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小琴花费282000元买了一辆二手奔驰C200L,开了两年,发现这是一辆奔驰C200,她认为名博公司使用欺诈手段,将一辆奔驰C200未造成C200L卖给了自己,于是掏了鉴定费、律师费10万元来维权,上诉至法院,要求名博公司退一赔三。
小琴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毕业后来到广东打拼,数年后小有成就。临近年关,小琴想买一辆豪车开回家给父母长脸,她看中了奔驰C级,由于预算只有十几万,她只能去二手市场转转。
一天她来到了名博公司,这是一家中介公司,从第三方手里收取二手车,然后转卖给其他消费者,赚取中间差价。小琴花费了282000元买了一辆奔驰C200L,其中10万元采用贷款的方式,贷款手续都是名博公司帮小琴安排的,相当方便。
有了豪车确实给父母长脸了,亲戚办喜事都会来借车,小琴也乐意去当司机。这辆车不仅是她的生活用车,也是她的商务车,平时接待客户都会开这辆车去,小琴对这款车相当满意。
但最近小琴遇到了一件头疼的事,有懂车的人告知她这不是奔驰C200L,而是奔驰C200,你在车尾标添加字母L,是不是太虚荣了。
经过专业机构鉴定,这确实是一辆奔驰C200,回想起以往所作所为,小琴脸都红了,她的自尊心受到了伤害,由于尾标增加了L字母,给人一种弄虚作假爱慕虚荣的观感,亲朋好友以及商务人士均对此予以指指点点,小琴心理受到了伤害。
一不做二不休,小琴花费了近10万元律师费,把名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利影响,并且退一赔三。
法庭上名博公司表示,公司作为中介方,撮合原车主和小琴达成交易,三方签订了《委托转让二手车协议书》,名博公司并非卖方,不能作为被告方。
第二,名博公司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也没有私自篡改车辆的信息,包括尾标添加L字母,如果要篡改,专业人士也会篡改副驾驶旁铭牌的内容,篡改尾标太业余了,通常买方确认车辆型号也不会只看尾标。
第三,小琴是知晓车辆是奔驰C200,当时小琴交的定金单子上明确写明了车型为奔驰C200,后续员工电话回访也称这款车为C200,小琴并未提出异议。
第四,两点多的时间,小琴一直去4S店保养车子,单子上打印的均为C200,说明小琴认可车型。
第五,小琴被亲戚好友以及商业好友指指点点,心理受到伤害,并未实质性的证据,请求无依据。
小琴一听不乐意了,奔驰C200L是C200的加长版车型,由于加长不多,肉眼看不出来,而且两车的价格差距并不大,二手车市场价差价2万左右,平时自己也没注意,但不代表认可了名博公司的欺诈行为。
小琴也拿出了一份定金凭证,上面记载的是奔驰C200L,而名博公司提供的凭证记载为C200,上面均有公司盖章和交易人的签字确认,真假难辨,难题留给了法官。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案件的争议点有二,第一名博公司有没有当被告的资格;第二,小琴主张的退一赔三能否得到采纳。
法院认为,虽然转让协议书上记载的卖家为原车主,但小琴并未和原车主有资金方面的来往,小琴把钱款打在了名博公司的账户上,而名博公司也没有和原车主签订合同,也没有资金往来流水,原车主也证明了车辆是名博公司从他这里收购的,法院认为名博公司作为被告方合适。
第二个争议点退一赔三是否合适,小琴和名博公司均提供了定金凭证,但车型记载的不一样,一个是C200L,一个是C200,且上面均有双方的签字和公司盖章,两张定金凭证,法院均不认可。
《委托转让二手协议书》上面明确记载了车架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可以确定这款车就是奔驰C200;车辆副驾驶铭牌记载整车表示为C200,上面还有生产年月日等信息,加上回访电话录音,公司员工称这款车为C200,可以确定双方交易过程中名博公司并未涉嫌欺诈。
由于小琴拿不出更多证据证明名博公司欺诈,法院判决小琴败诉。诉讼费15852元由小琴支付。
总感觉小琴被律师忽悠了,近10万律师费加上诉讼费,小琴一场官司下来赔了10多万,律师则赚得盆满钵满,通过《委托转让二手协议书》上记载的证据,你说律师不知道官司打不赢,我都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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