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在广东省清远市xx村建有两处宅基地,1986年时建造了两幢房屋,建好以后便办理了相关证件。其中,一幢房屋用于全家一起居住,另一幢房屋作为商铺出租给他人使用。
2015年,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xx村被纳入征收范围内。随后,镇政府便开始与李某协商安置补偿事宜,经过好几轮的商谈,双方最终还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11月10日,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李某的两处房屋和附属设施进行了评估,并且向李某送达了一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该通知书载明,李某的两处住宅位于征收范围内,必须尽快拆除。镇政府已对两处房屋进行了测量、公证和评估,并且据此计算出安置补偿款。请李某与11月22日千到镇政府拆迁办洽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并且自行清理房屋内物品,否则镇政府将组织人员,进行统一清理。
李某并没有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前去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同年11月30日,镇政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李某的两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李某不服,将镇政府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且对李某的房屋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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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答辩

1. 镇政府在拆除李某房屋前,已经向李某发送了《责令限制拆除通知书》,由于拒绝履行义务,镇政府才实施了强拆行为,其强拆行为从程序上来说,并没有违法之处。

2.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原告拥有两处宅基地,两幢房屋,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中一处至少应当算作违法建筑,不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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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镇政府强拆李某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给予赔偿。

针对焦点一:《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征收机关本身是无权进行强拆的。具体到本案中,镇政府根本没有权力直接实施强拆行为,因此其强拆李某房屋的行为明显违法。

针对焦点二:李某能否获得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具体到本案中,镇政府违法强拆,造成了李某合法财产的损失,故应当对李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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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判决

1.镇政府强拆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判决生效60日内对李某的损失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