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40号建议的答复

甘林草督字〔2022〕25 号

马书堂、陈艳、孙静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4年,国家依法开始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按符合条件的公益林面积给予补偿资金,不同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10元;2010年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提高到15元,2019年进一步提高到16元。我省多次在国家林草局有关会议、调研及上报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情况的报告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议,按照不同生态区位、不同地类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按照管护成本提高补偿标准。由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量大、面广、政策性强,涉及到千家万户,中央财政虽然在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但仍不能满足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需求。

2021年,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林草湿数据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对接融合和国家级公益林优化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了全省国家级公益林优化工作,在《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上报甘肃省国家级公益林优化成果的报告》中再次建议国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今后,我局将继续向国家建议,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健全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满足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需求。

感谢你们对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5月7日

文件来源: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