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法治化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性工程,是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提升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水平,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除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本市还有哪些法律法规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呢?小编将逐一梳理在【普法宣传】小课堂中为大家介绍。
普法进行中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津人发〔2020〕8号
十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来源:诚信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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