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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笔者在办理二审或者再审案件过程中,经常会听到当事人抱怨法官断案不公,认为自己明明是占理的一方,却不理解为何法官如此判决。殊不知,客观事实不等同于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是证据支撑起来的事实。在现实中,有些案子通过补充、强化证据得以翻盘,然而有些案子却因为证据缺失回天乏术。
信用社会的发展必然带来人与人之间密切且频繁地合作,若合作仅凭一时的义气和信任,时间一久将会因为经营理念不同、利益分配不均、约定事项不明等各方面原因产生分歧。当想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却发现手里居然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让自己的主张被支持。例如,在许多民事案件中,无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有之;无转账记录,现金往来的有之;无送货签收,实物交付的有之;无签证单据,事已做完的有之。
故此,养成证据意识是一个良好的商业习惯,也是胜诉的关键。当我们一旦需要诉诸公堂之时,不至于束手无策。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是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质证后,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合理推断与认定,理论上称之为法律拟制事实。或者说,法律事实是用证据支撑起来的事实。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以下两个近期判决的案件,笔者均是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案件一
吴某诉雷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实际上作为案外人汪某的代理人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完成了多少工程量,应结工程款是多少。庭审后,经主审法官与原告沟通,原告主动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二
汤某诉梅某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根据被告计算,所有货款应当已经支付完毕;但如果对账后确实还有未付部分,被告也愿意支付。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对账,原告认为其证据充分,拒绝与被告对账。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被告交付了多少货物,相应货物约定的价款是多少,也不能证明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多少货款。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笔者认为,具备良好的证据意识是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培养良好的证据意识,要注重两个方面:一是过程留痕,二是证据分类保存。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点:
合同的订立、变更或终止(解除),需要通过双方书面签字确认;
书面表述与口头承诺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书面文件后并签字;
减少现金交付,尽量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
送货收货,要核对货品明细清单并有经办人验货签收;
文件资料存在缺失,要及时补充完善;
不能直接掌握的资料,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收集;
养成书面确认重要法律事实的好习惯;
不能及时通过书面形式确认的,要通过拍照、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方式留痕;
合同、票据、单据等要长期保存;
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要及时做好备份;
资料保管要确保其完整性;
关于某一事项的相关材料,要分门别类存放。
培养证据意识,不在于掌握多少法律知识,而是在于养成良好的习惯,以备不时之需。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ND
作者简介
杨艳军 律师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票据纠纷、劳动争议、证券投资等领域;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财富传承规划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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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柳成姣 校稿: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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