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转债交易,作为市场中的投资者以前我也有一定的困惑,就是有些可转债已经满足提前赎回条件,但是他就是不提前赎回,然后公布一下不提前赎回,然后有可能下一次就提前赎回。这样赎回公告对于低溢价率可转债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如果是高溢价率的可转债,往往会受到闷杀,所以有一部分投资者知道现在在爆炒这些高溢价率的低规模的可转债,但是一个不小心就会被腰斩。

也许有人说别人买这类可转债的投资者活该亏损,我觉得这个应该从制度上去规范,而不是从精神上去嫌弃。就比如股票市场,难道大家都去买不涨的低市盈率银行股,涨的好的股票高市盈率依然受到投资者追捧。有人卖高溢价率可转债是因为只有这一类可转债涨,其他可转债不涨。上海市场、深圳市场都明确了不行使赎回权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的“冷淡期”规定。赎回、回售、转股、停牌《指引》都有详细的规定。

作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来说,有一种情形估计很多人都很关心,可转债下修转股价对于很多人来说一直来说都是信息不对称。有的时候上市公司很随意,有的上市公司满足条件董事会就提议下修转股价,有的上市公司一动不动。当然有部分上市公司根本不能下修转股价,这样的不仅我们,上市公司高管、董事会都无能无力,在新的指引里对这个进行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这一点非常的赞!

指引里的内容侧重对可转债的一些按钮的信息披露进行了制度约束,另一部分内容,比如短线交易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这些都是有现实意义的,有些上市公司的信用等级容易出问题,中介评级机构如何不仅仅从资产角度、股东角度,从企业运营管控角度衡量上市公司信用等级是另一门学问。

总之,两大交易所的思路加强制度约束,强化事前监管,不干预。这是新时代交易所人的管控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