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才是好心办坏事,有理都无处说”。湖南长沙,一外卖小哥借用酒店厕所被门框划伤脚部,缝了九针。外卖小哥自拟诉状,诉求酒店赔偿自己6000多元损失费用!
我来他们酒店上厕所,他们跟我说厕所在楼梯间那里,而楼梯间的那个门回弹力特别的快,在抬脚的时候,门下面的铝框就直接扎到脚部,现在还在渗血。——外卖小哥
对此,酒店经理表示,真的是出于好心,因为后面的卫生间是我们员工自己用的,同时也害怕他不熟悉,我们前台的小姐姐还提醒了他一下,我们好心让他上厕所,没想到好心办了坏事,我们门就是那个样子,每天进出的人很多,就只有他发生了事情。
随后酒店经理接着表示,他说他以后还要换药,我说你既然以后要换药,那就把以后的单子都拿过来,我们酒店也是要有凭有据的才好赔偿,然后第二天他说至少需要赔偿他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6000多元。
(信息来源:我要找记者)
看到这一则新闻使我想起了前段时间上网讨论较为激烈地某酒店借用厕所的事情,但是其结果与这一次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而相同点在于两家酒店因为借用厕所的问题都没落好。不同点是,一家酒店不愿意借用厕所而被骂。另一家酒店热心的借其厕所却面临赔偿。
大概记得其中的内容,说是一位旅游大妈因内急找到路边一家酒店,并要求酒店前台开一个房间给自己上厕所,当时酒店前台以大妈不是酒店顾客为由拒绝了此要求。
随后大妈就与酒店前台发生了争执,这件事情被曝光到网上之后,有的网友认为酒店格局太小;而有的网友则认为,让你上侧所是情分,不让你上侧所是本分;有的网友甚至直接表示,酒店的形象直接影响着整个城市对待外地游客的形象。总之对其看法是褒贬不一。
我们接着往下看,这件因外卖小哥内急而借用酒店厕所被门框划伤脚后缝了九针,并诉求酒店赔偿6000多元的事情发生在7月5日。
首先我认为,这一家酒店的服务理念应该能算得上是优质的存在,而且这家酒店的人情味十足,更是符合长沙人民热情好客的良好形象。
而且我通过观看视频得知,酒店经理表述的是有理有节。重要的是,酒店方从来没有因为赔偿问题而扯皮,只是希望外卖小哥能够拿出凭证,凭据来。换言之,不能说外卖小哥想赔偿少,酒店就赔偿多少。
在这里还得说说外卖小哥,外卖小哥称,之所以自己的脚会被割伤,那是因为楼梯间的那一扇门回弹力特别快。
对此我并不认同外卖小哥哥的说法,我认为并非是回弹力特别快,而是人们遇到一个陌生环境时的不适应感。换言之,并非是门的问题,而是自己不了解此门的特性而已。
再说外卖小哥,扪心自问,酒店有义务对你提供厕所吗?又有多少酒店能够愿意对您提供厕所呢?结合大妈借用厕所被拒绝的事情,我想当时作为外卖小哥来说,应该是非常感谢和认可此酒店和其服务态度的。
在这里我还是要强调一句,外卖小哥嘴中所述,“我来他们酒店上厕所”,其实我希望外卖小哥记住,不是你来酒店上厕所,酒店并没有任何义务提供给你厕所,而是由于你内急,酒店处于好心,借给你厕所用。
好吧!情份讲完了,我们再来看看关于这件事情,酒店方到底有没有赔偿责任?
通过观察图片,我发现门的下方确实有棱角,而且也没有保护罩,确实也是一种危险因素。而作为酒店管理方来说,也应该对公共设施起到一定的警示义务,同时也要更加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问题是,正是由于外卖小哥认为的门回弹力较快,同时又有棱角,这才导致外卖小哥脚被割伤了事实。
而相对赔偿责任来说,酒店方未对自己管辖的区域起到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则依法需要承担外卖小哥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外卖小哥主张酒店赔偿时,要举证酒店有过错。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具体的划分,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一边是因内急,希望酒店提供厕所,而酒店拒不提供。另一边还是因内急,酒店非常热情提供了厕所,而自己不小心划伤了脚,又要求其酒店赔偿。
这两件事情如此一对比,怎么看都是讽刺,因为文中的这两家酒店做了截然相反的事情,但其结果却是一个被骂被喷,另一个却还要面临赔偿。
当情分和本分都不合自己心意的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应该反思反思自己的行为,我们为什么总是喜欢把麻烦和难题留给别人呢?
好心办坏事,有理无处说,外卖小哥借用酒店厕所被伤,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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