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和运营过程中涉及三个账户,分别是募集监督账户、托管账户和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应判断签署的募集监督协议和托管合同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一、募集监督账户
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需要通过募集监督机构为投资者开立募集账户。
监督账户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募集账户监督协议的内容要求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二、托管账户
(一)需要托管的情形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需要托管的情形如下
(二)托管协议要求
中基协备案须知要求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托管人职责要求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托管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三、基金财产账户
基金财产账户在实践当中可能包括不同账户,例如合伙企业的基本户可以指定为基金财产账户。
在没有托管的情形下,投资者已完成不低于 100 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可视为募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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