禁止童养媳等封建陋习行为,违反此法者将会被依法制裁。
这条法令当然是向现代文明迈出的重要一步,可是也必须注意到,在法令颁布时,我国依然存在着很多一夫多妻的家庭。在国家强力推行一夫一妻制的时候,这些姨太太们应该何去何从?
妾怎么变成了姨太太?
当人类文明从远古时期的母系社会逐渐发展转变为父系社会,从而形成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更加巩固了男权社会,女性地位低下沦为传宗接代的工具,所以才会产生“娶妻纳妾”、“妻妾成群”“三妻四妾”这些封建习俗。
而在推翻清王朝的封建统治经历了五四运动后的近代民国时期,人们思想得到解放,突破层层阻碍后,终于在1930年的时候,颁布实施《中华民国民法亲属法编》,其中规定了已婚有偶的不能再结婚,一个人不能与两个人结婚。
但是对此,当时的司法院仍旧表明纳妾行为可以不算作是结婚,所以没有什么重婚的说法。
地方军阀和大户人家就此钻了空子,纳妾之风依旧不减。不过考虑到民国政府提过有关禁止纳妾的问题,娶“姨太太”便成为了替代性的说法,“姨太太”这个称谓也因此盛行。
还有当时的上层人士也起了不小的“带头作用”,比如中华民国第一任正式大总统袁世凯据传有九个姨太太;号称“东北王”的北洋军阀张作霖就娶了六位;最夸张的当属人称“三不知将军”(关于自己有多少兵、钱、姨太太均一概不知)的山东军阀张宗昌据说有二十多房姨太太......
新法不溯及既往
建国之后,虽然政府出台法律明文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秉着人性化管理的方式,本着新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国家并未强制要求那些一夫多妻的家庭离婚。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古大存于1952年发表了《宣传婚姻法的一点意见》,其中提到关于纳妾重婚行为是历史遗留问题,离婚与否还是要看女方的意愿和决定。如若女方主动要求离婚的话,政府方面应该立刻批准,以此保障女性权益不受侵害。如若女方没有离婚要求的话,就应该让他们保持原来的生活关系。
由于时代背景影响以及家庭子女关系、女性独立生存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情况较为复杂,政府另外作出规定:对于婚姻法颁布实施前的纳妾重婚行为,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而女性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离婚或者维持原有状态。
若是作为姨太太的女方负责任地提出离婚请求,法律上会予以无条件支持,不需要男方同意即可生效。相反,若是男方主动提出离婚,考虑到女方的生活能力和子女问题,必须双方达成一致,要是女方坚持不肯离,未说服前不得判离。
很多姨太太在旧社会时期出生贫苦,没有能够谋生的技能,离婚反而会让她们难以生存,那么她们可以选择留下继续保持原有关系过以前的生活。且妻妾均处于平等的地位,都享有夫妻间的义务和权利。
这样一来就解决了很大一部分的“一夫多妻”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保障了女性的权益。“姨太太”这种变娶妻相纳妾的行为也就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港澳地区
我国港澳地区,由于当时被英葡殖民,所以仍旧沿用封建时期的《大清律例》,一夫多妻制也就一直保留了下来。当时的港澳富豪和精英人士都可以合法纳妾,这也暴露出殖民政策落后的一面。
香港是直到1971年,才正式废除《大清律例》这部落后于时代发展的律法。港英殖民当局于1972年颁布了《婚姻改革条例》,从此实行一夫一妻制。而澳门则是到1980年代才废除《大清律例》。
例如于今年5月26日逝世的知名富豪“澳门赌王”何鸿燊就拥有四位太太(原配黎婉华;二太蓝琼樱;三太陈婉珍;四太梁安琪),总计为他生育了十七个子女,令人咂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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