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说“大丈夫应顶天立地”、“团结就是力量”……其实许多事情的发生,都让人们看到了中国人民的赤诚之心,话并非说说而已,而是要做到。尤其是在危难面前,并不能自乱阵脚,更要团结起来,争取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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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7554航班属天津航空,由新疆和田飞往乌鲁木齐,至2012年6月29日中午12点25分起飞时,这架飞机的工作时间实际还没有2年,还能被称为一架新机,然而“年轻”的飞机却遭遇了轰动一时的劫机事件。

飞机起飞十分钟后,6名恐怖分子便使用拐杖打算暴力劫机,意图砸开驾驶舱的门。据事后调查获知,事发机场并不存在有安检失职的情形,6名恐怖分子没能将爆炸物带上飞机,但有一人佯装成残疾人士,携带了拐杖。该种情况是不太好分辨的,毕竟也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不能携带拐杖上飞机,如果是此人是名残疾人士,拐杖确实利于他的行动,旁人也不能因此以异样的目光打量他。

只能说恐怖分子是狡猾的,他们上了飞机后,将拐杖卸成6根钢管,继而实施暴力。杜某峰是该航班上的安保人员,他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就站起了身,但还来不及作出更多的反应,就遭到了恐怖分子的当头一棒,从而陷入了昏迷。

6名恐怖分子冲进了头等舱,还准备冲进驾驶舱,企图控制这架飞机,而该趟航班上,共计有92名乘客,另外还有机组成员9人,倘若6名恐怖分子顺利控制了驾驶舱,作出疯狂的行为,飞机上的100多人又会有着怎样的命运?不得而知。但该趟飞机上的乘客在劫机事件发生后,人身安全确实受到了很大的威胁,谁也不清楚恐怖分子的下一步将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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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92名乘客中,有几名是要前往乌鲁木齐执行任务的警察,听到飞机前部有人高喊“有人要劫机”,且留守在客舱内的三名恐怖分子也开始打砸机舱,如此情况,让乘客们感到恐慌,但他们正处于几千米的高空,能做的事情是有限的,不过几名警察保持了镇定,商量着对策,认为恐怖分子不太可能携带枪支等武器,且对方的人数也是有限的,搏一搏是有可能将歹徒制服。

警察首先冲了上去,部分乘客见此,情绪逐渐稳定了下来,而他们也没有选择坐以待毙,有几名女乘客即使没有多大的反抗能力,但依然使用手中的包反击恐怖分子。乘务长郭某则趁机拉响了紧急呼叫器和警报,她眼瞅着三名恐怖分子使用手中的钢管一遍遍冲击着驾驶舱门,没有多加犹豫,冲上前试图阻止三名恐怖分子。

当时,恐怖分子见郭某是名女性,还没有特别在意,不过郭某确实为机舱内的机长等人争取到了时间,面对手持武器的恐怖分子,郭某始终在顽强抵抗,恐怖分子见此便有些恼羞成怒,捡起了地上的一样东西,想要将其点燃,郭某眼尖看到了恐怖分子的行动,在被打晕前猛扑了过去,令恐怖分子未能得逞。

有乘客也看到了郭某的反抗,高喊道:“女人都敢上,你们还怕什么?是男人一起上!”而正是这些人勇于反抗的行为,让其余乘客都受到了鼓舞,纷纷朝着歹徒冲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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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长了解到客舱内的情况后,早已启动了反劫机计划,飞机又飞回了和田机场,民航总局则已调动所有应急部门人员赶到了机场,不过飞机落地时,6名歹徒已经被控制了。一时间,众人的心中风起云涌,有劫后余生的惊喜,有对团结一心共同制服恐怖分子的感动,当得知自己平安落地时,人们忍不住落泪,纷纷唱起了《团结就是力量》。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本条设置了2个量刑档次,即分别情节一般和情节特别严重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罚:其一,情节一般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轻重是依法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重要依据,认定情节轻重,应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劫持的具体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认定。

应处死刑的劫持航空器行为,除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以外,还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虽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但犯罪手段恶劣,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等等,如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拒捕的;在航空器处于危险的状况下,仍强迫飞行、拒绝迫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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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两名主犯被依法判处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还有一名主犯虽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参与实施劫持航空器及爆炸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被依法判处了无期徒刑,另外三名犯罪分子,也都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劫机事件不容忽视,它威胁的是全部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该罚得罚,该嘉奖也该嘉奖,该反劫机英雄机组在事后也都受到了应有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