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3日晚,有网友在微博发文称,自己出差返京后本即将结束居家隔离,接到社区电话通知“居家隔离的人都必须佩戴电子手环”,当晚工作人员便将手环送至家门口。
该微博引发了大量关注,有不少北京当地居民在评论区表示,在返京后也被社区要求佩戴了电子手环。
7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上述网友居住小区所属的天通苑北街道办,工作人员表示,佩戴电子手环用于健康监测,每天监测体温,一般只给隔离人员佩戴。
另据东方网报道,记者联系到了相关居委会,对方表示确有此事,“昨晚区里紧急通知的,发到夜里两点多。居家隔离都得佩戴。”
在媒体曝光后,7月14日下午3时许,一位被配发手环的当事人向红星新闻表示,手环已被居委会上门回收,理由是接到投诉太多。
隔离期被要求佩戴手环,这无疑极是不妥当的,因为这有辱人格尊严。
我们知道,相当长一段时间,很多省市社区矫正人员均实现佩戴电子手环,利用电子手环定位监管服刑人员,可实时远程监控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宣告、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种罪犯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这甚至成了许多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宝,但随着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试点、正式推行社区矫正制度17年来,第一部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法律。《社区矫正法》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强调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于是各地快速响应落实社区矫正法要求,在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拆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电子定位手环,对社矫对象启动法律规定的信息化核查工作。
连社区服刑人员的手环都拆除了,你给居家隔离人员用?
真亏北京有关部门能想到这个方法,我甚至不无恶意地想:是不是原来给那些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手环废物利用,给了居家隔离人员?
当然这倒不是说对社区矫正对象不能使用电子定位装置,而是说不能像原来那样普遍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如何理解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使用电子定位批准程序和适用对象的规定。
本款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这里所指的电子定位装置是指运用卫星(北斗/GPS)、WIFI和基站等定位技术,与社区矫正定位管理系统相连接,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时定位、收发数据,准确掌握其活动范围,并具有防拆、防爆、防水等性能的专门的电子设备,如电子定位腕带等。
第二,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批准人是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可以是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有五类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一是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宣告禁止令。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二是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这是指没有正当的理由又没有经过社区矫正机构的批准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区、设区市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和县行政区域的。
三是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情形,这是指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未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和不如实报告活动情况,被社区矫正机构警告的。
四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这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行政许可以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的限制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等,在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之日起就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五是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是指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具备条件之日,即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第二款是关于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首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除矫正期限不足三个月外,一般首次使用宜为三个月;使用期满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予以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存在违反监督管理风险的,经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期限可以延长,每次延长宜设为一个月、二个月或三个月,每次审批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款是关于使用电子定位装置获得信息用途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关键是要处理好信息的利用和保护的关系。社区矫正机构对使用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不得改作他用,更不得透露给无关人员,这也体现了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维护。(以上资料来源:王爱立、姜爱东《社区矫正法释义》,2020年3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给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都有这么严格的程序,要经过司法局局长批准,要有五种法定情形,要有严格期限限制,要信息严格保密,但这些都被一个居委会老太太包办了,您觉得这合适吗?
2022年7月1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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