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传统社会常见的旌表名目,义夫少、节妇多,是这两项旌表在表象上最为明显的差异。对于旌表资格的规定,义夫较节妇更严苛,绝大多数义夫之旌都是死后的哀荣。子嗣要求对义夫是必要条件,对节妇则非必要条件。义夫有子嗣即可,节妇却有亲抚子嗣的义务。义夫对 象以士绅阶层为主,节妇却遍布各个阶层。清中期以后,政府缩小了赐建坊银的范围,只对贫苦节妇发放。各方对节妇旌表基本形成共识,义夫旌表仍存在争议。
关键词:丧妻不类;义夫;节妇;旌表;子嗣;阶层
义夫节妇是传统社会最常见的两项旌表名目。节妇在历代指代人群大体一致,即丧夫后守节不再嫁的女子。义夫则不然,词意并非一成不变,早期泛指尚义之士,到了传统社会晚期才与节妇渐趋一致, 指代丧妻不再娶的男子。本文试图从受旌人数、年龄年限、子嗣要求、社会阶层、旌赏待遇等方面厘清这两项旌表的异同。以往学界对于节妇旌表投入的力量较多,研究成果也非常丰富。相比之下,义夫旌表相关研究非常稀少,①更遑论对这两项旌表进行比较,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价值所在。
明代义夫并未明确旌格,在执行上具有偶然性和随意性,到清代才渐趋成熟。⑴节妇旌表则不然, 明清两代从制度到执行都相当完善。便于比较起见,本文将以清代为主,适度兼涉明代。
一、受旌人数:义夫少、节妇多
在社会道德压力下,明清节妇守节已具流风效应。据《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闺媛典》,元代 的节妇烈女计有 742 人,明代高达 36 049 人。 据郭松义统计,有清一代仅获旌节妇 ,人数就达百万之众。 符合旌格(旌表资格)但出于种种原因未能获旌者,数量也几乎同样多。 ⑴不合旌格的事实守节者更难以统计。 故黄宗羲有云: “旌表之在天下,不过百分之一耳,而此一分者,又或以幸而得之。 ”⑵
与寡妇大规模守节的风气不同,年轻鳏夫丧妻后不再续娶的行为,在历代从未形成主流风气。台湾学者张彬村分析明清寡妇守节之风时指出:“中国从来都没有流行过鳏夫守节的风气,年轻鳏夫不再婚的例子很少,文献的记录更少。”⑶乾隆《宁志余闻》称当地请旌应召者以“节妇为多,义夫绝不之 闻”⑴,少到闻所未闻,与节妇数量自不可同日而语。据笔者统计,明清实录中有正式记载的义夫,明代 3人,清代71人。明清两代因丧妻不娶入地方志者共326人(明代88人,清代238人),其中有义夫旌 表记录者56人(明代16人,清代40人)。笔者在国家第一历史档案馆只找到两份宣统朝的义夫请旌奏 折原件(详见后文)。原始档案之寥寥固然有捜检疏漏或档案散佚等原因,但从官方未设义夫档,从义夫清册被淹没在数量巨大的节妇清册中的收藏情况看,二者数量上的巨大差距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独身年限:死义夫、活节妇
旌格细则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丧偶年龄和独身年限上。明代义夫旌表制度尚不完善,并未明确旌格,但从方志的旌表实例推断,一般以丧妻时不超过30岁为限。例如应元祯,“邑庠生,年三十丧妻,有 以继室请者,辄拒之……邑大夫以义夫举”⑸。王傅,“庠生,年三十余而鳏,孤枕五十年,邑令旌为义 夫”⑹。徐应麟,“邑庠生……年二十七失偶,以有子誓不再娶……人咸义之。院道屡加激赏,旌其 庐”⑺。由于明代义夫旌表尚未严格制度化,执行偏于宽松,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超过30岁,如诸生朱厳 “年未四旬,誓不再娶。……准给冠带”⑻。
义夫旌格到清代才渐趋严密。道光二十四年发布的《礼部则例》规定如下:
义夫应旌表者,须年在三十岁以内,已有子嗣,原配身故,并不续娶纳妾且孝友克敦,素性淳朴, 至六十岁以上身故,准请旌表。⑼3
不但将丧妻年龄严格划定在30岁以内,且须活到至少60岁。笔者在国家第一历史档案馆中找到 的两份请旌原件,均符合旌格:
(四川)已故义夫文生刘荣枢,系宜宾县人。同治八年,原配妻室宋氏病故,生有一子,时荣枢 年二十九岁,以后并未续娶纳妾,至六十二岁病故,与请旌表之例相符,结由到县相应加具印结是 实。宣统二年十二月曰署知县孙守正。"
(湖南)义夫杨昌瀛,妻王氏于同治八年身故,时瀛年二十七岁,誓不再娶,上奉节母,下抚婴 儿,始终一致,光绪三十一年瀛殁,计守义三十六年。
反观节妇,据万历《大明会典》规定:“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 除免本家差役。” ”清代节妇旌格在守节年限上渐趋宽松。顺治时规定:“民人之妇,自二十守节,至四 十岁者,准与旌表。 ”雍正时上谕:“节妇年逾四十而身故者,守节已历十五载以上,亦应予 旌。”道光《礼部则例》除明确了义夫旌格,节妇旌格也较以往细致:30岁以前守节,年逾50岁身 故,或者守节满10年即去世,准予请旌。30岁前守节即可,比原来的20岁宽松了 10年,“已故节妇年限改照现存节妇二十年之例减半,定为守节十年准予旌表”'⑷,已故节妇守节满10年即可。守节年限 从20年渐变到10年,总的趋势是条件越来越宽松。
从道光《礼部则例》来看,义夫丧偶要在30岁前,与节妇一致,但在世(现存)节妇要求已满50岁, 已故节妇守节满10年即可,而义夫则无论已故或在世必须年满60岁,独身时间比节妇至少要长10年, 其要求显然苛刻得多。
这是因为寡妇一旦决定守节便绝少转圜余地,再嫁会给自身和家族带来重大耻辱。正所谓“寡妇 门前是非多”,日常生活处于种种有形无形的社会监督之下,要尽可能避免与非近亲关系的成年男性接 触来维护名节。《遵岩集》:“国家旌表之制必年逾五十,而后与之谓夫贞以立节者,年至于是则无邪之 行底终,而有恒之志可信矣。” 寡妇50岁之后再嫁,无异骇人听闻之举,官方认为她们到此年龄不会改变初衷,可以放心旌表。
义夫的独身年限比节妇延长至少10年,看似苛刻,其实并非有意刁难,而是出于立法者的周密考量,防止中途改节的情况发生,伤及国家脸面。知非之年的鳏夫再做新郎虽不常见,却不违礼教原则, “以视世之始则伤神,终则易辙,或赋小星,相去多焉”,改变初衷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相比寡妇再嫁 会遭受的折辱和压力,鳏夫无论再娶或纳妾都绝少招致非议。
即便终身守鳏的义夫,不再娶之誓对其日常交际也影响不大。他们很少会刻意避嫌和性别隔离,自 由游走于独身和群体社会两个世界。清末义夫曾伯爵,甚至经常出入“楚馆秦楼,歌筵征逐”。官方为审慎起见,要待其盖棺之后才敢授予旌表,将“守身固如玉也”写入方志。
严苛的年限势必会淘汰很多请旌者,可以想见义夫生前获旌之难。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清代请旌奏折中,“现存节妇”和“已故节妇”交替出现,数量均可观,而笔者找到的仅有两例义夫皆是已故之 人。参照方志记录,可知绝大多数义夫旌表都是死后的哀荣。例如《上海县志》:
孔广照……年二十五丧妇,抚五岁子,昭立成人,不复娶。光绪二十二年卒,年六十有五,二十 三年旌。
顾襄勤,同治六年妻亡,襄勤年二十九,不续娶,至光绪二十九年卒,年六十五岁。宣统二年 旌。關 旌格宽严不一,直接导致了在世的节妇常有,而活着的义夫罕见,进一步拉开了义夫节妇数量上的 差距。
三、子嗣要求:义夫有子即可,节妇须亲抚子嗣
相对义夫“已有子嗣”的规定,节妇旌格并未对子嗣做出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节妇可以逃避抚嗣 之责。请旌过程中,贫苦节妇独立抚养嗣子,会被视为守节艰难的证据以增加获旌几率。旌表虽有节烈名目,但朝廷不鼓励夫死殉葬。雍正帝曾严斥烈妇是不能恪尽妇职:“夫亡之后,妇职之当尽者更多。上有翁姑,则当奉养以代为子之道。下有后嗣,则当教育,以代为父之道。……安得以一死毕其责 乎。”无论能否获旌,“代为父之道”都是她们余生的重要职责。据《大清律》:“妇人夫亡无子守制者, 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若已有子,有义务抚孤成人。若无子,须选取承嗣之人加以 抚育。清代宗室妇女的守节妾室有子嗣(过继子亦可)方可获旌。
因为传统社会的心理预设中,抚育子女一向被认为是女性的义务,或者说母职重于父职。同样是抚孤,鳏夫往往被认为较寡妇牺牲更多,是父兼母职,是超出基本责任。故而相较于艰辛抚孤的节妇们,义 夫则轻松许多,抚养之责尽可托付家中女性成员。例如:
(明)张茂烈,字光楚。幼娶同里魏氏,生一子,名轸宿。未及一岁而魏丧,祖母胡氏抚养之 ……遂守义终身不娶。⑵]
(明)卢钺,大同人,三岁失母。父达不再娶,以托寡嫂杨氏。遂云游。……事闻赐达为义夫, 赠承德郎 旌门。⑵]
(清)郭世臣……诸生……娶室王氏,生子未周岁而妻卒,遂不再娶,生母为代抚「22]
从上可见,三位义夫把孩子交给自己的母亲或寡嫂抚养,卢达甚至长年云游在外,完全未担父责,也 能获得朝廷旌表。逻辑已昭然:女性抚孤被视为理所当然,男子只要有子嗣即可。而这一条件又不难满足,无子者只要过继兄弟或族人之子,便可免遭非议。比如江苏昆山新阳人陈商珍,“年二十四丧妻,王 氏无出,嗣侄长观为子……遂不复娶,卒年六十。同治九年旌”,以侄为嗣也获得了旌表。这样一来, 连聘妻未娶先卒者也能满足旌格。实录中有载,道光三年(1823)旌表的义夫云南祥云姚执中、浙江平湖朱士坊,都是未婚妻死后矢志不娶。笔者也从未见因无亲生子被驳回请旌的义夫案例。
可见,拥有子嗣对义夫是必要条件,在节妇则非必要条件。义夫有子嗣即可,节妇却有亲抚子嗣的 义务。
四、阶层差异:富义夫、穷节妇
时人有“穷夫不续弦,富妇不再醮”“穷义夫,富节妇”之说意为穷家男子不再娶,貌似很重情 义,毋宁说是无力续弦;富家妇女不再嫁,看来恪守妇节,实则因不舍家业。这段话恰恰反映出富义夫、 穷节妇之难得。这也就不难理解贞义旌表的对象会随着制度完善更趋于富鳏和贫嫠。
(一)义夫以士绅阶层为主体
明清实录中的义夫大都仅存名姓,所幸地方志多留有较为详细的身份记载。笔者搜集到方志中以 丧妻(包括已聘未娶之妻)不娶为主要事迹的传主326人,其中有较为详细的身份记载者167人①,对这 167人进行成分分析如下表:
地方志中义夫成分
人数
比例(%)
低级士人、有学品未出仕者
83
中高级官吏
5
2.99
下级官吏或者荣誉官衔
8
4.79
富家(无详细身份介绍)
23
学品不详的知识分子、官宦家人
27
商人
21
从表中的统计可见,义夫以诸生居多,兼有少量低级官吏,个别未明确学品者也多有读书好学的背 景介绍。例如清人黄一峰丧妻不娶,“能诗,白首遨游公卿间,足迹遍数千里,当事咸爱重之,颜其居曰 孝义”"。此人无学品记载,但以能诗周游于公卿间,获地方官员敬重,显非草民举止,当是乡望者流。四川筠连义夫曾伯爵,身为“挟巨资历京沪及通都大邑”的巨商,他本人“浏览群书,……舍儒行商。
生活在底层社会厄穷堪悯而不能再娶的男子为数众多,但能被称为义夫者,却少之又少。明清典制 虽未对义夫经济状况作明确要求,但旌表对象显然是在排除高级官吏的同时,也排除了下层贫民。因为 在世人看来,温饱线上挣扎的人侈谈守义颇为荒诞,不再娶与其解释为义行,毋宁说无财力再娶更为可信,即便出自夫妻之义,也难有被举荐机会。例如明人张岱笔记《夜航船》载,看门人顾骑龙丧妻不再 娶,称:“但见街坊旌节妇,不闻街坊表义夫。可怜世风日浇薄,使君到处皆秋胡。”⑵]顾骑龙义夫之志无 误,但身为仆役,绝无获旌义夫之可能。旌表的目的是垂范世人,必须避免无财力再娶的质疑。事实上 官方旌表类别中除义仆一项外几乎均与贱民绝缘。
义夫旌表对象的这种阶层特征也与请旌的程序有关。普通平民几无与官方直接对话的机会,请旌活动须由地方生员具结作保,申报的最初接手人也是地方学政训导。例如清人汤廷镐,“邑绅及族众曾 公举为义夫呈于学制。能与学政训导交集甚深者,自然以诸生乡贤等为主,他们成为主要旌表对象也 是顺理成章的事。
很多义夫本身即是官宦父祖。明代杨琏,府尹之父,“不再娶,不以一婢侍左右,及子贵,劝之娶,弗 听”〔29]。清末四川绵阳义夫吴绍典业“范蠡之术”〔3。],是有业儒背景的巨商,次子吴锡庆官至户部郎中、 福建巡道。二人被旌均在子贵之后,可知家族势力在请旌上的重要作用。
即便普通诸生也常伴有家境殷实或慷慨周济的事迹记载。比如道光二十五年(1845)旌表的义夫 府庠生吴云纪,曾为一贫苦孝子资助丧葬银子。⑶]能周恤舍财,显非极端苦寒之家,而是兼具士绅身份 的威望和经济实力。
可见,义夫大都来自以士绅为代表的知识分子中的富裕阶层。相对于庶民,他们较高的社会身份和 地位保证了其鳏居鲜少会肇因于婚姻市场上女性的缺乏(即人口学所谓的由性别比失衡导致的婚姻挤压,避免了因经济拮据而导致无力再娶的嫌疑。读书背景又给他的行为提供更合礼义的解释,显然是最适宜旌表的对象。
(二)贫苦节妇专享的建坊银
清代旌表,按规定义夫节妇均应得赏赐三十两坊银:“孝子顺孙、义夫节孝、贞烈妇女,应旌表者,由 该督抚学政会同具题,并取册结送部,由部严议题准后令地方官给银三十两,听本家建坊。”⑼3但由于节 妇数量激增,清中期以后每人三十两建坊银已成国库沉重负担,渐无力下发。嘉庆白莲教起事,被戕自 戕节烈妇女无数,朝廷难以负担,遂不再每人赏建坊银,而是改为建总坊。据嘉庆《大清会典》载:“被戕 之大小妇女,督抚饬地方官每县给银三十两,于通衢总建一坊,全刻姓氏”⑶],开建总坊旌表之先河。为 控制人数,旌格也渐趋严苛,这反映到道光《礼部则例》中:
凡妇人循分守节合年例者,虽非厄穷可比,而贞节可嘉,应与“清标彤管”四字匾额以示旌奖, 仍于节孝祠内另建一碑镌刻姓氏,毋庸特给坊银及设位致祭。⑼”
务宜确切访查详悉区别,实系厄穷者请给坊银,若仅止循分守节照例给与匾额,建碑标题,不得 概请给银建坊及设位致祭。……若有循分守节,本家愿另建坊者,仍听其自建。⑼3
经济不虞匮乏、守节事迹单一的节妇从此被取缔建坊银,只给匾额。富裕之家若欲单独立坊,只能 自行出资,地方官绅仅挂名主持。
赐银节妇的范围缩小,财政原因只是其一,更重要的背景是守节已成为中上层社会妇女的普遍义 务。命妇被排除旌表范畴,“妇人已受诰敕封为命妇者,……不准旌表。士绅阶层妇女“以守节为常,以再醮为辱……年例合旌表者比比也”。《水浒传》中卢俊义声称“祖宗无犯法之男,亲族无再婚 之女”,再婚之女竟被与犯法者等同视之,视为全族耻辱。所谓“循分守节”,言下之意已是本分。只有穷困之孀不顾冻馁、艰苦抚养子嗣成人,在世人看来才难能可贵,才具有表彰的价值。
道光则例取消寻常节妇的建坊银,对义夫银未作明文规定。清中期以后义夫多出自巨商、官绅之 家,经济优越,所建义夫坊大都雄伟豪奢。如道光朝所建巨商姚执中的义夫坊,地处云南祥云县城,城内 牌坊众多,若论“工程宏大、形体雄伟、结构严谨的要数北街的’义夫坊。四川巨商曾伯爵的为官 之子为父亲同时建了义夫坊和义夫祠,请名绅撰颂文,邀名手做《坊图记》以光大其事。官赐三十两 建坊银相对整体费用已是九牛一毛,取消不会造成影响,但若有此项银款存在,理应会被视为荣誉被郑 重记录②,然而查阅各类文献均未见义夫赏银的记载,据此可推测其与富裕节妇的建坊银同时被取消。
随着旌表人数与日俱增,义夫节妇获官方慷慨赏赐的可能性更趋渺茫,但旌表身份还是会受到民间 优待。一些地方祭祀礼毕分昨,只有男性有权得食,女性不得参与,但节妇例外,可以分一杯羹。此外 节妇还拥有“除免本家差役”的重要权益决。明代义夫也有免除杂徭的案例⑶],但由于义夫以士绅为 主,诸生本就享有“免于编氓之役,不受侵于里胥;齿于衣冠,得于礼见官长,而无笞捶之辱”'制,由旌表 获得的额外权益并不明显。
民间救助则倾向于对贫苦节妇优先。据日本学者夫马进研究,从明代高攀龙创建的同善会和陈龙正实行的类似组织开始,士绅兴办的善会善堂的救济对象不再面向全体贫民,而是对贫困又没有亲属的 孝子节妇优先。清代中期出现的清节堂、恤警会等虽是社会福利机构,并非所有寡妇都能受益(入住和 协助请旌),但会对已旌的贫苦节妇优先,富裕寡妇要收取一定费用。义夫则并无类似扶助组织。
一些宗族组织虽对鳏夫寡妇均予以救助,但待遇存在明显差异。例如《灵石王家敦本堂规条规》: 鳏夫贫困不能自足 ,要年满 50 岁才能得到一定经济救助; 而贫穷寡妇不分年纪都会得到经济帮助。 若 寡妇有 3 岁到 15 岁子嗣,则无论贫富都会得到资助。
可见,民间社会对男子鳏居的支持程度远不及妇女守寡。由于被旌义夫大都经济不虞匮乏,旌表对他们不过是声誉上的锦上添花,只对贫困节妇具有雪中送炭的功效。旌表客观上以富义夫、穷节妇为主 要阶层取向,而待遇差异则呈现重节妇轻义夫的倾向。
五、请旌态度:节妇成共识,义夫有争议
(一)旌表执行者
前文提及,请旌活动须由地方生员具结作保,申报的最初接手人也是地方学政训导。所以,基层请旌执行者的态度也与普通士绅的心态相去不远。明清的节妇旌表已得到较为广泛的社会认同,即便被 后世视为反礼教旗帜、被李慈铭讥讽“语皆偏濡,似谢夫人所谓出于周姥者”'⑴的俞正燮,其言论也仅侧 重于男可续娶女亦可再嫁。“再嫁者,不当非之。不再嫁者,敬礼之斯可矣”,俞依旧认为应对节妇给予礼遇。他曾极力反对未婚守节的贞女旌表,但对此也有所保留,他引用一则贞女故事解释何为贞女:丹 阳女子罗静的未婚夫因办理罗静之父的葬礼而去世。罗静“感其义,遂誓不嫁”。俞正燮对其大为赞 赏,并不反对此类旌表。这一时期士绅阶层出现的个别批判声音多限于未婚守节的贞女旌表,对已婚 节妇旌表则鲜见争议。
若辖区内有合乎规定而未受旌表的节妇存在,地方官会被视为是重大失职。笔记小说中常有因阻 碍请旌在阴间受惩罚的故事,例如《阅微草堂笔记》多次提到胥吏对节妇索贿而在阴间受到惩罚, 《北东园笔录四编》中阻碍请旌者暴病而亡。文人文学作品尤其反映士绅心态,足见士绅社会对节妇 旌表的认可程度,在此不多赘述。
反观义夫,请旌只是个别地区的偶发现象。义夫虽以士绅为主,但在阶层内部意见也经常相左,其争议在请旌折子里是看不出的,更多体现在方志记载中。官修方志大都由地方官吏主持,士绅名士撰 写,入志标准直接反映官方基层组织的请旌态度。坚定的支持者们不但单独列出义夫门类,还宣称要将 义夫风气推行于世。例如光绪《舒城县志》专列出《义夫》类,称:“女例从一而终。男无此例,苟有一二, 亦足以风世,故附义行传后。”⑷光绪《庐州府志》称:“庐阳有节妇而无义夫,几为缺典,宜表扬以励人 心。”⑻
若编撰者对义夫不以为然,就难免出现入志资格与中央旌表精神相违背的现象。一些方志编撰者 直斥义夫是荒谬之举、不足为训,会贻笑后世。明代弘治《徽州府志》有云:“无子不娶,绝先祖嗣,乃不孝之大者,何义夫之有? ”乾隆《萧山县志》:“堂堂男子借妇人以立名,不亦陋乎? ”“夫子制义,从妇凶 也。即历代奖善之典,有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者。义夫即义士,非妻亡不娶之谓。旧志不谙礼律,妄列 义夫多人,伤义害教,不可为训。……邑乘所以待辖轩之采,敢不敬谨从事以贻笑后人耶。”
修志者观念上的差异会导致义夫进入不同的门类。例如明人章士麟是孝义兼全的人物,在明代 因丧妻不娶被旌义夫,到了清代却入孝友类,康熙和光绪《台州府志》都将章士麟归入孝友志,雍正《古今图书集成》将其入《孝悌部》。
有些义夫即便获得中央正式旌表,也可能会被方志弃之不录。以云南义夫姚执中为例,《清实录》 载其曾被中央正式旌表义夫,但在光绪《云南县志》中,只在《坊表篇》作为建筑的附加说明一语带过: “义夫坊:在北街,为义夫姚执中立,今存。”本该作为一方盛事大书特书的受旌事件几乎被无视。
朝廷将义夫节妇均列入旌表,但义夫的道德观和行为方式显然未能得到上层社会的普遍认同。明代宫廷曾征召寡妇守节者入宫教习宫人①,却不会有贵室延请鳏夫教导子弟。《明实录》载湃阳王诚洌 因笃孝和丧妻不娶被视为孝义兼备,受朝廷旌奖,但清代官修正史《明史》中此人只载孝行,不再娶和旌表事迹全然不载⑶],反映出统治阶层的旨趣偏好和官方对两项旌表劝勉程度的差异。相对于大力旌 表节妇守节 ,使之为普世妇女之楷模,官方对义夫的态度显得不甚热心。
(二)被旌者
旌表能否顺利执行,除官方重视外,还要有被旌表者的积极配合。寡妇守节已具流风效应,被世风 所裹挟,配合度自然不会低。一些宗族组织甚至明令抵制寡妇再嫁。例如《湖茫李氏三宗谱•族约》 (1934年修):“有夫亡改嫁……众共绝之。”
与节妇不同,义夫之誓多出于主观决定。“义也者,行其心之所安而不乖乎事理之正者也”。很 多人只是行其心之所安,虽坚定于守义,却并不热心于请旌,对义夫称号较少抱有功利心。例如同治 《余干县志》载刘光昌,“三十余丧妇,矢志不再娶,时称义夫,有劝以举报者,则固辞”。嘉庆《芜湖县 志》载汤廷镐鳏居数十年,偶见亡妻画像,仍会睹物思人,潸然泪下,夫妻情笃当属无疑。“邑绅及族众 曾公举为义夫呈于学。镐不欲为名,辞不受。”
有些义夫对待请旌非但不热心,甚至颇有抵触情绪。如乾隆《宁志余闻》载,王右文在聘妻家中睡着,聘妻悄悄给他加盖衣裳,王右文忽醒,聘妻躲避不及,误堕井死,王自此不忍再娶。“时有劝以继嗣 为重者,右文正色曰:兄弟之子,犹子也,辜负井中一片心乎?”为已聘未娶之妻终身不再娶,看似然诺之 义,无关私情,但“辜负井中一片心”,恰恰说明是唯恐负心而非负义。侄辈们要为王右文请旌,他不喜 反怒:“侄请旌于朝,恚曰:奈何以一人私情,靡天家公帑乎?坚不许。”⑷拒绝是对不虞之誉的惶恐;恚怒则是对误会本意的不快,认为有将一己之私曝于公众审视之下的尴尬。义夫多为死后哀荣,也受这一 因素影响很大。义夫本人尚且会对旌表抵触,遑论其他民众。可见义夫节妇旌表在境遇上的巨大差异。
六、结语
明嘉靖朝礼部尚书湛若水(1466—1560)在所著《格物通》中有云:“太祖旌奖之制也,旌奖亦教化之一端,是故……旌一义夫一节妇则凡天下之为人夫为人妇者皆节义矣。何也?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 矣。”[54]可见朝廷制定义夫节妇旌表的目的,就是号召百姓要遵守为夫、为妇的节义。义夫节妇受旌表 看似一致,都是丧偶不再婚者,均以守贞为表征,长期禁绝情欲,但若将二者完全等同,则不符合历史真 相。对清代义夫节妇旌表进行比较可知:在数量上,义夫少、节妇多,是两项旌表于表象上最明显的差 异。旌格上,义夫较节妇严苛,直接导致多数义夫之旌都是死后哀荣。义夫有子嗣即可,节妇却有亲抚 子嗣的义务。受旌表对象和待遇上,义夫以士绅阶层为主。由于清中期以后建坊银只对贫苦节妇发放, 客观上呈富义夫、穷节妇的阶层倾向,重节妇、轻义夫的旌赏差异。各方舆论对节妇基本达成共识,对义夫却存在争议。
数量、旌格、阶层、舆论等诸多表象差异的背后,反映出的恰是本质差异:节妇守节已被视作寻常义 务,迫于礼教压力不得已而为之。义夫的必要条件之一却是自愿原则,他们本有充分的再娶自由,却主动守义,更像是一种英雄主义,是超越分内之责的美行。义夫得到官方认定进入常规旌表,在一定程度 上是对传统两性社会刻板印象的挑战,但义夫观念尚未得到普遍认同,旌表政策也未能得到全力贯彻, 说明争议只是保守主义者面对有悖以往价值观的异端表示出的不适。义夫旌表远未达到节妇旌表的社会影响力,距所谓乾纲不振、纲常颠倒,尚差之甚远,不存在颠覆既有性别秩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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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术交流》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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