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胁迫,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一个法律小故事,希望大家在现实中约束自己的行为。

(改编自案例,故事中人物均为化名,往期同)

大伟是个个体经营户。

也是个前科犯,曾因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驾驶罪而被分别判刑。

出狱后,36岁的他非但没有悔改。

反而继续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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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通过某网络社交软件“附近的人”功能。

添加到了受害者姜某。

两人进行过聊天之后,曾经有过短暂的一段缘分相处。

不过后来就分开了。

但没想到的是,一天大伟给姜某发送了她的不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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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告诉姜某,到某酒店的房间内来找她。

并与之发生性关系。

要不然就会把她的不雅视频进行公开,上传到各个网站。

而姜某害怕对方真的那么做,不得已选择赴约。

在酒店房间内,大伟和姜某发生关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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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一直处于一个抗拒的状态。

最终大伟未能既遂。

后续,大伟在知晓姜某报警后。

在去往投案的过程中,并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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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后也是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缺舟:

在本案当中,法院认为。

大伟违背妇女意志,主观性侵意愿强烈。

已经着手犯罪,但因受害者的激烈反抗。

最终未能得逞,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但系未遂情节,可比对既遂,从轻处罚。

加之获得了受害者谅解,综合相关情节。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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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我们不应该只看到罪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也应该看到,在如今的现代社会。

我们应该对于自己隐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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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贸贸然给陌生人发送自己的私密照片或者视频。

同时也要提防一些不法分子的偷拍和摄录。

大众的生活,不是某些群体的色情片。

他们需要为自己的偷拍行为付出代价。

而像这种以此作为要挟,试图达到自己的性侵目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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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

当然,在具体情况中。

可能很多受害者,碍于面子以及不好意思。

考虑到相关的社会影响。

从而不得已选择妥协。

但是一旦有了第一次的妥协,就可能会被对方认为是拿捏到了把柄。

或许后续就会陷入到一个深渊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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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是比较良好的建议。

而接待的民警态度也很重要,只是以平常心就好。

社会大众则是需要减少猎奇心理。

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心理压力。

很多时候,摆脱控制。

与其奢望罪犯的怜悯,倒不如是自己勇敢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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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第一步很难,但或许走出来的那一刻。

是感受到了无所畏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