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两人相约自杀,一人先行自杀身亡,另一人后悔,那么后悔的人是否构成犯罪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被告人李某原与被害人闫某2为情侣关系。2018年3月8日上午,李某原从闫某2同事处得知闫某2已有婚史。当日l8时左右,李某原与闫某2在深圳市宝安区燕某街道塘下涌社区广田路xx学校门口附近见面。

随后,二人乘坐电动车前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xx酒店开房。在xx酒店房间,因为隐瞒婚史以及双方交往期间的费用问题,李某原和闫某2发生了争吵。李某原提议分手,闫某2表示不活了,李某原说不活就不活了,他陪她一起。李某原问去哪里,闫某2说去楼顶。

李某原让闫某2先走,闫某2让李某原先走,于是当晚23时左右,李某原与闫某2离开xx酒店房间,李某原在前,闫某2在后,从xx酒店楼梯上到xx酒店楼顶。

到达楼顶后,李某原说他从靠近马路这边跳,问闫某2跳哪边,闫某2说从靠近宿舍那边跳。xx酒店楼顶有护栏,护栏上有铁丝,闫某2说她上不去,让李某原帮她找个东西垫脚。

李某原在楼顶楼梯口找到一张桌子并搬到护栏边上。桌子搬好后,李某原让闫某2先跳,闫某2让李某原先跳。李某原就爬上靠近马路的护栏,一只脚在护栏里面,一只脚在护栏外面,做出要跳楼的假象。

李某原看到闫某2踩上桌子翻越护栏要跳楼时,就从护栏上下来,跑向闫某2那边,想制止闫某2跳楼。而此时闫某2身体已经翻过护栏外,双手抓着护栏上的铁丝,双脚悬空。

李某原抓住闫某2双臂试图将其拉上来,并大声呼喊救命,持续了一会儿后,二人无力坚持,闫某2从楼顶坠落,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闫某2系生前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关于李某原是否有教唆被害人闫某2自杀的问题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取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原是否有教唆闫某2自杀,目前主要根据其供述,因此其供述是否真实可信是本案的关键,在此只能结合其他证据来进行分析。首先,李某原案发后到庭审期间的多次供述都基本稳定一致,其在侦查阶段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告知书》。

其次,其在案发后的第一次供述中称闫某2“对我说如果是这样她不活了,我就回答不活就不活了,我陪你一起去。我就问她去哪里,她就说去楼顶,我就回答你先走,闫某2就对我说让我先走,于是我就开门出去往楼顶走,闫某2跟着我上去”。

虽然二人争吵的内容仅有李某原一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能证实,但根据良益旅馆案发时楼梯间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在上楼顶时,确实是李某原在前,闫某2在后,与其供述一致。第三,其称闫某2跳楼时,其有去栏杆处抓住闫某2的双手不让她掉下去并喊救命,对此有目击证人肖某、叶某的证言予以证实。

关于李某原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

现有证据虽然不能证实李某原有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但足以认定其有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虽然李某原辩称其当时以为闫某2只是赌气不会跳楼才去搬桌子的,但在经历了前期二人的争吵之后,其对闫某2搬桌子的要求不但不拒绝,反而帮助她把桌子搬过去,且作势要从另一边栏杆跳下去,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被害人自杀的念头,也使得被害人顺利爬上栏杆并翻过去坠楼而亡,因此其行为属于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本院认为李某原在案发后的供述可信度高,应予采信。根据其供述,其并没有教唆闫某2自杀,而是闫某2主动提出“不活了”并要去楼顶。闫某2作为一名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轻易在短时间内被他人教唆产生自杀意图,但结合其案发前故意躲避李某原不与他见面,到李某原得知其隐瞒婚史后想办法联系上她相约见面并发生争执的这一情感变化过程,不排除其因情感问题而产生自杀念头的可能性。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原有教唆闫某2自杀的行为。

现有证据虽然不能证实李某原有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但足以认定其有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虽然李某原辩称其当时以为闫某2只是赌气不会跳楼才去搬桌子的,但在经历了前期二人的争吵之后,其对闫某2搬桌子的要求不但不拒绝,反而帮助她把桌子搬过去,且作势要从另一边栏杆跳下去,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被害人自杀的念头,也使得被害人顺利爬上栏杆并翻过去坠楼而亡,因此其行为属于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原帮助他人自杀,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李某原教唆他人自杀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辩护人有关李某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的自杀行为,李某原的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起帮助作用,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李某原案发后留在现场,待警察到现场后主动如实交代案发事实经过,可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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