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养的是观赏鱼,不对外开放垂钓业务,小田出事和我无关。”小田去郭先生的鱼塘钓鱼,鱼线触碰到10KV高压线,小田被电死,家属把鱼塘和供电局告上法院,索赔527177元。
小田今年不到20岁,同龄人都喜欢玩游戏,他却钟爱钓鱼,一天不钓心里不舒服,有时候晚上都要偷摸跑出去钓鱼。户外钓鱼存在一定的风险,小田家人一直都不支持小田去钓鱼,但小田不听劝,终于出事了。
这天,小田来到了郭先生经营的鱼塘,鱼塘里的鱼很多,密密麻麻肉眼可见,小田看得两眼发亮,赶紧掏出鱼竿准备垂钓,由于太过兴奋,他忽略了头顶上的危险。小田拉杆时,鱼线缠绕到上方10KV高压下,小田当时身体僵直,直接躺在了地上,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
小田的姐姐和母亲来到现场,看到小田的惨状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小田是在郭先生的鱼塘被高压线电死的,郭先生和供电局都有责任。郭先生和供电局却不愿意承担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郭先生和供电局分别补偿了小田家属3万元,作为小田的丧葬费。小田家属找供电局和郭先生索要赔偿时,双方均拒绝,小田家属就把供电局和郭先生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抚养费、精神损失费、赡养费、死亡赔偿金共527177元。
法庭上,小田家人认为小田是支付了钓鱼费用才在郭先生经营的鱼塘钓鱼,供电局的高压线违规经过鱼塘,导致小田触电身亡,双方要对小田的死负责。供电局表示很冤枉,高压线下方禁止垂钓,附近有警示牌,供电局尽到了提醒义务,小田在下面垂钓导致触电,小田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郭先生违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设鱼塘,供电局多次下达文件要求郭先生整改,郭先生明知鱼塘存在安全隐患,却对供电局的警告置之不理,最终导致小田触电死亡,郭先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小田的死负责,供电局无责。供电局还提交了纸面文件,证明催促过郭先生整改鱼塘。看到供电局把责任往自己身上推,郭先生不淡定了,他在法庭上直喊冤枉。小田家人说郭先生收了钱让小田来垂钓,郭先生不认可。
事发当日,郭先生并不在现场,他还提供了两张车票,证明小田出事当天他在外地。其次,鱼塘里面都是龙凤锦鲤,是一种观赏鱼,并不对外开放垂钓业务,也没有经营。小田是私自闯入鱼塘钓鱼,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过审理,法院基本上确定了事实,小田是私自去郭先生的鱼塘钓鱼,郭先生有没有去外地不好说,因为他提供的车票上没有身份证号码,不能证明是他本人使用,但可以确定鱼塘里面养的是观赏鱼,没有经营垂钓业务。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用承担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三方过错导致,应当按份承担责任。小田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识别危险的能力,未经郭先生允许进入池塘钓鱼,无视供电局树立的安全警示标志,擅自垂钓,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有主要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40%的责任。
供电局虽然尽到了提醒义务,但架设的高压线不符合标准,国家要求10KV高压线垂直高度标准为5.5m,经专业人员测量,事故发生点的高压线垂直距离为4.8米,不符合要求,应当承担责任,法院酌情判30%的责任。
郭先生的鱼塘虽然不对外收费垂钓,但鱼塘建在高压线下方,存在安全隐患,收到供电局整改通知书,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也是导致小田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也是30%的责任。
最终,供电局赔偿小田家属51236.72元,郭先生赔偿小田家属51236.72,案件就此结束。
总结来说鱼塘塘主郭先生挺无辜的,私人场所被人侵犯,出事了还要自己负责;供电局承担责任确实不亏,高压线没有按照标准高度架设,如果安好标准,小田的鱼线可能就碰不到高压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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