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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大学来了”小编按,6月2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二审终审判决(2021沪73民终9号):认定王超在香港城市大学期间抄袭其同学黄阳阳律师博士论文第4章核心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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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副教授论文剽窃,仍在任教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一名研究国际法的副教授王超(香港城市大学博士),近日因他的博士论文涉及剽窃情节,在一起案件中败诉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黄阳阳(现就职于某著名律所,爱丁堡大学博士)为“博士论文被抄袭”一事坚持11年维权成功

红星新闻记者上周和7月13日致电浙江大学,了解到王超仍在浙江大学任教,且带有博士生,该校多名工作人员表示对王超博士论文被判剽窃一事并不知情

▲浙大教师个人主页关于王超的个人简介。

黄阳阳曾在爱丁堡大学读博,王超曾在香港城市大学(以下简称港城大)读博,她和王超虽然不同校,他们仍常通过邮件,多次就学术的相关内容进行交流。2011年,黄阳阳在写博士论文期间发现,已经从香港城市大学博士毕业的王超,所发博士论文大量内容与她论文草稿相同或高度相似。值得注意的是,几年前她曾将论文草稿发给了王超。

▲王超给黄阳阳发的邮件。

2013年,黄阳阳开始向港城大投诉王超论文抄袭,港城大认定王超论文剽窃并将这篇论文从学校官网移除。黄阳阳认为港城大处理过轻,便在上海将王超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胜诉。

2022年6月23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王超博士论文剽窃黄阳阳论文观点,侵犯他人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王超停止著作权侵害并登报公开致歉,共计赔偿11.5万元

此案一审原告黄阳阳,2003年10月起开始在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法学专业研究,2013年7月获得该校颁发的博士学位证书。现是一名律师。

被告王超2010年2月香港城市大学毕业,后来去耶鲁大学做了访问学者。2017年起任浙江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还是浙江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有多项学术或社会公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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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剽窃者:抄到最后一次不改

编者按:2022年6月2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二审终审判决(2021沪73民终9号):认定王超在香港城市大学期间抄袭其同学黄阳阳律师博士论文第4章核心章节。

此案件是近年来少有的境外博士论文抄袭维权事件,黄阳阳博士律师(中伦文德上海律所)于2011年发现博士同学王超(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抄袭自己毕业论文第四章核心章节,自2013年向香港城市大学投诉该抄袭事件,历经香港城市大学特别委员会调查、欠缺关键信息起诉失败、被告关键信息锁定以及历时近两年的一审、二审等多个环节,整起事件的维权之路可谓充满曲折与艰险

经黄阳阳律师的授权,笔者拿到了一审、二审判决书,二审基本维持了一审裁判观点,维持了一审被告王超抄袭侵犯黄阳阳律师博士论文关键章节著作权的客观事实,判令被告王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另外,此次博士论文抄袭一审、二审法官判决词可谓精彩纷呈,对于博士论文关键章节侵权对比逐字逐章节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也颇有亮点,笔者仔细阅读了一审判决书(227页),现将庭审裁判主要内容与观点提炼给读者,以供学习之用。

( 一审判决书)

Basic Fact Finding

基本事实证据认定

1、2003年10月原告黄阳阳律师在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2004年至2005年被告在香港城市大学(以下简称港城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爱丁堡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课程,因专业领域相近而研究方向不同,原被告经常进行学术交流。

2008年4月16日,原告将其博士论文核心章节第四章草稿全文及PPT版本发送给被告,被告于次日写邮件回复原告,并提出若干修改意见。

2011年7月2日,原告偶然发现港城大官网刊登的被告博士论文《区域贸易安排中的贸易救济:惯例、法律与其它》

该论文发表于2009年,论文题目、主要结构、核心观点均剽窃了原告的博士论文。被告论文第三部分《区域贸易协定中贸易救济措施的WTO合法性》大量的文字表达与原告论文核心章节第四章草稿相同或者高度相似

2、公证文件证明原告黄阳阳2013年向香港城市大学投诉王超涉嫌抄袭的邮件往来;

3、公证文件证明被告王超于2013年7月20日向原告发送道歉及愧疚邮件,表达出所有事都可以协商,万不得已不用启动法律程序。

4、公证文件证明香港城市大学特别调查委员会初步认定两者文章高度相似,王超辩称黄阳阳发给他的文件是简单的PPT与演讲稿,而非具体的文章。委员会认为王超用了“文章”“文件”的回复词语,高度盖然指向的应该是一份WORD文件,另外,回复内容用了具体的“法律要求怎么清晰了”,“然后你的review(审查)就简单了吧,但讲3.2.2.1似乎让人觉得糊涂,怎么又跑出了一个标准?”事实上,提到了一个具体的论文小节,很难证明从黄阳阳那接收到的那份文件是一个简单的演讲稿了,这不符合逻辑。

另外,特别调查委员会还问询了为何王超要发送道歉邮件,是否侧面承认接触草稿与抄袭事实。

5、庭审中对原被告双方论文重点章节进行了仔细对比,原告放弃了一部分文字侵权诉求,被告的几个小节的抗辩成立,总体来说,原告被抄袭的部分比例较大

实质性相似章节举例:

对于法学论文而言,尽管论述同一主题,但不同的作者依然会选择不同的观点、论据,按不同的逻辑和顺序逐次推演展开论述,这些构成作品表达的元素,包括谋篇布局、段落设置、结构层次、逻辑顺序,同样反映着作者个性化的判断和取舍,体现了作者独创性的思维,赋予了作品整体上的独创意义。因此,足够具体的段落结构、内在逻辑串联无疑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元素,通过对比构成实质性相似。

从综合观感与专综合判断来看,香港城市大学的特别调查委员会发出疑问:“逻辑和顺序惊人地相似,措辞完全相同;在概念和表达上高度雷同:具体的文字表述,包括特有的表述,特定的编排,每一点下面的措辞几乎一样;格式和结构一模一样;两者的格式错误、部分单词使用斜体格式均一致。这些专家学者也数次表达了下列观点:通常就同一观点,即使让两个研究相同领域并且有深度交流的人来描述,也会得到两种不同方式表达出来的观点,但两者到处都是相似度惊人的表达;观点、概念可以相同或者相似”|

一审法院结合以上证据与经验判断,做出了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Tort Compensation

侵权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维持:


(二审判决书)

一、被告王超应当立即停止对原告黄阳阳所享有的博士论文《WTO和区域贸易协定下的贸易救济措施--第四章区域贸易协定中创新性贸易救济措施的合法性审查》(草稿)(《TradeRe- medy Measures In WTO and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Chapter 4 Legality of the Innovative Trade Remedy Meas ures in Regional TradeAgreements》)著作权的侵害;

二、被告王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阳阳公开赔礼道歉,在《新闻展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刊登致歉声明一次(声明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三、被告王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阳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四、被告王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阳阳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8000元。

后记:

案件发展脉络时间轨迹

TIME LOCUS

1. 2005年7月,黄阳阳与王超在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院认识;

2. 2008 年4月1日,黄阳阳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导师发送了博士论文《WTO和区域贸易协定下的贸易救济措施》第四章:区域贸易协定中创新性贸易救济措施的合法性审查(核心章节)草稿;

3.2008年4月16日,黄阳阳将博士论文《WTO和区域贸易协定下的贸易救济措施》第四章(核心章节)草稿通过MSN 聊天工具发送给王某交流;

4. 2009年12月,王超在香港城市大学完成博士论文,经过答辩获取博士学位;

5. 2011年4月,王超博士论文在香港城市大学官网上线发表;

6. 2011年7月,黄阳阳检索论文发现王超的博士论文核心章节抄袭了自己2008年的博士论文草稿;

7. 2013年4月,黄阳阳向香港城市大学投诉王超博士论文抄袭,香港城市大学成立特别委员会调查此事;

8.2016年4月,香港城市大学最终认定王超博士论文核心章节构成对黄阳阳的剽窃;(目前该论文已经从香港城市大学官网撤下,但王超的博士学位目前仍在);

9. 2017年6月,黄阳阳在上海黄浦法院起诉王超博士论文著作权侵权,因为缺乏明确的被告信息而被迫撤诉(王超注销中国大陆身份证,公安系统没有查到);

10. 2018年4月,黄阳阳调取王超身份信息后再次在上海黄浦法院起诉;

11. 2020年10月,上海黄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长达219页,结论包括王超应当立即停止对黄阳阳所享有的博士论文(草稿)著作权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黄阳阳经济损失30000元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85000元等。

12. 2020年底,王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13. 2021年1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王超上诉;

14.2022年6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核、编辑: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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