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发改委网站发布

《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通知决定继续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

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涉及用电、用水、用气三个方面

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

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

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

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同时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在一、二、三级水量执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均加价0.5元;

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在一、二、三级水量执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均加价1元;

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在一、二、三级水量执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均加价1.5元。

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

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气,执行标准以不同联动周期内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为基础,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

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30元;

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60元;

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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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 源 |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 核 | 赵 锋、王亮家

编 辑 | 周明秀

出 品 | 山东广播电视台潍坊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