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息,为盘活闲置存量房屋资源,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关于做好闲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7月18日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改造和改建的适用范围:

(一)闲置存量住房。各市县城区、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品住宅,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周转房、职工宿舍和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住房,可纳入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

(二)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各市县城区、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纳入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满足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改建。

(三)有下列情形的闲置存量房屋不得纳入改造和改建范围:

1.拟改造或改建的闲置存量房屋所在地块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

2.拟改建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或经环境影响评估发现土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

3.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或经技术论证禁止改造或改建的;

4.拟改造或改建的闲置存量房屋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且尚未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的。

《征求意见稿》提出改造和改建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财税、金融、土地等方面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将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调整规划用途,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合理选址,供需匹配。闲置存量房屋改造、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规划原则、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重点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就业岗位集中、人口聚集、交通便捷的区域开展和实施,缓解供需匹配问题,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发展。

(三)尊重民意,依法依规。推进存量闲置房屋改造、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尊重群众意愿,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工作,切实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政策从优,不叠加享受。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存量房屋,其原来享受的支持政策优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叠加享受。

《征求意见稿》要求闲置存量房屋改造或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合法。申请改造或改建的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

(二)实施主体明确。实施改造或改建的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

(三)项目规模合理。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原则上以整栋、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改造单位,以原规划设计的最小单元和现有户型为基础实施改造,不得改变原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闲置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应以栋、座或者层为单位进行改建;厂房、仓储应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建,单个项目改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改造和改建的相关要求:

(一)结构安全要求。实施闲置存量房屋改造或改建前,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结构安全现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出具施工图,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涉及结构改动或者荷载增加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和可靠性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确认结构安全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再组织施工。

(二)消防安全要求。实施闲置存量房屋改造或改建前,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设计方案开展房屋消防安全评估。闲置存量住房原来已通过消防验收且项目改造工程不影响消防功能的,可使用原来的消防审批手续;项目改造工程影响消防功能的,应按照住宅建筑的相关标准和防火要求优化设计、施工,重新办理消防审批手续。闲置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应按照非住宅类(公寓或者宿舍)居住建筑的相关标准和防火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三)建设标准要求。改造和改建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户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改建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当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闲置存量住房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适当放宽住房建筑面积和户型比例要求。

(四)入住条件要求。闲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其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相关标准、规范,且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采光等居住条件,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对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