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发布消息,7月13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8单位发布关于印发《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的通知,决定开展第二批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根据《规范》,示范创建工作将按照广泛动员、自愿申报、科学评估、动态管理、严控质量的原则,遴选出在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方面具有创新引领、协同高效、绿色低碳、弹性韧性优势的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企业)评价指标体系》,每年认定一批城市和企业,分别授予“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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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

如何申报?

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流程

申报材料

取消资格的情形

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相关企业均可申报。

第九条 示范企业可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1.农业农产品类。主要包括农、林、牧、渔种(养)植(殖)及相关专业、辅助性活动企业,农副食品加工和流通企业。

2.工业制造类。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企业。

3.商贸服务类。主要包括生产性服务企业和生活性服务企业。分为以下三个子类:

(1)批发零售。主要指在流通环节中从事批发和零售活动,包括进出口贸易、交易市场(平台)、经销代理、有店铺零售、无店铺零售等企业。

(2)现代物流。主要指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等活动,包括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和仓储以及邮政业企业。

(3)供应链管理服务。主要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数据管理、贸易商务、结算等进行一体化整合的管理服务企业。

第十条 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位居产业链供应链的核心位置、关键环节或重要节点,具有较强的供应链组织和控制力。

2.协同化水平较高,产业链供应链横向联动、纵向贯通,带动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

3.资源整合能力较强,能够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培育形成供应链综合竞争优势。

4.重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持续提升供应链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围绕以下重点方向形成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强化创新引领作用。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应用研究,加强供应链创新升级和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开展补链强链行动,推动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开展供应链组织方式和商业模式创新,提升协同协作、资源整合和综合服务能力。

2.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运用先进供应链管理思维和方法,推动业务流程优化与重组;建立企业间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打造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供应链协作体系;加强供应链标准化建设,加快形成统一互认标准规范体系。

3.拓展供应链专业服务。发挥技术优势、市场优势、平台优势,探索拓展供应链专业服务,提供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服务,积极赋能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为有条件的企业提供流程型、智能型供应链金融服务。

4.推动供应链绿色发展。遵守生态环境法规标准,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提高绿色管理水平,强化环境和碳排放信息公开;完善绿色采购机制,促进供应商绿色转型;积极发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制造;提高物流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建设水平,完善绿色物流体系;推广应用绿色包装,提高绿色商品销售比例。

5.完善全球供应链布局。深化对外投资合作,积极布局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等功能性机构,利用海外优质市场和资源,提升全球竞争力;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培育形成产地多元化竞争优势;加强全球物流枢纽和通道资源掌控,形成高效安全的国际物流供应链网络。

6.提高供应链风险防范能力。强化供应链风险识别,建立供应链风险预警系统,提升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在网络布局、技术合作、物资采购、物流通道等方面增强供应链弹性韧性,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7.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举措。

申报流程

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启动年度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评选工作。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并牵头组织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和企业,对照《指标体系》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城市和企业申报材料由本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

1.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城市(企业)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基础、示范方向、已有经验、突出成效以及示范创建工作考虑等内容。

2.《指标体系》各项目数据、内容及必备的佐证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取消资格的情形

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资格:

1.报送的材料、数据弄虚作假。

2.企业经营情况持续恶化或被停业整顿,不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

3.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

4.其他依法应予取消的情形。

公示与认定

商务部将拟定的示范建议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等异议,由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按程序认定为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并以通知形式公布。

来源 | 商务部、央广网等

责编 | 电商发布 方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