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看到这样一个帖子,内容让人无语。尤其是该男子被判刑后,一直为自己辩解“我们有协议的,我没有强奸,最多就是嫖娼。”一句话让我笑得说不出话来。
田超32岁。他在电视台做记者,但一直没有和女朋友联系。一方面,他轻浮,不稳定,不会讨好女生。另一方面,他有一个很不好的习惯,就是喜欢找失足的女生。
这也是田超29岁时的坏习惯。那是一部关于失去双脚的女性的纪录片,所以他接触了一些失去双脚的女性。本来这类电影反映的是社会的阴暗面,提醒人们要珍惜和爱惜自己,但这让田超有了别的想法。
作为男人,田超不是没有生理需求,只是没有女朋友只能自己解决。但是在得知失足之后,好像给她打开了一扇门,于是他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有了第一次。
而且有了第一次的体验,让田超很开心很舒服,就像上瘾了一样。从此他爱上了这种短期花钱买快感和肉体释放的方式,于是不断寻找和约会。同时,他利用经常出差的机会,在全国不同的城市四处看看,几乎每次出差都是这样。
这次出差回来,瘾又上来了,于是通过网络联系了当地一个叫小柔的女子。据她自己说,她是大三学生,300块钱过夜要2000块。
田超看到女孩的照片觉得很好看,又怕一次不够,于是咬紧牙关,决定包夜。他先付了定金到100元,没多久小柔就找上门了。虽然不知道小柔是不是大学生,但是她真的很漂亮,迫不及待的田超就开始和小柔亲密的健身。接下来的两个小时,田超一共和小柔发生了三次关系。
这三次直接让小柔很累,甚至很困。田超虽然很累,但想到自己花了很多钱买的这一夜,于是打起精神,想第四次来找小柔,但小柔坚决不同意,说自己不仅累,还很痛,不想再来了。
然而,田超没有做到。毕竟之前有口头约定,说是夜包,尾款也付了。你怎么能说不,所以你不想要它?所以你强迫小柔发生第四次关系。尽管小柔极力反抗,她还是很无趣。再加上之前被折腾过三次,不是田超的对手,所以被迫发生关系。
之后,田超睡着了,小柔却觉得很委屈。一冲动之下,她直接报警,表示有人强奸了自己。没多久警察就来了,知道报警的是小柔,田超一脸懵。
起初,田超被判强奸罪,但田超拒不承认。他以为和小柔有约定,是晚上套餐。他最多只是去嫖娼。他被罚了几天几千块钱,但他从来不承认这是强奸。他对法律也略知一二。强奸和嫖娼的后果截然不同。他坚持上诉,但二审仍维持原判。
其实田超是强奸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在一段关系中,只要违背女性的意愿,都可以定性为强奸。虽然有约定,虽然小柔是失策,但首先她是人,是女人。她也有尊严,可以说不,但田超无视她的“不”,这是典型的强奸。
即使褪去法律的外衣,田超被定罪也是罪有应得,没有人会同情。
作为一名记者,他文化水平很高,见过那么多人的事,也亲身经历过失足少女的纪录片。他应该知道失足女孩的无助和悲惨命运,不仅应该同情她,还应该声讨她的行为。
不过田超不错,拿自己的身份当便利条件。他不去反思,反而明知山有虎,更喜欢在山里走,把罪恶的魔爪伸向更多失足的女人。这本身并不是一种商业交易,而是一种让更多女性走入罪恶深渊,让自己陷入无法自拔的境地。
爱情需要媒介,需要尊重,需要奉献,需要理解,需要沟通。通过爱再次发生性关系是幸福和快乐的。然而,通过买卖,一切都因“性”而产生。这不是幸福,而是更深的孤独,难以自拔。所以可以说,田超的命运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不是一时的不小心,而是显而易见的。
说这个协议,协议是为了保护法人的权益,这个前提是合法的。而田超和小柔的这个约定,从确定之初就已经违法,不值得谈被保护,没有任何意义和约束。
所以,做人,要有敬畏之心,知道重要性。那是古代社会,对现代社会已经不实用了。尤其是生活在一个有规则的城市,要知道“君子有所为,小人无所不为”。
只有坚守底线,守住道德,才能得到爱和幸福。否则我们失去的不仅仅是尊严和自由,还有一辈子都得不到的爱情,还有孤独到老!
男记者2000包夜失足女,发生第四次关系后被告喊无辜:我们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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