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持续开展夏季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暨“砺剑”系列专项行动酒驾专项整治工作中,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警支队查获多起涉酒驾驶案例。

酒驾、醉驾

▲ 2022年7月13日晚,崇明交警在庙镇宏海公路星虹路东侧设卡整治酒驾时,查获酒后驾驶牌照为沪C008**的小轿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 74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2022年7月13日晚,崇明交警在长兴镇江南大道前新路路口设卡整治酒驾时,查获酒后驾驶牌照为粤DMG9**的小轿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60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为进一步加强酒驾醉驾源头管理,消除交通事故隐患,提升公民交通安全意识, 崇明交警将持续加大酒驾整治力度。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警秀崇明)