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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事件速报

针对网络发酵的《谭谈交通》被维权,视频遭遇平台下架事件。成都电视台委托律师发布了《声明》,声明主要说明成都电视台是《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人,谭乔仅仅是经过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派进行现场主持;另外还说明到成都电视台委托第三方针对网络传播的相关视频进行维权操作均依法开展,且不存在对个人“索赔千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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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成都电视台的声明,谭警官回应称,其最开始并不知晓平台的流量激励政策,在了解后,联系了摄像师,以及公益平台,将全部视频激励所得进行了一个妥善处理。其也就是想表明其并没有营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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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出,电视台一方目前比较强势,聘请律师发布了专门的声明,主张其具有合法著作权,维权行为依法开展,没有所谓的“索赔千万”。而谭警官一方则表示其视频收益作了妥善处理,相当于让了一步,预防对方进一步主张赔偿。

02

《谭谈交通》著作权权属依然存在争议

本次事件中存在一个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问题,可以关注本公众号《打工人与知识产权》系列文章第一篇的相关介绍。(传送门)

关于职务作品,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我们可以看出,一般职务作品可以约定权利归属,未作约定的则归属于作者本人,但是针对电视台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则归属于电视台单位。

但是本次事件的视频作品,参与制作的谭乔并非成都电视台的工作人员,所以《谭谈交通》视听作品不能简单地以电视台的职务作品而直接归属于成都电视台。而且在此前采访中谭乔也一直强调当初并未有对权属的明确约定。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就应当考证该视听作品的具体制作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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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可以看出,谭警官参与制作担任主持,加入了大量的即兴解说,至少可以认为其应该是该视听作品的作者之一,或者其对该即兴发挥的内容(口述作品)享有著作权。

但具体到本事件的视听作品,还是要考虑视频的拍摄、剪辑、策划、后期等制作行为的完成者是谁。成都电视台既然聘请律师发表专门的声明,也应该是对这方面有较高的把握吧。

03

著作权权利保护与互联网传播

著作权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毫无疑义。

但是,在目前的互联网环境下,一个具有普法性质得到广大网友喜爱的视听作品,因权属争议导致全网下架,而且上万个二创作品也被下架处理,很明显,这属于整个社会利益的损失,对权利人本身而言也不见得都是好事。

为了充分保护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充分发挥作品的价值,广泛传播作品肯定能增加作品粘度与知名度,增加其价值变现的能力,这不仅仅是针对本次事件的视听作品而言。

笔者认为,在互联网传播的所有视听作品都应该在强调保护的同时,考虑传播情况,尤其是粉丝的二创。部分二创本身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一概封杀,并未平衡各方权益,也未实现作品本身的价值。

目前像电视台这种单位在互联网视频平台的冲击下,生存艰难,尤其是县、市一级地方电视台,而这类单位又具有专业的视听作品制作团队,能否融入互联网发展,就看其是否利用互联网的思维进行思考。

(来源:鼎韬律师说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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