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补贴发放,不能打折扣!

当前,全国各地普遍迎来高温天气,一些地方气温甚至超过40℃。烈日炙烤,给环卫工人、快递小哥、建筑工人等户外高温工作者带来诸多不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面临挑战。

按照惯例,每到夏季我国各地会陆续发放高温津贴,尤其是近年来,不少地方纷纷提高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2012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高强度劳动付出的回报,另一方面也能遏制用人单位在高温下用工,促使其改善高温劳动条件。提高高温津贴是劳动保护水平提高的直接体现,也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物价水平上涨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对记者说。

据了解,高温津贴的标准是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从发放时间来看,由于我国各地地理气候环境差别较大,发放的起止时间和持续时间各不相同。

需要指出的是,高温津贴不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福利”,而是受到国家法律保障的合法劳动报酬。沈建峰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相关解释,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而工资在我国劳动法中受到特别保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由其责令支付并进行其他处罚。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和上述高温津贴。

“发放高温补贴只是对劳动者特殊付出的补偿,更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沈建峰表示,例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等等。而且不得通过发放现金代替上述防护措施,也不得因为提供了上述防护措施而不支付高温津贴。

在这项工作中,政府一方面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各种高温劳动保护的标准,完善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则,另一方面应通过行政执法保障上述规则的落实,最终防止高温引发的职业伤害并保护劳动者权益。近日,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的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

沈建峰认为,各级工会在高温劳动保护的制度生成和落实中都具有重要功能。就制度生成而言,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就制度落实而言,工会可以对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绿豆汤、冰棍=高温津贴?

当然不行!

近日,多地气温突破历史极值。与此同时,“高温津贴”也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有媒体报道,部分企业存在用“西瓜”“绿豆汤”“冰棍”来代替高温津贴的情况,有网友表示“一口绿豆汤喝下去,几十块高温津贴没了,喝不起”。

今天,我们重申一下:

用人单位不可以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

2012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这个文件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具体条件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地按照规定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判定调整本地的高温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

对于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应当享受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因高温津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在职期间申请仲裁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离职后申请仲裁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孕妇不能高温露天作业。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2、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全总对2022年职工

防暑降温工作作出部署

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和高温天气

给职工带来的叠加影响

重点关注防疫一线人员

避免因高温天气长时间

佩戴防护用品造成中暑

高温酷暑季节即将来临。全国总工会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的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尤其是,重点关注医护人员、社区防疫志愿者等防疫一线人员,避免因高温天气长时间佩戴防护用品造成中暑。

防暑降温直接关系到职工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为此,《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切实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提前谋划、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形成合力。同时,要求各级工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的群众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要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要督促用人单位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通知》强调,各级工会要坚持以职工需求为导向,统筹用好各方资源,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和夏季高温天气因素叠加给职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要通过向夏季露天作业的物流、电力、建筑、环卫等行业和存在生产性热源高温作业场所的从业人员送清凉物资、送政策宣传、送健康体检、送法律维权、送健康培训等方式,积极开展“送清凉”等活动。要积极拓展“司机之家”、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工会帮扶(服务)中心等功能,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为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职工避暑休息提供便利。

各级工会还将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贴近岗位、贴近实际、贴近职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职工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切实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职工平安度夏。

(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