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体育法修订,尤为注重总结体现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内生动力,汇聚实现民族复兴的精神力量,激发人民群众接续奋斗的昂扬热情。本次修订增加了“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作为立法目的重要组成;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注重激发运动员拼搏精神。同时,增强青少年强健体魄意识,把增强青少年体质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体育法),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5年颁布施行后,时隔27年进行的第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
“将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紧密融合起来,是这次体育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杨合庆介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既是体育法的立法宗旨,也是新修订的体育法今后将发挥的重要作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说,此次体育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体育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充分体现了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要求。
重视体育教育
少年强则国强。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本第三章“学校体育”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体育课是学校体育的主渠道。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针对青少年体质下降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要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健康问题。为了厚植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础,新修订的体育法要求体育行政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同时,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要求,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体育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还增加了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幼儿园体育活动、体育培训管理、体校等相关内容,扩大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副所长姜涛表示,该章节较之修订前有了更明确、更清晰的规定,达到了可操作的层面,“学生和家长如果认为相关权利受到侵犯,可直接以此为据向学校和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而相关部门在督导过程中,也可以此为抓手,衡量相关工作落实的情况。”同时他还表示,这样可操作性的立法也有利于学校遵照执行。
但是,对于贯彻落实中可能存在的误区和易出现的倾向,姜涛也有所顾虑。“首先是普及和提高之间的矛盾。不要为了贯彻落实立法和相应政策的新要求,就把青少年和校园体育搞成政绩工程。”姜涛表示,该章节“大修大改”的目标是普惠到每一个孩子,让整个青少年群体的身体素质和身心健康得到保障。“首要目标不应是培养体育尖子,不能盲目搞专业训练、高水平运动队,过度占用体育资源,甚至形成‘准体校’模式,而其他孩子只是完成‘一小时体育锻炼’等硬性指标就完事了。”
随着体育在升学考试中的权重有所增加,姜涛表示,考核的方式也需更公平、更合理,继而引导教学,“不能为了升学率走过场,更不该成为另一种应试教育。”同时他还坦言,具体如何设置需尊重体育教育的规律来合理建构,体育法只能作出约束并彰显重要性,“对于法,不仅要执行,还要执行好,不能‘跑偏’。最终孩子们都健康成长,才达到了体育法的立法目的。
依法保障权利
设置“保障条件”章节是我国现行行业立法惯常采用的模式,应理解为一种狭义的、直接的具体事项保障,新修订的体育法沿用了这一模式。
自原体育法颁布27年来,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引发的对体育健康的需求和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足呈现的矛盾愈发紧张;另一方面,体育产业呈现蓬勃生机,体育事业改革也逐步深入。对于这些变化,原体育法“保障条件”章节的规定显然不足以为我国体育适应时代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保障,新修订的体育法“保障条件”章节作出了大幅度修改。
首先,新增了多个条款。比如,对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用的政府通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的手段进行了明确规定,回应了基层体育部门的呼声,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相对应,进而形成文化体育领域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法律保障;新增了有关居住社区配套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并在同一条的另一款中明确规定,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新增条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维护管理机制的权责,有义务将管理和维护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责任进行制度性落实;为解除人们对体育伤害的后顾之忧,增加了专门的体育保险条款。
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CNSPHOTO供图)
其次,修改认同原体育法“保障条件”章节从人财物等方面对体育发展的保障,更多的是对有关条款实操性、现实性的修改完善,以切实起到法律的刚性规范作用。如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再次,明确规定了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对公共体育场地的管理权力,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体育法是指导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纲领,是维护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运动权利的法律保障。新修订的体育法“保障条件”章节是更为明确地保障国家体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体育需求的有关人财物等方面的具体法律规范,多个新增条款意义重大,适时修订与分列原有条款,为体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规制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势必会在法律的保障下得到扎实推进。
发展体育产业
“近年来,国家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但没有立法上的规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表示,没有立法上的规定,实践中就会出现很多利益纠葛、权利冲突、法律界限不明晰、法律适用不明确等问题,体育产业投资者的权利可能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体育产业亟须立法作出相关的规定。
在新修订的体育法中,总则章节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同时,再增加第七章“体育产业”要求,“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扩大体育产业规模,增强体育产业活力,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上海运动与健康产业协同创新中心主任黄海燕认为,新修订的体育法首次从法律层面肯定了体育产业的地位和作用,对发挥体育多元价值功能、推动新时代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黄海燕表示,要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要提高体育产业增加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加快推动体育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二是要充分发挥金融资本的支持作用,培育壮大体育市场主体,增强体育产业发展活力;三是要深挖体育消费潜力,打造体育消费新业态新场景,引导和促进体育消费;四是强调国家在体育产业发展中的规划引领作用,强化政府部门对体育产业的顶层设计,加快完善体育产业政策体系,鼓励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体育产业发展。
体育产业既是民生产业,又是幸福产业。职业体育作为体育市场化、社会发展的重要形态,既有竞技体育特性,又有体育产业属性。新修订的体育法第四章“竞技体育”规定,“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赛事能力和竞技水平”;第七章“体育产业”规定,“国家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拓展职业体育发展渠道,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
相关规定与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中推进职业体育改革的内容相呼应,更为我国职业体育发展指明了方向。“此次体育法的修订顺应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依据国民体育需求与消费特点,将职业体育作为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的重要内容之一,持续深化体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黄海燕表示,新修订的体育法为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尽快制定出台相关落实文件,加快构建体育产业法治规范体系,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
>>>>>链接:推动体育人才高质量发展
2021年10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要求,深化体育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体育人才评价机制,加快形成有利于体育人才成长的培养、使用、激励和竞争机制。
专家表示,对标中央要求和体育工作需求,全国体育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仍需完善,育才、用才、引才政策措施亟待健全。
在人才管理机制方面,需要建立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探索建立全国体育人才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完善体育人才管理方式。
在人才培养机制方面,需要建立多方参与的现代体育人才培养开发体系,持续实施体育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和技能提升行动,开展体育对口帮扶与合作。
在人才考核评价机制方面,需要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分类建立人才评价机制,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才与高技能人才评价贯通机制。
在“十四五”期间,体育系统将加大高层次人次培养和引进力度。体育系统应深入研究体育行业特点,统筹谋划体育领域职业发展趋势,多措并举,加强急需紧缺和技能人才培养。
规划明确,体育系统还应加强人才信息系统建设:第一,开展体育人才信息系统建设,科学制定人才信息采集标准,面向全社会,分系统、分领域、分层次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信息采集录入,摸清人才底数,建立各类体育人才数据库。第二,建立人才数据库动态调整和信息监测机制,及时获取新增人才、流失人才等信息,实现对人才信息的动态统计、流向分析和急需紧缺预测分析等,定期发布体育行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清单和体育人才发展报告。第三,打造高层次体育人才管理和服务平台,将高层次人才培养、创新团队打造以及创新项目实施、管理相结合,切实增加高层次人才统筹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抓手。(本文刊发于2022年7月12日中国商报法治周刊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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