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师傅是一名来自广西全州县的农民工,2020年6月,他来到老乡介绍的工地从事捆扎钢筋工作,工作任务于2021年2月完成,但期间包工头一直以各种理由,从未支付过约定的劳务费。在蒋师傅及工友的催促下,包工头向蒋师傅等人出具了一份农民工工资欠款凭证,承认尚拖欠蒋师傅70285元劳务费。同年5月,因反复催讨包工头仍不支付劳务费,蒋师傅和工友将包工头告上法庭,经过法院开启民生案件“绿色通道”速审速裁,当年6月28日,桂林七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据蒋师傅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欠款凭证及其它证据,确认蒋师傅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确认被告未依约定支付蒋师傅劳务费,欠款金额为70285元,判决被告应全额支付上述劳务费及承担本案受理费。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未应诉也未参加庭审,七星区法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适用缺席审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仍不知所踪,且由于蒋师傅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查询后,也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该判决到目前为止未能执行。
今年6月,蒋师傅因面临生活困难,向七星区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收受申请书后审核部门立刻发起了审查。6月23日,救助申请提交当天即送呈七星区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委员会决定即刻成立审查组对申请书所述情况开展全面核实。6月24日,审查组赴全州县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蒋师傅申请书中所列情况属实。6月25日至29日,审查组返回桂林撰写审查报告,经司法救助委员会批准,下发司法救助决定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书(2022)桂0305司救执3号载明:申请人蒋某有关执行款项长期未能获得,其生活确实存在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决定给予蒋某国家司法救助资金60000元。(余慧晶 文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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