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局散场后出事故,“攒局者”赔上了10万多元。7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挂出了沧州盐山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5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胡某、李某夫妇诉褚某、胡某二、林某、谢某生命权、健康权一案有了最终结果。

案情经过

法院文书载明,胡某、李某系胡某一的父母,被告褚某(30岁)、胡某二(32岁)与胡某同村。

开庭时,盐山县法院查明的事实是:2021年9月11日上午,胡某一开车到盐山县找褚某办事,途中遇胡某二,后约胡某二、褚某一起吃饭,褚某叫了林某(32岁),林某叫了谢某(28岁),中午五人一起在龙海小区饺子馆吃饭,胡某一的车停在褚某单位,乘坐褚某的车到饭馆。期间,五个人喝了3瓶白酒、12瓶啤酒。中途胡某二提前离场。饭后约14时许,胡某一乘坐褚某的车离开。17时10分许,胡某一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王铺附近时,由于操作不当翻进路边的沟里,因颈部损伤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盐山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相关机构尸检,胡某一阵血性液体中乙醇为291.50mg/100ml,系醉酒驾驶,认定胡某一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1年12月7日,胡某夫妇将褚某等4人起诉到盐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106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胡某夫妇诉称,事发当日,胡某一驾车到盐山县城褚某单位,褚某召集胡某二、林某、谢某聚会喝酒。期间,褚某等4人在明知胡某一驾车来盐山县城并需要驾车回家的情况下相互劝酒,几人均出现醉酒状态,未尽到劝阻义务,同时,褚某醉酒后驾车带胡某一乘车离开,林某、谢某作为共饮人未有效制止,未尽其劝阻的义务,没有尽到提醒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义务,任凭醉酒状态的褚某驾驶车辆带胡某一离去,让同样醉酒状态的胡某一处于危险状态,未尽到保障醉酒者胡某一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未尽到照顾、护送胡某一回家和通知家属的义务,放任了事故的发生;而褚某酒后驾驶车辆未尽到安全护送同样喝多了丧失自我照顾能力胡某一安全回家的义务,致使胡某一在醉酒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状态下,自行驾驶车辆回家并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

庭审辩论

胡某夫妇认为,案发当日酒局是褚某邀约,造成胡某一死亡的原因是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且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其负事故的完全责任。褚某等四人作为共同饮酒者之间有相互劝阻、相互照顾、相互护送和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基本安全保护保障义务,但四人未尽其义务,与胡某一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对胡某一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褚某辩称,当时酒局不是自己组织的,是他与胡某一组织的,胡某一叫的胡某二和他,他又叫的林某,林某叫的谢某。出了饭店后,他开车拉着胡某一准备上自己住处睡觉去了,刚到那里没进屋,胡某一接了个电话,说要开车走。他说胡某一没有驾驶证还喝了酒,别找事了,在这睡觉吧。胡某一说不行,明天要办事。他看胡某一喝了酒,就把胡某一拉回了村。在自家坐了一会,胡某一非要回盐山开车,他就又拉着回到盐山,坐了一会俩人都睡觉了。因为俩人没在一个屋休息,一直睡到九点多,他接到胡某二的电话后才知道胡某一出事了。

胡某二辩称,当日,他路过大王铺时碰到了来盐山办事的胡某一,后来胡某一给他打电话,俩人在医院门口碰面,他邀胡某一和褚某去吃烤肉,但是烤肉店没开门。褚某见状就说不用他管了,又叫了朋友去了龙海饺子馆。当时,他没喝酒,且提前走的,饭局中间他提过散场,但大家没散,他便提前走了。

林某辩称,当时褚某叫他一起吃饭,他又叫了谢某,吃饭间他没有劝酒。他与胡某一之前也不认识,不知道他胡某一怎么来的盐山。饭局结束后,胡某一是坐褚某的车走的。当时,他也劝阻褚某别开车,但是没劝住,便与谢某一起走了。回家后,谢某还与褚某联系说他们已安全到家,问褚某到家了没有。褚某说,安排好了,放心吧。吃完饭后是下午两点左右,出事时间大概在下午六点左右,期间褚某和胡某一去干什么了自己不清楚。对原告要求赔偿,他认为自己没有太大的责任。

谢某辩称,他与胡某一是第一次见面,与褚某也不熟悉,是林某叫他去的饭局。他不认识胡某一,也不可能劝酒。散场的时候,胡某二说把胡某一带回村去,胡某一说不回去。后来,也给褚某打电话了,问安全到家了吗,褚某说都安排好了。从不到两点喝完酒,到胡某一死亡,这期间俩人干什么去了他不清楚。对原告要求赔偿,他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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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释理

盐山县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胡某一与褚某组织饭局,与胡某二、林某、谢某共同饮酒,胡某二提前离场,其余四人继续饮酒,后胡某一醉酒。酒后,胡某一乘坐褚某的车离开。数小时后,胡某一无证、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胡某夫妇主张褚某等4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盐山县法院认为共同饮酒人的责任认定,应综合考虑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共同饮酒的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具体情形,来确定各自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大小。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应在合理范围内以普通人的注意程度为限,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负有诸如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或降低可能损害后果的发生。

本案中,胡某夫妇未能举证证明褚某等人存在劝酒行为,且胡某一作为饭局的组织者之一,又乘坐褚某车辆前来,褚某等4人在胡某一饮酒时未予劝诫本身并不存在过错。对于林某、谢某,二人系褚某组织来吃饭喝酒,此前与胡某一并不相熟。而胡某二,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监控录像显示胡某二提前离场,加之,胡某一系乘坐褚某车辆来往饭局,林某、谢某和胡某二难以预料及有效制止数小时后胡某一又自己无证、醉酒驾车发生事故死亡,故对原告要求他们三人对胡某一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对于褚某,其驾车带醉酒的胡某一离开,应对其负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监控录像显示的四人离场时间及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时间,饭局散后至事故发生间隔约三个小时,结合禇某陈述的期间经历,能够认定褚某尽了一定的护送及劝阻的安全注意义务,但褚某未能将胡某一安全护送到家,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胡某一无证酒后驾车,故褚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本案中,胡某一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知到无证且醉酒驾车的违法性和高度危险性,但其在褚某阻拦其驾车数小时的情况下,仍自行无证、醉酒驾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其对自身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综上,胡某一应承担事故的90%责任,褚某承担10%赔偿责任。

生效判决

对于胡某夫妇的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745750元、丧葬费399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父母共231670元,合计1017400元,褚某、胡某二、林某、谢某均无异议,法院也予以确认。

胡某夫妇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等因素确定,故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综上,胡某夫妇的损失共计1020400元,褚某应承担102040元的赔偿责任。

2022年3月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第1173条、第1179条、第1183条、第1190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45条之规定,判决褚某赔偿胡某夫妇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2040元;驳回胡某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种劝酒情形

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小编在此提醒

参加各种聚会时

劝各位在酒桌上一定要小心

关心他人的时候也要爱护自己

劝酒一旦出现上述四种情形!

将承担法律责任!

一定要记住:不可贪杯!

zhuan给身边经常喝酒的TA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