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和《对<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说明》的通知
2000年5月30日 粤高法〔2000〕1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和《对<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保护合法婚姻关系,打击婚姻关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重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第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第三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重婚自诉案件。
第四条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控告他人重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被害人仅对重婚的一方起诉,而不愿起诉另一方,人民法院认为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害人起诉后又撤诉,人民法院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3、被害人起诉所得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证据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重婚行为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到重婚犯罪的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对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七条 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重婚案件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重婚案件,应及时作出处理。
二、关于包养暗娼
第八条 包养暗娼是指男方与暗娼约定以给付金钱、物质为条件,保持相对固定的性关系的行为。
第九条 对包养暗娼的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处罚嫖娼卖淫行为的规定处罚。
三、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
第十条 有非法婚姻行为的过错,以殴打、拘禁、捆绑等方式虐待配偶或子女的,视下列情节给予处理:
1、虐待情节较轻的,受虐待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2、虐待情节恶劣的,受虐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要时可立案侦查;
3、虐待配偶或子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关于非法婚姻行为造成的离婚案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第十一条 在诉讼中无过错方请求法庭调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积极调查取证。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外,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有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名为“挂靠”实为有过错方独资经营或者合资经营的经济实体中其所占的财产份额,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二条 有过错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依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帮助有过错方实施上述行为或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离婚案的财产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作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处理住房问题时,要确保无过错方特别是无过错女方的住房权益。有关住房问题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有过错方给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过错方,按该房屋进入市场的价格(由房屋管理部门评估)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者以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对房屋的产权作明确分割;
2、夫妻居住有过错方单位尚未进行房改的房屋,或者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承租权属于有过错方的房屋部门直管公房,离婚时,无过错方无房迁出的,法院可判决其暂住二年,有过错方要积极帮助其解决;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离婚时,房屋能分割的,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分割;不能分割的,双方竞价,价高者得;不能竞价的,由房管部门评估,由取得产权一方以评估价一半给对方补偿。无过错方、携带子女坚持取得房屋产权的,应给予优先考虑;
4、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时,双方又均可承租的,依照照顾无过错方、抚养子女一方、生活困难一方原则处理。
第十四条 离婚时,无过错方无经济收入或有其他生活困难而双方就经济帮助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有过错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因有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伤害的,有过错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子女的抚养权应按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无过错方生活的,双方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不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有过错方除按当地抚养费标准上限支付外,还根据有过错方的经济情况判决其多给付或一次性给付。
在夫妻分居期间,有过错方故意不履行扶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权追索分居期间对方未支付的子女抚养费。
第十六条 离婚后,无过错方依法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和经济帮助费用、子女抚养费等存在执行困难时,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优先执行;无过错方如果发现过错方仍有尚未分割的原夫妻共同财产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和对《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的说明
2000年5月30日
1998年6月,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李长春作出了关于依法追究包“二奶”养情妇者法律责任问题的批示之后,省委政法委及时召集了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并拿出了处理意见初稿,由于一些单位对有关法律问题看法不尽一致和经办同志全力投入“9810”案宣传报道工作等原因,以致意见初稿未能继续修改完善。1999年3月9日,省委政法委召集省纪委、民政、妇联和省公检法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开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研究抓好工作落实。3月中下旬,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牵头组织两个调研组分赴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回来之后,在原来处理意见初稿的基础上重新草拟了《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穴征求意见稿?雪,5月19日,调研组对该稿进行了讨论修改。6月初又送给省纪委、省公、检、法、司、民政、妇联征求意见,作了修改。12月1日,省委政法委根据省委领导批示,召集省纪委、省公、检、法、司、民政、妇联主管领导进行了专题研究后,交给省公、检、法、司四家会签。2000年5月30日,省委政法委又召集了省公、检、法、司、民政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讨论研究,个别地方作了必要修改。现就有关问题作说明:
一、关于《意见》的法律依据问题
《意见》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广东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中对重婚、卖淫、嫖娼的认定处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重婚罪的认定及诉讼程序的解释而作出的。《意见》将有关规定、解释进行综合和重申。
二、关于对包“二奶”现象如何依法处理的问题
包“二奶”是社会上对有配偶的男子又供养其他妇女并与之同居的行为的俗称,这不是法律的概念。由于这种行为既有纳妾性质的重婚行为,又有短期以金钱与性作交易的包养暗娼的行为,因此,《意见》没有提及包“二奶”,只是列举了重婚和包养暗娼的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
三、对《意见》第四条第3项的说明
被害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证据的,法院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这是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管辖的规定,这解决了投诉无门的问题。
四、对《意见》第七条的说明
侦查重婚案件是公安机关的新业务。在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重婚案件是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意见》强调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是为了更有利于这类案件的处理。
五、对将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和非法婚姻行为造成的离婚案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列入本《意见》的说明
这两个问题是包“二奶”养情妇现象引发出来较为普遍的问题,故将其中主要的列出来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意见》第十一条的说明
对有证据证实用有过错方的钱购买给第三者的固定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资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名为“挂靠”实为有过错方独资经营或合资经营的经济实体中其所占的财产份额,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提出这个意见,主要是针对有过错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七、对《意见》第十三条的说明
对住房问题的处理,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等规定作出的,突出了对无过错方特别是无过错女方住房权益的保护。
八、对《意见》第十四条的说明
对因有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严重精神伤害,有过错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精神赔偿的案例,本条这样规定是对受害者一种精神上的补偿与慰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2000年5月30日
注:本规定已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粤高法〔2020〕132号)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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