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年,李某与广东省肇庆市xx县xx村村民签订《水田承租合同》,租用了该村民承包的土地,用于种植罗汉松和砂糖桔苗木。
2011年2月,县政府发布《征地拆迁的通告》,李某租用的土地属于征地范围;2012年5月,李某与拆迁办工作人员对种植青苗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签署《青苗确认表》,但并未发放青苗补偿费,但关于相关树木的补偿标准,并未告知李某,只说等县政府发通知。
2012年6月,县政府发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明确了罗汉松和桂花等特殊青苗的补偿标准,但随后,拆迁部门并没有按照标准为李某发放青苗补偿费,而县政府就组织相关人员对李某的苗木进行了强制清除。
李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确认县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就行政赔偿问题发回重审。
县政府辩称,李某苗木是抢种,且种植的名贵树苗就是为了骗取高额的国家征地补偿,故,不予补偿。法院在征得原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委托评估公司对李某的树苗进行评估,最终评估被拆树苗价值为十五万元。
二、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青苗是否应该给予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法院已查明并认定,案涉青苗是李某在县政府发布征地拆迁通告前种植的事实,故,不能否定其作为李某合法财产的性质。而县政府强制拆除案涉青苗的行为也已经被法院确认违法,并造成李某合法财产遭受损失故,应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青苗的赔偿数额,本案已对青苗的价值进行评估,且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对评估报告的质证意见,酌情确定李某的损失为15万元。
三、法院判决
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5万元。
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如果本文的内容对您有帮助,欢迎您留言、点赞、转发。
如果您也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您私信沟通。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