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 张帅律师
所谓跨境执行,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作出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等具有既判力的可执行文书在另一国家或地区进行执行的活动。以中国为例,就是将我国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等拿到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执行,或者相反,将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等拿到国内执行。一般说来,这种执行仅限于民商事案件。
随着中国深度嵌入全球化进程,中国企业或个人涉及跨境执行的越来越多,不论是境内的企业或自然人需要到境外执行的,还是海外华侨华人华企需要在国内执行的,相关法律需求都十分旺盛。今天就来简要地聊一聊跨境执行的问题,说说哪些裁判可以执行?具体如何操作?
首先,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两者依据的法律基础完全不同,因此情况也大不相同。我们先来看法院判决。对于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来说,有了官司都是找法院,不论是打离婚、争遗产,还是合同纠纷、侵权责任,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境外,多数民事家事案件最终都是通过法院依法裁判予以定纷止争。
一个民事案件,先后经历律师咨询、法院立案、庭前准备、开庭、一审、二审,甚至是发回重审或申诉、再审,穷尽一切合法手段,花费的时间、精力、诉讼费、代理费等等成本不知凡几,终于拿到终审生效判决,如果因为被执行人或执行标的财产不在本国,导致生效文书变成一纸空文,当事人情何以堪?因此,在决定打涉外官司之前,一定要先弄清判决是否可以跨境执行。
还是以我国为例,目前中国虽已签署《海牙执行公约》文本,但并未批准,《公约》尚未生效,只能依据司法协助双边协定和互惠原则进行。截至目前,同我国签有双边协定,并且依协定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有35国,大体分为以下几个片区:
1.南欧: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希腊、塞浦路斯
2.苏东国家: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波黑、立陶宛
3.拉美国家:巴西、阿根廷、古巴、秘鲁
4.(北)非:埃及、摩洛哥、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
5.中东:阿联酋、土耳其、伊朗、科威特
6.亚洲邻国:越南、老挝、朝鲜、蒙古、中亚五斯坦中的四个(除了土库曼)
此外,同我国有互惠关系的国家,可以说还有3个,大体不差,其中美国和新加坡已经同我国建立了事实互惠关系,就是说各自都有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先例;英国在其普通法上已承认了我国法院民商事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而我国在今年早些时候也刚刚作出了承认和执行英国商事判决的第一案,可以说也刚刚建立了事实互惠关系。
综上,对于上述38个国家,我国与他们的民商事判决是可以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此外,对于我国港澳台地区来说,大陆地区与它们也存在判决互认互执的法律基础。
而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由于不存在互相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基础,相应文书就难以执行。此时,建议考虑采用第二种方式,即通过仲裁的方式拿到裁决,然后申请跨境执行。由于我国早已加入《纽约仲裁公约》,且该公约已有170个缔约国,因此对于有效的仲裁裁决来说,基本上可以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进行互相承认及执行。
当然,根据我国对该公约做出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总体说来,可以执行的范围还是相当广泛的。
对于可申请承认及执行的外国裁判文书,不论是仲裁裁决还是法院判决,申请人都可直接向被执行人或执行标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承认及执行;对于法院判决,还可以通过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执行。关于具体如何操作,欢迎垂询义晨律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