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开出租车的王大姐发起了一起寻找逃单人的求助,原来她不仅帮该乘客垫付了24元检测费用,这名乘客还逃单了53.5元的车费。王大姐认为自己的善良被人利用了,她一定要找到这个人。
那天,王大姐接载了一位远途的乘客,由于上高速需要提供核酸报告,这名乘客刚好没有,于是两人一同去了检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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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检测点不能使用手机支付,请王大姐帮忙垫付下,下车时他一同转给王大姐。
由于这名乘客穿得很体面,途中两人也交谈得比较愉快,并且从交流中得知这是一个做老板的人,所以王大姐也没多想,就帮忙付了24元钱。
到达目的地后,乘客将付款成功的手机屏幕递向了王女士,请她过目后离开。过后王女士查看自己的账户发现没有这笔钱,她被骗了,气得直掉眼泪。她认为这件事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王女士气坏了,她自己都不舍得做24块钱的检测,还帮人出钱做好的,结果落下这样一个结果,于是,她在高温的天气下,在该地点苦等了四五十分钟。
为了找到这个人,王女士又跑到这个人讲的两个地点寻找,可是依然没有找到他。无奈的王女士只好发起了求助。
那么乘客的逃单行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呢?
首先,乘客从上车时开始,就和出租车司机形成了一种服务合约关系,逃单的行为属于一种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其次,乘客的逃单行为对司机形成了一种实质上的财产损害,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以按照《治安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这类事件损失不大,但维权非常麻烦,很难找到当事人。这件事在热心人士的帮助下,终于找到了这名乘客,当王大姐准备过去质问的时候,没想到这名乘客一直在道歉,事情的真相也发生了反转。
原来这名乘客并不是逃单,他确实支付了,显示成功后又拿给王大姐确认才离开。他的身份也确实是聊天时讲的那样,是真实的。而王大姐之所以没有收到钱,可能是因为当时网络的问题才造成了这样的误会。
就在王大姐焦急的这几天,这名乘客还是在女儿的提醒下才知道自己没有付款的,为此赶快跑来付钱。
并且特意准备了100元的现金,他表示这回再也不会出差错了。王大姐执意要找零给乘客被拒绝了,他一直说着抱歉,表示多的钱给王大姐买水喝。
于是,这场乌龙事件圆满地落下了帷幕,王大姐看到自己的好心和善良,没有被人利用也放下了心结,露出来灿烂的笑容。
这里也提醒大家在收款时,一定要看清楚收款通知,确认钱款到账后再进行下一步行动,不要像王女士这样,随便瞄一眼对方的付款信息就放对方离开,事后着急。
这件事情里我们见证了王大姐的热情和执着,也看到了乘客的歉意,生活中的大多数人都不会恶意逃单的,基本上都是这类乌龙事件造成的,即便偶有遗忘很多人事后想起来也都会送回去,请相信真善美还是很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