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9日讯,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发布关于泸州金星煤业有限公司古蔺县盛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公告。
处罚决定文书编号:川煤安监执二 罚〔2022〕1101 号、川煤安监 执二罚〔2022〕 1101-1 号、川 煤安监执二罚 〔 2022 〕1101-2 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 (三)项、《煤矿安全监察行 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事故隐患及主要违法违 规事实:发现煤矿企业存在:在用的自救器 已超过有效期、在用的便携式甲烷 检测报警仪检验有效期过期未检 验、瓦斯检查工未将起爆地点瓦斯 检查记录填写在班报手册上、未按 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和支护管 理、未按规定测定掘进工作面风 量、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作业等方 面 17 条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
处理决定:2022 年 6 月 16 日 针对查出的 17 条 违法违规行为,责 令当场予以纠正、 限期改正、立即排 除事故隐患、立即 停止作业、立即停 止使用。处罚决定:2022 年 7 月 1 日,针对其中 8 条违法事实,对煤矿给予 警告、罚款壹拾伍万肆仟元 (¥154,000.00),对生产 副矿长给予警告、罚款柒仟 叁佰元整(¥7,300.00),对 通风科长给予警告、罚款玖 仟壹佰元整(¥9,100.00)。
据公开信息显示:泸州金星煤业有限公司古蔺县盛隆煤矿注册地址为古蔺县大村镇某村六组,法人代表朱某勋,经营范围煤炭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据多方查证获悉,该企业行政处罚罚款6起,股权出质有股权被股东出质,单笔出质比例<95%4起,动产抵押1起,被执行人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7起,
据敏感舆情信息显示 ,该企业被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曝光台《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具体内容案例三:泸州金星煤业有限公司擅自违规设置排污口案
2021年12月3日,接生态环境部赤水河流域检查组交办线索,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泸州金星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煤场污水处理站沉淀池(清水池)处未经审批、擅自违规设置排污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人民币。
信息来源: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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