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车被烧了,但不在我们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7月8日,上海一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自己的汽车夜间停放在小区内被烧了,希望保险公司能够作出赔偿,但是工作人员告诉他:“你这种情况不属于交通事故,需要上报,理赔的可能性极低。”两个工作日后,车主得到保险公司答复后,无奈地自费维修,不走保险。

当日凌晨4点,该上海车主正在熟睡,9个未接电话都没有把他叫醒,等到第10个电话打过来的时候,他终于迷迷糊糊地接听来电。只听到电话那一头大声地对他说:“你终于接电话了,快过来!你的宝马车被烧了。”

车主赶到现场后,只看到自己宝马汽车的车头表面已完全烧焦,损毁严重。原来给他打电话的是在现场处理事故的民警。据民警介绍,起火的原因是小区内一辆电动两轮车自燃,然后波及其它车辆,宝马汽车挨得比较近,受到了火焰的波及,电动车已烧剩下一个铁骨架,另外还有其它几辆自行车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

事后,车主拔通了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对车辆情况进行了保险报案,工作人员进行了报备,初步告知他,此种情况不属于交通事故,并表示需要把情况上报,两个工作日内有专业的人给他处理。

两天后,车主告知我们,并提醒大家:因“引燃”造成车辆损毁,保险公司不会受理。只能等4S店维修清单出来后,走自费私了,不走保险了。

很多人对于保险公司的印象是:“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为什么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受理上海车主的保险报案?

宝马汽车损毁的认定结果是被第三者“引燃”,而并非“自燃”。在保险内容里我们也仅知道具有“自燃险”服务。保险车辆由于本车电路、油路、线路、货物自身问题、运转摩擦等起火而引起的火灾,才会是其保障责任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直接不受理“引燃”事故也是协议及程序规定。

也有网友为这个上海车主出了一个主意,可以试图“代位追偿”。但是这种追偿方式有前提条件,车辆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而且造成损失的第三者有拒绝赔偿的意愿,假如电动两轮车主愿意主动配合赔偿,这种方法是不能够操作的。

电动车主虽然自己的爱车自燃蒙受了损失,但是波及到宝马车主而造成损失需要做出赔偿,这是无法推卸的责任。在《民法典》中有规定,损害他人财产的,属于侵权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最后,电动车自燃,其车主也很无辜,他只作为使用者的一方,而对于电动车生产厂商是否有责任?小区物业管理是否也有责任?电动车有保质期,整车保1年,电机等核心部件保3年,电动车自燃应属于质量问题,在保质期内肯定要追偿,而在保质期外,由此带来的损害又应如何认定及追究?而作为物业管理的一方,如果规范车辆的停放,是不是也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就算事情发生了,也能够减少损失。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